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女大生工時太長離職竟遭名店求償59萬

YTCHOU wrote:

呵呵 何時認證的

不要告訴我 勞工局還沒認證 他們就可以不告而別

當然啦 超時工作 你是認定為雇主重大違規事件啦
...(恕刪)


要趕快學會搜尋資料喔~

台中市勞工局官網

有關永采烘培坊與離職員工及實習生發生勞資爭議案,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說明協處情形
最後異動時間:2017-02-23 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有關永采烘培坊因員工未提早預告離職爭議,要求勞工賠償損失案,勞工局已安排於106年2月22日下午4時召開調解會議,調解過程初步結論為該事業單位願意按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勞工請求項目,並同意拋棄對離職員工民事、刑事責任,調解訴求也全部撤回;至勞方等人提出工資、延長工時工資等訴求,雙方同意於10日後再進行調解會議協商,勞工局也會盡力協助勞資雙方解決離職爭議,後續並依調解結果提供協助。
有關該單位遭申訴有使勞工超時工作之情形,經勞工局派員實施檢查,發現該單位使勞工延長工時超過一個月46小時,且讓勞工連續工作超過13天,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及第36條規定,勞工局將視違法情節對資方裁罰2萬至100萬元,並持續督促及輔導事業單位遵守法令規定。
另有關技術生權益保障部分,本案學校(國立高雄餐旅大學)與事業單位(永采烘培坊)僅簽立校外實習合約書,並未簽訂三方(學校、事業單位、學生)書面訓練契約並報勞工局核備,因此,勞工局黃荷婷局長呼籲,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64條「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接受雇主訓練之人」,應依規定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並向主管機關報核,技術生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童工、女工、職業災害補償等部分均準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勞工局均會派員訪視輔導,以確保技術生實習期間之權益。
勞工局向來以照顧勞工為核心重點工作,並再次提醒勞工如遇到困難或有勞資爭議,勞工局均積極協助勞工以解決問題並提供相關協助,且考量勞工遭遇之問題常涉及其他民刑事法律問題,避免勞工朋友擔心律師諮詢費用過高負擔不起,特別邀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遴聘律師提供現場、電話(04-22177268)及視訊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歡迎勞工朋友們多加利用。
勞工朋友如遇有勞動法令之疑義或勞資爭議需調處者,歡迎電洽本府勞工局,電話(04)22289111轉35100、35200。
新聞聯絡人:勞資關係科 劉小姐 04-22289111分機35112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發布日期:2017-02-23
點閱次數:144



YTCHOU wrote:
你也知道要守法囉

超時工作屬於你列的哪一條呢 勞工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恕刪)


剛剛貼兩次的勞基法十四條啊?

都幫你畫紅字你怎麼還是看不到呢??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亞利安星人 wrote:
乖乖~要趕快學會搜尋資料喔~


2017-02-23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新聞稿

員工何時不告而別呢

不要告訴我 是今年3月哦


YTCHOU wrote:
2017-02-23...(恕刪)


你以為是只查2月23日就好喔?

你自己貼的上面都寫了~沒見過這麼努力打臉自己的~

9月28日那天颱風假,但老闆還是要求他們到公司上班,那天工作15個小時



順便幫你找一下~

就讀國立高雄餐旅大學三年級的2名女學生,去年9月透過校方安排,到台中一家貴婦麵包坊實習,每天工時超過14小時,向老闆反應工時太長,還被罵「無腦」,2人不堪體力負荷,今年1月間以口頭告知及傳簡訊的方式辭職,豈料業者指2人未依照合約在3週前告知,委託律師向2人各求償59萬元;市議員張耀中今替兩人開記者會,要求勞工局嚴懲無良雇主。
受害學生表示,經校方安排到台中市永采烘焙坊實習一年,工作內容由現場主管交辦,從內場備料、清掃、洗碗盤,到外場販售、拖地、收碗盤等都要做,月薪20008元,但實領只有16000多元,且每天7點前到班,晚上9點閉店後才能下班,每天工時超過14小時,老闆向2人表示,「早上班不能打卡,一定要準時打下班卡」,還由老闆代打卡,所以2人根本不知道實際的工時狀況。
2受害學生向老闆反應工時太長,卻被罵「無腦」,2人上月辭職後,卻遭雇主以依「根據雙方契約,應在3週前告知」為由,委託律師向實習學生提告,求償包括一月31天、每日1萬元業務損失,以及28天、每天1萬的精神賠償,求償總金額高達59萬元元。

如果業者站得住腳怎麼不繼續撐著反而選擇撤告呢?

喔對了~合約條文與法律牴觸無效喔~

勞工局副局長林敬璋也補充表示:「任何勞動契約與勞基法衝突無效!」

亞利安星人 wrote:
講法講不贏又改扯離...(恕刪)


這是常識好嗎

總之就是資方都對資方好棒棒
勞方就是沒有依法,沒有依程序,活該挨告
只有資方最大!
至於超過工時沒有給加班費,擅自幫員工打卡涉及偽造文書等這些都是眼睛業障重啊
繼續詭辯吧
其他大大也不用理了
你貼什麼法條人家都當沒看到,繼續在慣老闆的世界裡優游自得
何必?
有這力氣在這裡幫慣老闆詭辯
不如趕快去多買幾個血汗蛋糕表示你的支持
YTCHOU wrote:
這是常識好嗎...(恕刪)


跟你個人認定的常識比,

勞基法還是比較大啊~

「任何勞動契約與勞基法衝突無效!」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YTCHOU wrote:
如果學生能力很好 去實習也不會有這種待遇 ...(恕刪)


本案的2名學生早在1月就已經由學校安排到其他地點實習了,
而且換點後果然沒有該貴婦烘焙坊的這種待遇,
所以是證實了學生能力正常,
還是該烘焙坊太黑?

還有,
只為了凹員工薪水幾千塊而被強制執行的,
不是慣老闆的話什麼才是慣老闆?




亞利安星人 wrote:
跟你個人認定的常識...(恕刪)


只要雇主還沒有收到行政處分書前 就別說他違法啦

懂嗎 這就是法律



YTCHOU wrote:
只要雇主還沒有收到...(恕刪)


問題是勞基法14條並不要求需要資方的違法判決啊~

來~看仔細點~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rexjian wrote:

本案的2名學生早在1月就已經由學校安排到其他地點實習了,
而且換點後果然沒有該貴婦烘焙坊的這種待遇,
所以是證實了學生能力正常,
還是該烘焙坊太黑?

還有,
只為了凹員工薪水幾千塊而被強制執行的,
不是慣老闆的話什麼才是慣老闆?



老師本來就要 因材施教

如果程度差 分去技術高的地方實習 不是要他們痛苦嗎

這次事件 也要讓學生知道 什麼是權利 什麼是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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