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ene1058 wrote:
我覺得孩子的媽, 也罪該萬死(咦 怎麼感覺他好像沒事似的),
自己吸毒, 不長眼也就算了,
枕邊人是個什麼樣的人 ,他會不知道??
居然把小孩交給這種人, 這不是請鬼拿藥單嗎?
我甚至懷疑, 這個媽根本就知道, 甚至也一起參與虐待,
這個媽也該抓出來治一治罪.
我覺得你不知頭也不知尾
你怎麼知道她沒事?
案子爆發出來後就因為毒品罪抓進去關了
是因為要生產(另懷了同居人的孩子)才保外就醫,然後第二個孩子生下來後就自己棄保潛逃了
為什麼把孩子交給這種人?
她沒有要把孩子交給劉金龍啊,是因為劉嫌孩子太黏媽媽,讓他不好"親近辦事"
所以假借帶小孩去買糖果為由把小孩帶去同夥窩藏的地方
等她向劉問小孩在哪裡,劉騙她說小孩交給保母照護
媽媽已經是通緝犯了,已經棄保潛逃下落不明了
不然你覺得她現在會像個沒事人一樣?
請看清楚事情始末,好嗎
況且什麼爸爸媽媽怎麼會這樣之類的言論
這些都是馬後炮
現在的問題是"為什麼證據都如此明確了,法官卻還彷彿視若無睹一樣的做出這樣的判決"
這個才是重點!!
因為這樣的判例會影響之後相關兒少案件的判決
如此指標性的案件如果都這樣處置,那我們還要期待什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