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ottietw wrote:法院應該只有認證到援交的部份"PRETTY TIGHT" 是否也需要認證?會不會涉及到廣告不實?.(恕刪) 這應該要援引消費者保護法如果不是真的"PRETTY TIGHT"的話請找各縣市消保官申訴
一路看下來..怎麼大家都沒討論到核心問題!!賣淫是有刑責的!這篇不再是娛樂新聞了.而是犯罪實錄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案,授權地方政府設置性交易專區,專區內性交易娼嫖都不罰,專區外性交易娼嫖都罰,最高可各罰3萬元。
guareian wrote:本刊報導太陽花女王...(恕刪) 蠻笨的,這案又不是公訴罪(也沒有援交未遂罪),非要告毀謗案,這不就跟致中一樣,聰明的都嘛知道隨便喊喊順著樓梯完美下擂台,不然到宮廟前去下毒誓斬雞頭就好,弄成這樣是拿石頭砸自己腳。所以一堆大喊保留法律追訴權的,嘿嘿都是心虛喊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