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航機位超賣逼乘客下機濺血拖離「華裔男」

TD4 wrote:
對呀,所以CEO的...(恕刪)

crab69 wrote:
美國的判例習慣跟台...(恕刪)


有法律問題,請找律師

其實要寫個讓UA律師不能簡單剔除的complaint (survive a motion to dismiss in federal court) 應該不是太難。 UA有蠻高的可能違約了。 不過像contract of carriage Rule 21(H)(2)不是沒有可能讓UA解套。
目前律師的廣告與招攬行為仍是以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或各地律師公會的相關規定作為行為準則,
他講的應是公會規章-律師業務推展規範
第四條 律師不得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紙、廣告看板、汽球及其他類似媒體或媒介為廣告行為。
http://www.tba.org.tw/about.asp?id=80&class=39&classname=%E5%85%AC%E6%9C%83%E8%A6%8F%E7%AB%A0
而非本站版規。

CUFOX wrote:
看你使用標點符號和用字的情形就知道,其實你也不太在意版規的。

Gugugu wrote:
隨便公布聯絡方式會被認為非法招攬業務移付懲戒

--------------------------------------------------------------------------------------------
難怪我不是大才,我出生的時候淹大水,連醫院都淹水了,
後來才發現南部超抽地下水,數十年來淹水如一日。

ploktw wrote:
01真是個臥虎藏龍的地方,不去各國幫忙編撰各國憲法 真是浪費大才了 連上天都會哭泣的
不知道這幾位大才 出生的時候 有沒有 聖人出黃河清 這幾類的事情發生???

--------------------------------------------------------------------------------------
要問對方家門姓名前,要先自報家門,這是禮貌!

網站或線上對話過的再見面,就像通過電話的,
要先說"...先生您好,我是01科技的...,初次碰面,這是我的名片!......",
再等待對方回應!

CUFOX wrote:
另外想問的是你工作的單位和姓名,方便我下次需要律師時不要選錯人


justdreamer wrote:
有興趣的話,我亂寫...(恕刪)


01好像會縮圖降解析度減輕流量
解析度太差,只看到糊成一片的字母

沒辦法閱讀,看不清楚寫什麼

有興趣看的人必需將圖片另外開才能放大看


=========================================================

咦!你怎麼改文把他刪掉了, 我才讀完, 正想要寫的說

hercules6681 wrote:
目前律師的廣告與招攬行為仍是以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或各地律師公會的相關規定作為行為準則,
他講的應是公會規章-律師業務推展規範
第四條 律師不得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紙、廣告看板、汽球及其他類似媒體或媒介為廣告行為。
http://www.tba.org.tw/about.asp?id=80&class=39&classname=%E5%85%AC%E6%9C%83%E8%A6%8F%E7%AB%A0
而非本站版規。

而且情節重大還會被吊牌
為了網路上嘴砲,連飯碗都要丟下去賭會不會被砸掉
這也玩太大了吧....
老烱 wrote:
反正等判決,判UA...(恕刪)


沒有別的航空公司會這樣硬搶的

要嘛在登機櫃臺就說客滿了,要嘛高價懸賞讓旅客為了錢自願讓座

別的航空公司都很笨,花大錢以客為尊

聯航最聰明,用搶的最省錢

justdreamer wrote:
有法律問題,請找律...(恕刪)


那個國會議員記者會的三個問題就很基本但卻很致命了

1.超賣機位是可以被允許的,但超賣時航空公司必需花錢買位子回來而不是搶回來
2.如何隨機選擇而選上陶醫生,這個聯航必需將過程公開給大眾看
3.為什麼聯航不選擇買回來而是搶回來,聯航必需提出合理的理由

CUFOX wrote:
錯囉,
控方有義務要提供辯方違約的證據,單純拒載的證據並不能證明違約。...(恕刪)


國會議員記者會那三點就很基本而致命了, 不需要提出證據

反而聯航要提出證據, 證明自己做的事全都是對的

TD4 wrote:
這要看航空公司跟機場
失蹤掉的行李用快遞送到家的情況我看過好幾次了


好像是「被失蹤(被航空公司搞失蹤)」的行李才有快遞的待遇,沒「被失蹤」而沒人領的好像就鎖在機場航空公司的某處,等待主人來招喚的一天......

所以UA的現場經理也好笑,把人移下來卻不移行李?!純粹是辦事太疏漏了還是故意讓拒絕移位的旅客連行李都拿不到?都延誤了3個小時出發,會不夠時間拿行李?別告訴我櫃台看不到行李的編號啊!

隨身行李不知道有沒有一起下來,如果少了那麼幾件,不知道能不能要求賠償喔?如果又少了什麼不值錢但是祖傳多年的傳家物之類就更精采了.........
有篇文章的想法跟我蠻接近的

它探討了到底 UA 是否僅涉單純違約或者已經構成侵權

三方的相關法律、賠償責任跟範圍

還有69兄最最關心的「憑哪一條法律趕人下機」問題
(建議你一定要看,免得再追問個不停)

「Like many, you’re confusing “whether United can ask him to leave” with “whether asking him to leave would be a breach of contract.”」


基本上本篇討論過的差不多都有提到

https://professional-troublemaker.com/2017/04/13/united-airlines-fiasco-was-it-legal/



justdreamer wrote:
contract of carriage Rule 21(H)(2)

這條列於SAFETY下...用這條就會變成必須把起因算在醫生身上,就會變成"醫生就座後因不合意解約不願離開"是違反H2條款的爭論.....先不說責任歸屬,我想沒有甚麼比這條更能激怒陪審團了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23)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