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大宿舍案 侯友宜:早就想出來說明 幕僚勸阻

看到小綠綠發文真的好吵!
按內政部法規解釋(中央法令解釋應高過地方自治條例吧?)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080&KeyWord=%E9%9B%86%E5%90%88%E4%BD%8F%E5%AE%85
有關建築法第五條與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規定之解釋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一、集合住宅、住宅任一住宅單位(戶)之任一樓層分間為六個以上使用
  單元(不含客廳及餐廳)或設置十個以上床位之居室者,其使用類組
  歸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 所定 H-1 組,並屬建築
  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二、使用單元指住宅單位(戶)內具有門扇及壁體之臥室、儲藏、廚房及
  其他類似高密度性質之空間。

好了,按內政部定義是只要有六個使用單元(不含客廳及餐廳)或設置十個以上床位之居室者即可。其中使用單元可以是臥室、廚房、儲藏室,因此大群館是集合住宅完全符合建築法第五條定義。
而且你覺得侯家敢讓這些學生在不到五坪大的空間放甚麼卡斯瓦斯爐還是電磁爐嗎?


萬一使用不當引起火災造成傷亡,這個責任誰擔得起,所以就別想房間放甚麼電磁爐、瓦斯爐了。
北一女小綠綠 wrote:
而且你覺得侯家敢讓...(恕刪)


又要開始東拉西扯無限上綱了?

要擔心萬一使用不當引起火災造成傷亡,先處理違建吧?大群館安全得多。

要不要先擔心你家萬一使用不當引起火災造成傷亡,別說不可能喔?

北一女小綠綠 wrote:
我相信大家都看得出...(恕刪)


整棟樓看下來就你在秀下限
別人說的有憑有據的,還有法規貼出來
反觀你就是自己認為、維基百科、名嘴地方官員不負責說法和我前面有說輪迴跳針法

看不出你的回文有任何正面意義


Arcus0827 wrote:
或設置十個以上床位之居室者即可...(恕刪)



大群館哪一個戶有十個床位?

VICCHEN2006 wrote:
又要開始東拉西扯無...(恕刪)



你要不要先找一下有哪個學生宿舍可以在房間開伙的。
北一女小綠綠 wrote:
大群館哪一個戶有十個...(恕刪)


你貼的法規是北市自治條例,我貼的是中央內政部建築法,誰位階高?
其次,建築法講的是任一樓層分間為六個以上使用單元(不含客廳及餐廳)或設置十個以上床位之居室者。大群館五層樓104間,一層起碼有20間80個床位吧?你要不要去配附眼鏡?一直硬拗很難看知道嗎?

北一女小綠綠 wrote:
你要不要先找一下有...(恕刪)


煮水算不算開伙?有廚房廚具就一定要開伙?違法違規嗎?
Arcus0827 wrote:
或設置十個以上床位之居室者即可。...(恕刪)



這句話簡單來說就是一個房間要有十個以上床位,而不是一層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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