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酒駕屬私領域而不予以回應 , 黃偉哲表示沒誤事不須撤換


hn1271n wrote:
如果能做實事道德就不重要>管你是黑貓還是白貓 ,能抓老鼠的就是好貓;管你是酒駕還是不酒駕,能把外交工作辦好的人就是好的外交官


你是認真的還是來打工的呢? 法律是道德的下限,超過道德下限的人,唉。


很多國外大公司都會很注重 正直(integrity),能力越強責任越重,一個你覺得有能力能負責的人卻做出不負責任的行為(酒駕),我也是醉了。


garc2015 wrote:
隨便google就...(恕刪)


酒駕罪大惡極???至少台灣的法律不這麼認為

想偷吃的中年大叔 wrote:
所以只要不是殺人放火都可以啦!~~~~~~

我是覺得啦,殺人放火應該也是屬於私領域
完全不影響外交,不須撤換
by 覺醒青年
伊魯米 wrote:
酒駕屬於私領域, 所以不需要撤換???

這真的該算私領域嗎??


以這些人的想法,大概等真正撞死人再換下就好

hn1271n wrote:
酒駕罪大惡極???至少台灣的法律不這麼認為

連殺人都可教化了
酒駕當然排不進罪大惡極行列

不過這跟討論的主題何干?
hn1271n wrote:
我的話的意思是政府...但是他現在只是輕微酒駕超標 (恕刪)

酒測值0.16就已經超標要開罰單,江代表酒測值是0.27不是輕微超標,而是超過要移送法辦的0.25酒測值。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http://td.police.taipei/ct.asp?xItem=39210718&ctNode=18784&mp=108191
(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者,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處駕駛人新臺幣1萬5,000元~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即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hn1271n wrote:
我的話的意思是政府用人必須容忍所用之人犯的小過錯


那你也要看情況

你對一個守法執法嚴謹至極的國家送一個這樣的人過去當外交官?

你是看不起人家還是怎樣?

外交這東西很敏感的 好嗎

再說這傢伙之前是做什麼的?作家 評論家

哪個專業和外交有關了?

hn1271n wrote:
酒駕罪大惡極???...(恕刪)

我是這樣看啦
如果你們認為江男行為一點都不影響他的工作表現及能力
那是不是要出來替郭冠英伸冤一下呢?
他是如何被綠營追殺的
大家都看的很清楚吧
比起酒駕行為
郭的行為更小條吧
當初追殺的那麼狠是哪招呢
沒能力還酒駕⋯⋯⋯這個戰犯當定了⋯⋯⋯⋯⋯















蛤?民進黨是戰勝國⋯⋯⋯













可是為了穩固江山,就算是功臣,該殺還是得殺,不能婦人之仁⋯⋯⋯⋯











蛤!女皇是婦人⋯⋯⋯⋯⋯
2013年2月6日 新聞標題:黃偉哲建議酒駕就鞭刑



果然時空環境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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