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maminimalist wrote:既然能夠自制哪裡還需要法律來約束? 妳說的沒錯,能夠自制哪裡需要法律來約束,所以反過來看,法律不就是要約束那些沒辦法自制的人嗎?就好像偷竊一樣,法律不就是要約束妳不能偷竊嗎?現在還是不能偷竊但卻可以偷人,妳不覺得好笑嗎?反正現在法律已經沒有約束了,沒辦法自制想當野狗的人就去當吧。 iamaminimalist wrote:你知道為什麼先進的國家婚姻越來越式微嗎?特別是北歐? 國情不同,能這樣類比嗎?妳怎麼不說美國這個先進國家可以擁有槍枝,為什麼台灣不開放私人擁有槍枝呢?況且所謂的先進國家做的事都是完全正確的嗎?有腦子的人會去思考,而不是照單全收吧。
你去餐廳叫碗麵來吃,吃到一半跟老闆說這麵不好吃,然後請老闆換一碗排骨飯,你覺得排骨飯比麵更好吃,於是就把排骨飯吃完,然後老闆來結帳的時候,跟你要麵跟飯的錢,結果你跟老闆說,麵不好吃,我只吃一半,排骨飯比較好吃,我把它吃完了,所以我只付排骨飯的錢。麵難吃,你不想吃完沒關係,但是你連麵的錢都不想付,你自己說你會不會被當成是奧客?
感謝樓上大大的判決連結,看了一下發現這問題很大🔥依這法官的論述好像是:婚姻制度(法規/契約) → 違憲❌厲害了意思好像是:認為婚姻中的「性忠誠」 → 違憲❌那所以,不管刑法甚至民法,都不應該對此加以約束❌還包括既有的判例,也被她視為無約束力❌有意思~==============其實有些看法我外行人也覺得滿認同的,感覺算是比較理性開明(先進?)的觀念~只是說這樣子問題很大...以我外行人幾個看法:1. 你要說「性忠誠」違憲,或是什麼其他種種理由總之要說它「不成立」 → 也行👌就是「從今爾後」觀念改一下而已,假設大家都很好溝通👌2. 但是呢...「以前大家說好的」東西,還是必須要「認帳」啊✅✅以往的婚姻觀念,「性忠誠」它就是一個不可或缺的要件⭐甚至,也許可以算是排行數一數二的要件⭐反言之 → 缺少了「性忠誠」 → 這婚姻關係「無法建立」❎你要結婚的時候告訴對方:「婚後我可能會去找小三/小王」→ 對方還願意跟你結婚嗎?顯然絕大多數是不願意的所以 → 不管在法律上,司法判決上,習俗道德上,都已經對此加諸了許多的限制→ 這是「公約」啊⭐⭐既然是「公約」,當然就該「共同遵守」,而且不遵守的會受罰,不是這樣嗎?那麼,因此而生的各種權利義務利益關係→ 當然都要「認帳」啊✅豈能是,一位法官,說沒有就沒有,說斷就斷,這樣的道理?這樣的「處理方式」,我想當然是行不通的雖然你的理論或許正確。
那位民事庭法官的見解自創一格頗令人傻眼...婚姻是家庭價值之臍帶,家庭價值核心是什麼?那位法官恐怕不是很清楚。不論異性婚或同性婚,配偶都有共同遵守婚姻賦予的責任與義務,其中就包括婚姻忠實義務。配偶一方違反法定義務,自得請求離婚及賠償。性自主權雖為基本人權,但同樣不能侵害婚姻賦予的法定義務(參照民法1052及1056),該法官的判決在論理上已經偏離民法親屬篇的軸心。不過法律有糾偏制度,當事人是可以上訴救濟。這官司是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有差異,該法官援引的大法官解釋是針對刑事政策改變的意見強套民事法上論理,如果說得通,整部民法親屬篇都要重新修訂,所以大家等著看高院打該法官的臉囉。
祕雕 wrote:感謝樓上大大的判決連(恕刪) 終於有人肯好好看裁判書了,感動!謝謝大大!裁判書的內容我就不加詳述,我比較期待的是二審原告律師能提出什麼樣的辯詞、二審法官是否能推翻一審的判決。雖然未能參與一審雙方律師攻防,但能想像這是一場精彩的辯論!好一場通姦除罪化對婚姻關係帶來萬世影響的官司,堪稱辯論比賽的教科書!
承上我外行人所想到的處理方式:3. 你要說「婚姻性忠誠」違憲→ 那至少目前的法律相關規定,必須先全部廢除掉❌刑法已經被牴觸了那沒問題🆗那像民法 §1001 同居義務, §1052 第 1 項第 2 款離婚事由等等,這都應該先廢除吧?否則法條掛在那邊 → 會讓人「誤」以為「性忠誠」仍是婚姻關係的必要條件,而且是國家全民的共識,違者將受罰(賠償)。4. 然後重點是:這當然「不得溯及既往」❌修法之後宣告:全國既存之婚姻關係 → 終止⛔(是這用語嗎?)原本為夫妻這些人,自行去審視新的法規,新的婚姻觀念,至少3 天時間(誤),然後再決定是不是要「重新結婚😅」或放棄。而修法之後才結婚的當然就沒問題。重點是要「認帳」:舊法舊觀念時代成立的婚姻,所產生的利益不利益結果,當然都要 翻舊帳 ,當然不是溯往撤銷自始無效❎那實際上光是「終止」就有很高難度,譬如 46 樓版友所描述。不然就折衷→ 舊法時代成立的婚姻保留,但要適用舊法舊例舊觀念✅如此案例的法官,把舊時代的婚姻,拿來套用新法新觀念,我覺得最大的問題在這邊尤其原告還握有舊法通姦罪成立的把柄,結果民事的法官來翻桌說(刑事)通姦性交無罪!?5. 而且實際上或不只如此...修法是修法,修法可以很簡單很快速👌但「婚姻性忠誠」這是,不只台灣且是世界性普遍的,幾千年歷史的,一個根深柢固觀念~如果光是修法,然後就要整個社會習俗價值觀全面翻盤更新→ 這感覺好像北朝鮮才能發生的事那我想在台灣,絕對不是一位法官說改就改,的處理方式❎
祕雕 wrote:承上我外行人所想到的(恕刪) 當年在法研所念書時,曾對通姦除罪有過討論,記得一位在高院民事庭任職的法官同學上台報告時,他是贊同通姦除罪,但他有另一番見解,扼要說,通姦侵害配偶的個人法益,國家刑罰不應介入,但既使刑事政策不罰,並非意謂夫妻之配偶權未受侵害,權利受侵害自得請求賠償。而所謂「性自主權」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是須被限縮,而非自由的,其原因主要考量現代婚姻及家庭的價值穩定,如無限擴張性自主權,則現代一夫一妻制度之婚姻將不復存在,而將退回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年代。而大法官釋字791,主要是認為通姦成罪與比例原則不符,換言之,通姦罪是報復主義下的立法產物,通姦要以國家法律處罰是太嚴重,國家刑罰無須介入家庭,要維持婚姻與家庭制度,夫妻一方可藉由民事方式達成。而釋字791竟然與當年這位同學的看法不謀而合。反觀台北地院家事庭法官之判決卻錯誤解讀釋字791而據為判決,可謂法界之笑柄。
tt031422 wrote:則現代一夫一妻制度之婚姻將不復存在,而將退回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年代。 通姦除罪化通過以前屬告訴乃論,取決於元配要不要提告所以不管男女,只要元配不提告一樣是破壞一夫一妻制度除非像強姦罪一樣,改為公訴罪才能真正落實.所以,再回到本篇主題 :小王與當小三無罪?那以後可以亂交?不用以後,以前就可以亂交了,只要你有本事讓配偶不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