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4 wrote:
對呀,所以CEO的...(恕刪)
crab69 wrote:
美國的判例習慣跟台...(恕刪)
有法律問題,請找律師
其實要寫個讓UA律師不能簡單剔除的complaint (survive a motion to dismiss in federal court) 應該不是太難。 UA有蠻高的可能違約了。 不過像contract of carriage Rule 21(H)(2)不是沒有可能讓UA解套。
CUFOX wrote:
看你使用標點符號和用字的情形就知道,其實你也不太在意版規的。
Gugugu wrote:
隨便公布聯絡方式會被認為非法招攬業務移付懲戒

ploktw wrote:
01真是個臥虎藏龍的地方,不去各國幫忙編撰各國憲法 真是浪費大才了 連上天都會哭泣的
不知道這幾位大才 出生的時候 有沒有 聖人出黃河清 這幾類的事情發生???
CUFOX wrote:
另外想問的是你工作的單位和姓名,方便我下次需要律師時不要選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