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dlyg wrote:
所以新聞不是也寫說此判決也沒有說所有權歸市府所有不是嗎?
"大日公司同意以免計租金、調整租金及減少租金的方式,支付主富公司所墊付的工程費用。"
這也一定包含營運期限,
若是營運期限不足,
等於不足以支付主富公司所墊付的工程費用.
那建物材料設備所有權等於不歸大日所有,
而大日卻將建物所有權歸市府,
這官司還有的打!
tgdlyg wrote:
你又搞錯了吧!
這當時很多律師也有出面說明過了,
程序上就是關於建物產權移轉,
是大日與主富完成合約後,
產權移轉至大日後,
基隆市政府才可以根據與大日的合約,
將建物產權由大日移轉給基隆市政府.
有人說基隆市政府與大日的合約上,
主富也有簽名,
豬頭吧!
主富簽名只是證明他是協力廠而已,
主富有義務遵守的是與大日的合約,
對於基隆市政府可沒有義務.
權利與義務啊!
難道基隆市政府付款給大日的款項是有直接進到主富的口袋?
tgdlyg wrote:
再來大日與主富簽的合約營運期就是10年,
若是大日沒有拿到營運權,
就是終止合約,
也就是說若是合約內容有提到最後的產權移轉,
就是要達營運期10年後,
大日才有權力要求主富移轉建物的產權不是嗎?
再來我說謝國樑吃相難看,
合約中關於續約部分主要是營運績效,
但是基隆市政府卻是以大日在另一停車場標案行賄為由,
取消大日的續約,
問題這關東岸商場何事?
續約條件有說因他案出包可取消續約?
關於很多律師說過的,
有找到這個範例,
就是說大日給主富的營運期未達10年,
大日沒有權力根據合約要求主富轉移建物產權,
而基隆市政府也不能根據與大日的合約,
直接對主富主張轉移建物產權的.
還有林右昌政府與謝國樑政府都是基隆市政府,
林右昌政府當時就要求過大日轉移產權,
但是被NET拒絕後沒下文.
不就證明基隆市政府當時承認產權是屬於NET沒有硬幹.
tgdlyg wrote:
基隆市政府主張那是大日與主富債的關係,
那我說林右昌政府難道就不是基隆市政府,
那當初基隆市政府要求大日登記產權為基隆市政府所有,
但NET反對而沒有下文,
不就代表基隆市政府與大日當時認定NET是有產權處分權力的,
不就承認當時在產權認定上有問題,
而不是這邊很多人說的,
單純是主富代墊工程款債的關係.
所以上面這些都是誰說的,你搞的我好錯亂啊??????
tgdlyg wrote:
像主富提告市府強制接管,
法官認為主富將破壞門鎖及換鎖回收建物的行為,定性為強制接管及行政執行命令,按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主辦機關和民間機構依《促參法》簽訂的契約為民事契約。因此,基隆市府和大日簽訂的109年OT契約為民事契約,當事人依照契約所為的債權行使或債務履行,都屬於私法行為,若因契約衍生相關爭議,應循民事法規及私法途徑處理。
看的懂嗎?
這邊法官是說爭議需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而非行政訴訟。
結果一堆人就說NET被打臉了.
這正好證明我說過的觀點,
實際上2~4樓產權問題,
NET簽約的是大日,
應該是NET與大日先透過民事訴訟解決後,
基隆市政府再與大日透過民事訴訟解決.
而不是用公權力直接收回建物.
這段也是你年底判決後說的,如果你認同市府有產權登記的名義
那到底為什麼還要等NET跟大日民事訴訟解決?
市府所有權人不能趕無權佔有的主富嗎????
NET沒有被打臉?主富告市府的訴訟早在行政訴訟之前就先敗訴了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