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gerChen wrote:
解雇員工 付預告工資跟資遣費就100%合乎勞基法.
當然遇到孕婦就只能退讓三分.
勞工沒犯錯 老闆看你不順眼 不能開除你?別笑死人啦.
勞工沒犯錯
老闆看你不順眼
就算付預告工資跟資遣費
也一樣不能開除你
你如果不是慣老闆就是無知的勞工
請自行GOOGLE「確認勞雇關係存在」
除非情節重大,否則就算勞工犯錯,老闆也不能任意解雇勞工,因為違反最後手段性之原則。
更不要說勞工沒有犯錯。
違法解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原告張先生自99年起任職於被告公司,擔任人力資源管理師並按月受薪三萬元,因其學專而精,素來表現優良。
被告公司自101年起另投資設立子公司A,惟投資設立之初一切尚未明朗且人力資源欠缺,被告公司竟要求包含原告在內之員工共體時艱,應協助兼任A公司一切業務,張先生從而被要求除處理被告公司之人事業務外,尚須依A公司需求處理人事招募、勞資協調、薪資計算發放等業務。
被告公司進一步要求所屬職員應簽署「自願兼任」同意書,否則將影響未來升遷、薪資調整之空間,張先生自覺無法應付故不願簽署。未料,事隔一周後被告公司主管約談張先生,告知其因無法配合公司需求,且違反主管交辦工作,已不能勝任公司賦予的職務,要求張先生當日收齊物品「捲舖蓋」走人。
張先生沮喪返家後,在家人支持及陪同下,毅然決定採取法律行動自力救濟,透過電話初步諮詢後,決定來所委請律師對被告公司提起訴訟。
律師解說
在勞資糾紛當中,最常見的資方說詞之一就是當事人不配合「主管交辦事項」,然而所謂主管交辦事項並非濫開一個大門供資方予取予求,壓制勞工之自由使其必須配合一切指令。此外,務必記得,勞資關係原則乃是透過勞動契約合意所擬定之契約關係,既謂契約則自有一定之範圍,又受勞基法之規範,並非老闆可任意決定員工之去留,蓋解雇尚有最後手段性之要求及是否已符合如「確不能勝任」此類條件,否則解雇即為非法,員工可透過勞動檢舉以及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要求其應有之工作及薪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