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台灣談隱私的邏輯是這樣...
" 我希望台灣治安可以非常好、破案率非常高,但這有個小小的要求,就是我不希望監視器會照到我家門口。 "
但這個代價就是,監視器沒錄到門口,是要怎麼知道哪一家被小偷闖空門?難不成真的要觀落陰還原經過?
" 我希望科技的進步下可以順利解決所有人的問題,但這有個小小的要求,就是不可以蒐集大家的cookie。"
但這個代價是,ai沒有數據可以鍛鍊,那就無法被拿來應用、解決大家的需求問題,而且你會嫌台灣發展很落後。
而歐盟GDPR法講的內容,就是主張要把收集資料的用途、內容直接公開透明化說明,清楚載明、列在合約書上。(例如:本司蒐集資料僅供第三方廠商做為行銷之用途,如您不同意,本司將有權保留最終服務項目之申請權益。)
中國則是相反,僅用一句話帶過:本司蒐集資料的目的,是為了讓使用者帶來更好的體驗。(所謂更好的體驗是指什麼?其實沒人知道定義為何。)
那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告?只要對方使用在非合約規範下之內容行為,使用者就可以去告那家公司違約侵犯隱私權了。但基本上,大多數的公司要改變執行決策前,都會預先寄出新的合約來個別通知使用者閱讀,一旦使用者沒有異議回報,將視同默認同意該新合約之內容,而這就是GDPR法的規範之一。
一流人專做開源未來事,二流人專做停滯不前淘汰事,三流人只做問題進行事,四流人只做同溫取暖裝傻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