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hung wrote:
怎不馬上請反對黨發表?藍白議員或立委應該都喜歡這種可以砲政府的題材,你們怎知道發表者有沒有在蛋上動手腳?搞得好像他一定沒問題,你們是親眼看到?
b700543 wrote:
那建仁又是親眼看到?不然怎麼能鐵口直斷假消息?
i hung wrote:
當然要先假設是假消息,你是行政院長,還會先假設自己的行政部門在亂搞?亂搞院長他脫的了責?你真的有腦袋嗎?先相信網路隨便的訊息,相信一定是政府亂搞?難道這麼多人被詐騙,因為都不用腦袋
b700543 wrote:
有沒有看過視頻?也就你說得出來是「先假設是假消息」,大庭廣眾之下可以公然...視法於無物嗎?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去看看.
(幫理一下94F留言過程.)
用留言,字數不夠用,改成回覆.
憲法講得很清楚,若不想看清楚也沒轍,恕不再回了.
尊重一下憲法,不會很難.
中華民國憲法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 9 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 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12 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 13 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 18 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 19 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 20 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 21 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 24 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