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驚!!檢察官說新竹棒球場6頓廢鐵是不小心埋進去,是疏忽並沒有違法

Buzz_Cookie wrote:
無語。。。。。你說的法院判決是下游包商揚名告統包商巨佳積欠工程款的案子,這重點劃錯了吧?

揚名實業在新竹市立棒球場承攬的是場地鋪面及體育設施追加工程,具體主要負責鋪設草皮及相關後段少數排水管施工。這佔了整個工程比例的百分之幾???

判決結果是統包輸了,不是更證明統包是在亂搞???

我真的只想在工程品質上討論,不想扯到政治,不過你真要在政治上扯的話,判決書中有幾句話是這樣說的:“另系爭棒球場已於111年7月15日舉辦新竹市立棒球場之開幕戰,於同年月22日至24日間,亦有舉辦棒球比賽,可認原告除完工系爭工程。。。”

請問是誰舉辦棒球比賽的???



再科普一下你其他的謬論。

tgdlyg wrote:
不起訴書揭露了合約重要的訊息,就是最底部的土層可回填B5類的剩餘土石方,包含磚瓦,碎石,粒徑控制在15公分以內,


寫的很多,重點畫給你。。。。“最底部”。

“最底部”的土層你要回填什麼我也沒意見啊,這跟養草皮和排水沒關係,只要壓縮比能達標就好。

但請問所有的鋼筋,水泥塊和其他不該出現的東西都是從“最底部”挖出來的嗎?

不是吧。。。那您寫那麼多有什麼用?


tgdlyg wrote:
就說如果合約沒有說要符合什麼MLB標準的話,BrightView 報告上法院就是個屁而已,,



那合約到底說要符合什麼標準???等了那麼久,你還是沒回答。

如果你真的看過 BrightView 報告,他真的就是只有指出工程疏失,沒一句提過 MLB ,也沒提到過用什麼 MLB 標準來檢驗工程品質。

另外,您真的知道什麼是“MLB 標準”嗎???如果您知道,你就不會說這些話了。

有沒有可能是埋在政治語言裡太久了,無法就事論事了???

工程疏失是很客觀的,錯就是錯,這只是廠商互告積欠工程款的案子,法官不想看就拉倒,如果以後真需要了解工程缺失的話,找些國內“認證”的專家檢驗這報告為什麼不行???

其實不用找了啦,我就可以根據以前施工的照片應證報告中大部分的說法,不過你大概只想扯政治,不願意跟我說這些真正工程上的事。


最最最搞笑的是,拿 BrightView 報告作證的可是被告,也就是統包商巨佳。

也就是說連統包都承認報告中說的缺失,整個工程沒做好,我真不知道你還要辯什麼?


去找原文看一看好嘛!
你理解有問題,
這官司是新竹市政府要求巨佳全面換土,
巨佳想把損失算在揚名那邊,
說要把剩餘款當成賠償來抵銷.

法官怎麼說?
就是如果是瑕疵,應該是修補,而不是直接要求賠償損失.
爭議是排水不良.
法院找了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去鑑定,
兩次新竹市政府都不開門,
另外現場已經開挖破壞導致無法鑑定.

監造艾奕康也辦過會驗,
「美國職棒大聯盟專家」非我國專業之鑑定機關,屬個人之意見.

你說什麼巨佳承認 BrightView 報告的缺失?

天才啊!
這不是承不承認的問題,
上法院「美國職棒大聯盟專家」必須是合乎規定的鑑定機關,
是國家承認或是合約有指定好嘛!
所以法院不是找合規的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嗎?
這裡就證明法院不承認BrightView 報告是有效的鑑定好嘛!

單就排水功能,
今天官司變成新竹市政府向巨佳求償,
新竹市政府不是一樣拿BrightView 報告嗎?
都挖了沒有其他機構能再鑑定了,
那我說如果依這判決來看,
法官還不是一樣說瑕疵應該先修補,
而不是直接要求賠償.
不承認BrightView 報告是有效的鑑定,
機會很高好嘛!

致於回填土新竹市政府告林智堅圖利這官司不是很清楚,
檢察官也說是瑕疵.

沒錯啦!
設計爛施工爛都沒錯!
問題是目前檢察官或法院揭露的合約內容與調查結果,
都屬於可改善之瑕疵,

問題你一直灰什麼標準,怎麼改善?
你怎麼不要求高虹安市政府先公布合約內容呢?

那就看下一場官司結果不就知道了,
沒什麼好討論的.

有興趣自己看









b700543 wrote:
淡江大橋遭疑「殺人護欄」公路局怒點名造謠 火花羅回應了


那影片之前我有大約看一下,
火花羅也是半桶師,
他只有下坡那個隔音牆確實施工爛外,
伸縮縫那邊根本都鬼扯,

上坡的伸縮縫那邊欄杆螺絲的確是修改位置螺絲含著沒鎖,
那要等砂漿硬化才能鎖緊.

反正其他關於上坡伸縮縫那邊的缺失他都亂扯認知錯誤,
直到他下坡那一個伸縮縫他又要繼續扯時,
應該是直播怎樣,
有人傳訊息給他,
他看完突然改口,
接下來講的才是對的,

反正要看到後面,
比對上坡與下坡兩處伸縮縫的說法,
就知道一開始認知都是錯的.
Irvine Orange
沙漿還沒硬化就不可能達到設計強度,為什麼可以通車?
b700543
wow-ouch 天大地大,生日最大阿! 有看過搶收割的、搶拍馬屁的...但搶過生日的頭一回見,只能說不要讓良心限制了想像! 每天總有垃圾事.
tgdlyg wrote:
去找原文看一看好嘛!
你理解有問題,
這官司是新竹市政府要求巨佳全面換土,
巨佳想把損失算在揚名那邊,
說要把剩餘款當成賠償來抵銷.

我當然看原文,所以才覺得你一直想要過度解讀啊。

案子就是統包不付錢,下包告統包。

判決就是統包輸了,要付錢,不是嗎?

新竹市政府是被告了嗎?新竹市政府是要出錢嗎?


如果巨佳不服新竹市政府的要求,不是應該是巨佳告新竹市政府嗎???

既然不是,你要硬坳新竹市政府幹嘛?

tgdlyg wrote:
這裡就證明法院不承認BrightView 報告是有效的鑑定好嘛!

你腦筋好像轉不過彎,這根本不是在討論設計或施工品質的案子。

BrightView 又不是被告請的,又不是新竹市政府在告統包的案子,該報告也不是鑑定統包該不該付下包錢。

所以這報告在“這討錢的案子”是不是被法官認定為有效的鑑定,有什麼關係???

我已經說過了,你又怎麼知道如果有國內專家背書 BrightView 報告內容,法官會不會在其他的案子裡認定其說法是有效的???

其實,你如果真的有看那份報告的話,就知道那裡面不只有鑒定,很多地方是指出設計的錯誤。

設計圖還在吧,這些錯誤一看設計圖就一番兩瞪眼,真需要的話,再找台灣的鑒定單位複查就好了。


tgdlyg wrote:
沒錯啦!
設計爛施工爛都沒錯!
問題是目前檢察官或法院揭露的合約內容與調查結果,
都屬於可改善之瑕疵,

既然你也認為這工程的設計爛外加施工也爛,那你認為誰該負責?


“改善”這兩個字是在玩文字遊戲啦。

還是那句話,怎麼改善???

那麼久了還說不出來。。。因為你根本不知道。


換土也是改善,換人工草皮也是改善,拆了重做也是改善。

用嘴說很簡單,但是問題是真的要改到能給職棒用,太貴,統包付不出來。


tgdlyg wrote:
問題你一直灰什麼標準,怎麼改善?
你怎麼不要求高虹安市政府先公布合約內容呢?

你不懂就謙虛一些。

做工程不是閉門造車,也不是從零開始,很多東西人家做過了,已經有系統了。

不然,你標書不給設計和施工標準你讓商家怎麼競標???


她不公布合約內容跟我有什麼關係???

你要往政治方向扯,我為何要配合你???
wow-ouch
是不爽民進黨,民進黨搬離台灣大家都同意,憑什麼不爽的人搬?事情沒做好的是民進黨,難道全民要向民進黨道歉之外還得滾出台灣?乞丐趕廟公喔!
樓主標題下錯了吧

檢察官說是違法,才該震驚

檢察官說是疏失沒違法,這是DPP日常

tgdlyg wrote:
去找原文看一看好嘛!
你理解有問題,
這官司是新竹市政府要求巨佳全面換土,
巨佳想把損失算在揚名那邊,
說要把剩餘款當成賠償來抵銷.

法官怎麼說?
就是如果是瑕疵,應該是修補,而不是直接要求賠償損失.
爭議是排水不良.
法院找了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去鑑定,
兩次新竹市政府都不開門,
另外現場已經開挖破壞導致無法鑑定.

監造艾奕康也辦過會驗,
「美國職棒大聯盟專家」非我國專業之鑑定機關,屬個人之意見.


噗疵

DPP蓋球場的標準

是不是跟停車場一樣

難怪還沒驗收就傷了幾個球員

按照清算柯文哲的司法高標

這樣對的起台灣人嗎?

lkk77 wrote:
球場還沒驗收哪裡需要改進是接手團隊該做的事


高虹安任市長後,團隊接手後不就是發現球場的問題嗎?不然現在大家是在吵什麼?還是你覺得前市長根本沒責任?東西就沒做完,當然是後面接手的人要負責?

這讓我想到之前我一個經驗,主管要我接一個案子,這個案子原本是我學長的,他做到一半,他跟老闆談加薪,老闆不想給他就決定離職,我接手後發現他的案子錯誤百出,因為我查了一個禮拜,老闆指責我怎麼會一個禮拜都沒進度?效率差成這樣?如果你是我,你的做法是:

1. 說那是學長做錯與自己無關,表明拒絕再接此案。
2. 自己默默吃下來並跟老闆認錯
3. 跟老闆說明是學長做錯,這一星期是在查那些錯誤點,會盡快修正,並給出專案完成日。
看來已經修改好了
Buzz_Cookie
只有我認為這顏色很醜嗎????紅配綠,狗臭屁。
tgdlyg wrote:
法官怎麼說?
就是如果是瑕疵,應該是修補,而不是直接要求賠償損失.
爭議是排水不良.
法院找了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去鑑定,
兩次新竹市政府都不開門,
另外現場已經開挖破壞導致無法鑑定.



笑死人
你怎麼沒提到
>民視
>即時中心/林耿郁報導
>根據台灣省結構技師公會於鑑定報告結論中指出,
>棒球場之地下室頂板在球場目前實際覆土情況下
>(即以目前覆土深度、一般濕土單位重及平均混凝土情況下),
>經計算其斷面強度未達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所可確保之「安全程度」

原本蓋好的棒球場結構就是有問題

是誰變更覆土深度
1.建築師直接改圖沒辦變更設計也沒知會相關技師?
2.還是營造廠自行不按圖施作?
你要是有在工地待過一陣子
就該知道哪種機率較大

此外
檢方還自行用 5% 容許範圍認定是疏忽並沒有違法
我是不知道合約有沒有這樣寫
但是我沒看過工地可以用這個標準
你有嗎?
那以後所有工程是否可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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