請問華航機師為何要放寬酒測標準?

AlgerChen wrote:
解雇員工 付預告工資跟資遣費就100%合乎勞基法.
當然遇到孕婦就只能退讓三分.
勞工沒犯錯 老闆看你不順眼 不能開除你?別笑死人啦.

勞工沒犯錯
老闆看你不順眼
就算付預告工資跟資遣費
也一樣不能開除你
你如果不是慣老闆就是無知的勞工

請自行GOOGLE「確認勞雇關係存在」
除非情節重大,否則就算勞工犯錯,老闆也不能任意解雇勞工,因為違反最後手段性之原則。
更不要說勞工沒有犯錯。

違法解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原告張先生自99年起任職於被告公司,擔任人力資源管理師並按月受薪三萬元,因其學專而精,素來表現優良。

被告公司自101年起另投資設立子公司A,惟投資設立之初一切尚未明朗且人力資源欠缺,被告公司竟要求包含原告在內之員工共體時艱,應協助兼任A公司一切業務,張先生從而被要求除處理被告公司之人事業務外,尚須依A公司需求處理人事招募、勞資協調、薪資計算發放等業務。

被告公司進一步要求所屬職員應簽署「自願兼任」同意書,否則將影響未來升遷、薪資調整之空間,張先生自覺無法應付故不願簽署。未料,事隔一周後被告公司主管約談張先生,告知其因無法配合公司需求,且違反主管交辦工作,已不能勝任公司賦予的職務,要求張先生當日收齊物品「捲舖蓋」走人。

張先生沮喪返家後,在家人支持及陪同下,毅然決定採取法律行動自力救濟,透過電話初步諮詢後,決定來所委請律師對被告公司提起訴訟。


律師解說
在勞資糾紛當中,最常見的資方說詞之一就是當事人不配合「主管交辦事項」,然而所謂主管交辦事項並非濫開一個大門供資方予取予求,壓制勞工之自由使其必須配合一切指令。此外,務必記得,勞資關係原則乃是透過勞動契約合意所擬定之契約關係,既謂契約則自有一定之範圍,又受勞基法之規範,並非老闆可任意決定員工之去留,蓋解雇尚有最後手段性之要求及是否已符合如「確不能勝任」此類條件,否則解雇即為非法,員工可透過勞動檢舉以及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要求其應有之工作及薪給。

推車老漢 wrote:
果然顏色對 怎麼都...(恕刪)


誰跟你什麼都對
蔡英文這句話被罵多久了
沒人說她對啊
AlgerChen wrote:
解雇員工 付預告工資跟資遣費就100%合乎勞基法.
當然遇到孕婦就只能退讓三分.
勞工沒犯錯 老闆看你不順眼 不能開除你?別笑死人啦.

不要說勞工沒有犯錯,即使勞工有犯錯,雇主也不能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任意解雇勞工。

勞工違反工作規則,是否當然可以解僱?

作者: 李永然
刊登日期: 2010/12/7
問題:小美服務甲金融機構,小美聽從上級經理的指示,為無摺轉帳及代客保管已蓋妥印鑑的取款條,甲金融機構認為小美已違反工作規則,是否即可對之終止勞動契約?
解析:我國《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固然規定:勞工有違反工作規則,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但必須「情節重大」,方可終止勞動契約。
由於終止勞動契約,涉及勞工的「工作權」,實務上有所謂的「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而何謂「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由此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26號判決的判示:「……雇主終止契約時,對於勞工既有工作將行喪失的問題,當屬勞工工作權應予保障核心範圍,因此解釋勞基法第12條時,應要求對終止契約之採用是為對勞工之最後手段,處於不得不如此實施之方式,倘尚有其他方式可為,即不應採取終止契約之方式為之。申言之,須雇主於其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參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判決意旨)……」,即可明白。
本案例甲金融機構能否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對小美終止勞動契約,也必須考慮「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
https://udn.com/news/story/9/2390100
沒弄錯的話 酒測標準是 0.1 毫克,
測不過可以去喝水漱口再重測。
還是沒過當然不能讓他開飛機,
這個規定是合理的

Jack_16 wrote:
沒弄錯的話 酒測標準是 0.1 毫克,...(恕刪)

零容忍是0.1 毫克?

2好3壞 wrote:
誰跟你什麼都對
蔡英文這句話被罵多久了
沒人說她對啊

說她對的不是人

xilats wrote:
說她對的不是人...(恕刪)


本來就沒人說她對啊
都是在罵她的啊
你什麼時候看到有人說她對

2好3壞 wrote:
本來就沒人說她對啊...(恕刪)

那我說
說她對的不是人
也沒錯啊
你緊張什麼
莫非....

2好3壞 wrote:
誰跟你什麼都對蔡英...(恕刪)

素啊 菜桶叫勞方自立自強喔

那勞方不就在自立自強

嘴長在蔡身上 她可以講 勞方不能照她講的做喔

2好3壞 wrote:
這邊是k粉的軍公教大...(恕刪)
工會明明沒有要求放寬酒測標準,你沒查明就隨風起舞,還直接加入政黨因素,其心可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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