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中選會講不出法律依據,仍強硬拒收以核養綠公投的連署書

北一女小綠綠 wrote:
廖桂敏表示,之前的連...(恕刪)


這個回答就好像

這屆人民不行,你想累死公僕嗎?
糟透了!我們已經沒本錢取笑大陸了
反而應該擔心被大陸恥笑
完蛋了!台灣
我記得以前民進黨有人絕食的時候
媒體都是大篇幅頭條在報導
這次根本沒什麼版面
政府掌握媒體真的無所不用其極
大家太氣了,說個笑話解氣一下

[中華民國是一個民主國家]
現在有些人在那邊幫中選會護航,惡意說以核養綠公投是要求特權,依法他們就是不能補件呀,講一堆似是而非的話。

但讓我們來看看客觀事實跟公投法的法律規定吧!

以核養綠公投是在第一階段送交連署書的法定期限(9月14日)之前,在跟中選會科長事先溝通好的情況下去送件,這都有錄音錄影可以作證。

這跟一般報稅在期限到之前,大家可以多次送書面或電子報稅資料一樣,政府機關當然依法必須接受,難道國稅局可以跟你說:「喔,太多人報稅,我人手不足了,所以我拒絕你第二次提出報稅資料」?

或是以民事訴訟來說,法律有規定上訴期限為20天內,你如果依法在10天向法院提出上訴,然後在19天時又提出第二次上訴書狀,法院難道可以告訴你說:「不行,因為你提過一次上訴了,我們已經開始作業了,所以第二份書狀我拒收」嗎?

答案很顯而易見,中選會的拒絕收受完全於法無據。

所以這根本不是你講的什麼進入第二階段的「補件」好嗎?更不是什麼特權。



我知道某些人很想要帶風向,但是啊,帶風向之前,至少應該先把法律讀清楚。

你告訴大家,公投法哪裡有你說的一二階段「補正」?
答案是沒有。有的話你舉出來。




再來,至於107年01月03日修正通過的公投法第13條是有規定「補提」,但是這跟今天「以核養綠公投在期限前,第二次提出連署書」是完全不同的:

第一,公投法第13條裡面完全沒有寫到「期限到之前,連署書只能送一次」這種胡扯的規定。

稍微有一點行政法概念的人就會知道,行政機關對給人民好處的部分,是所謂給付行政,則不以法律授權為必要。但相反的,若是屬於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的部分,那無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得任意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這就是法律保留原則。

所以囉,中選會所謂的「不准人民在法定期限到之前第二次送連署書」,是屬於限制、剝奪人民權利,還是給人民好處?當然是限制、剝奪人民權利,而且還是限制到人民舉辦公投的直接民權!這種當然需要法律保留。

那請問這個法律依據在哪裡?答案是,當然沒有這種法律!中選會的說法是錯的。



第二,公投法第13條的修正,目的是放寬人民送連署書的彈性、增加連署的成功率,
修正前的舊法(即公投法第15條),他是沒有「補提」可言的,若你有連署人數不足等不符合規定的情況,主管機關是直接把你駁回的。
(舊公投法第15條第1項:選舉委員會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審查連署人數不足、經刪除未簽名或蓋章之連署人致連署人數不足或未依規定格式提出者,應於十日內予以駁回;)

新修正的公投法第13條呢,則是增加對主管機關的要求,告訴你主管機關不能直接把人民連署的公投駁回,你必須要給予連署人補提的機會(新公投法第13條第1項:主管機關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審查連署人數不足前條第一項之規定、經刪除未簽名或蓋章之連署人致連署人數不足或未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格式提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符規
定者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三十日內完成查對。)

所以很清楚,公投法的修正,目的是增加連署成功的機會,讓人民可以補提,所以才「限縮」了主管機關駁回公投連署的權限。
結果,中選會現在把公投法第13條解釋成「放寬」他中選會的權限,讓中選會可以決定要不要簽收人民在期限內提出的連署書,

這難道不是清楚的自我濫權、擴權?

這難道不是明目張膽的違法?

竟然還有人可以幫中選會護航,我真是難以理解。

陳明熊 wrote:
現在有些人在那邊幫...(恕刪)


人生有時候就只是一杯咖啡的温度如何的問题。
來啦!中選會主委光明正大承認自己違法有沒有看過?

現在讓你看一下。

「以核養綠」領銜人黃士修抗議連署書送件遭拒,在中選會外持續抗議,現在已經超過100個小時,體力虛弱,而對近日爭議,中選會主委陳英鈐上廣播節目也試圖講清楚,不過對於法條究竟有沒有規定不能2次交件,陳英鈐則說是他們內部會議的解釋
https://news.tvbs.com.tw/politics/994080

各位,看清楚了嗎?

陳英鈐也承認啦,這個所謂不能2次送件,根本不是公投法規定的!只是陳英鈐他們自己內部會議的解釋而已。

之前那些主張公投法有規定不能2次送件的網友,要不要出來道歉?



憲法第23條規定,欲對任何基本人權為限制時,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以及法律保留原則,是為侵益性行政(亦稱干預或侵害行政)行為必須遵守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結果臺灣現在變成行政機關可以自己閉門開個會,就可以決定剝奪人民合法的權利了,你把法律保留原則放到哪裡去?

然後這種主張還有人去支持?

臺灣的法制跟法制教育真的是個笑話。
連以核養綠這種提案都不敢收是有多心虛? 這要在KMT時代大概又要有一堆立委/覺青/大學生/導演 出來大吼大叫
現在這些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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