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dlyg wrote:
所以新聞不是也寫說此判決也沒有說所有權歸市府所有不是嗎?

"大日公司同意以免計租金、調整租金及減少租金的方式,支付主富公司所墊付的工程費用。"
這也一定包含營運期限,
若是營運期限不足,
等於不足以支付主富公司所墊付的工程費用.
那建物材料設備所有權等於不歸大日所有,
而大日卻將建物所有權歸市府,
這官司還有的打!


tgdlyg wrote:
你又搞錯了吧!
這當時很多律師也有出面說明過了,
程序上就是關於建物產權移轉,
是大日與主富完成合約後,
產權移轉至大日後,

基隆市政府才可以根據與大日的合約,
將建物產權由大日移轉給基隆市政府.

有人說基隆市政府與大日的合約上,
主富也有簽名,
豬頭吧!
主富簽名只是證明他是協力廠而已,
主富有義務遵守的是與大日的合約,
對於基隆市政府可沒有義務.
權利與義務啊!
難道基隆市政府付款給大日的款項是有直接進到主富的口袋?

tgdlyg wrote:
再來大日與主富簽的合約營運期就是10年,
若是大日沒有拿到營運權,
就是終止合約,
也就是說若是合約內容有提到最後的產權移轉,
就是要達營運期10年後,
大日才有權力要求主富移轉建物的產權不是嗎?

再來我說謝國樑吃相難看,
合約中關於續約部分主要是營運績效,
但是基隆市政府卻是以大日在另一停車場標案行賄為由,
取消大日的續約,
問題這關東岸商場何事?
續約條件有說因他案出包可取消續約?
關於很多律師說過的,
有找到這個範例,
就是說大日給主富的營運期未達10年,
大日沒有權力根據合約要求主富轉移建物產權,
而基隆市政府也不能根據與大日的合約,
直接對主富主張轉移建物產權的.


還有林右昌政府與謝國樑政府都是基隆市政府,
林右昌政府當時就要求過大日轉移產權,
但是被NET拒絕後沒下文.
不就證明基隆市政府當時承認產權是屬於NET沒有硬幹.

tgdlyg wrote:
基隆市政府主張那是大日與主富債的關係,
那我說林右昌政府難道就不是基隆市政府,
那當初基隆市政府要求大日登記產權為基隆市政府所有,
但NET反對而沒有下文,
不就代表基隆市政府與大日當時認定NET是有產權處分權力的,
不就承認當時在產權認定上有問題,

而不是這邊很多人說的,
單純是主富代墊工程款債的關係.


所以上面這些都是誰說的,你搞的我好錯亂啊??????
tgdlyg wrote:
像主富提告市府強制接管,
法官認為主富將破壞門鎖及換鎖回收建物的行為,定性為強制接管及行政執行命令,按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主辦機關和民間機構依《促參法》簽訂的契約為民事契約。因此,基隆市府和大日簽訂的109年OT契約為民事契約,當事人依照契約所為的債權行使或債務履行,都屬於私法行為,若因契約衍生相關爭議,應循民事法規及私法途徑處理。

看的懂嗎?
這邊法官是說爭議需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而非行政訴訟。
結果一堆人就說NET被打臉了.

這正好證明我說過的觀點,
實際上2~4樓產權問題,
NET簽約的是大日,
應該是NET與大日先透過民事訴訟解決後,
基隆市政府再與大日透過民事訴訟解決.
而不是用公權力直接收回建物.

這段也是你年底判決後說的,如果你認同市府有產權登記的名義
那到底為什麼還要等NET跟大日民事訴訟解決?
市府所有權人不能趕無權佔有的主富嗎????
NET沒有被打臉?主富告市府的訴訟早在行政訴訟之前就先敗訴了啊
mourningtw wrote:
這段也是你年底判決後說的,如果你認同市府有產權登記的名義
那到底為什麼還要等NET跟大日民事訴訟解決?
市府所有權人不能趕無權佔有的主富嗎????
NET沒有被打臉?主富告市府的訴訟早在行政訴訟之前就先敗訴了啊


我都寫到幾樓了,
你是挑不到毛病又回去撿前面的喔?

你到底有沒有搞清楚啊?
這是市府與廠商的民事糾紛,
就算不等NET跟大日民事訴訟解決?
難道市府可以在沒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令下,
可以直接動用警察權?
市府不是應該先提告NET侵佔拿到法院判決與執行令嗎?

這都有判例的,
就是沒有申請強制執行令,
警察局長官才穿便服躲鏡頭好嘛!
印象中當時還說自己是出來散步還是遛狗剛好經過,
過來關心一下,
警察局長官都知道這不合法的不是嗎?


依照相關法院的判決內容,
在不同官司的判決資訊中,
NET主張建物興建費用為3億,
而大日主張以租金折抵建設費用為5000萬,
等於NET本身支付了2億5000萬,
而且合約是10年,
縱使有寫續約失敗合約就結束,
但合約內容是有寫大日只要減免營運期的租金即可,
直到完全抵銷建設費用?
還是提早結束時,
必須再支付租金沒有抵銷的2億5000萬建設費用?
這沒有詳細內容未知,
所以我認為NET還會繼續告大日,
我說的是NET與大日的官司.

這判決下來我當時的確沒有看清楚使照起造人是基隆市政府,
是基隆市政府搞到大家很亂,
這才是謝市府的目的,
會議記錄不是說營運期結束要無償移轉?
謝市府當時不是說林右昌沒有辦理產權移轉?
後來不給大日優先訂約也是說沒有辦理產權移轉(法院上市府律師自己都承認的)不是嗎?




所以會產生這種結果只有一種可能啊!
就是當時基隆市政府有設定地上權給NET,
NET申請了建照與使照,
還去登記了建物所有權不是嗎?
不然怎麼最後都說是NET不肯配合辦理產權移轉呢?

但當時基隆市政府去地政事務所自己辦理建物所有權,
這就怪了啊!
地政事務所的聲明更是怪了,
文件都完備正確啊!
我本來還以為地政事務所被市長施壓,
原來市府本來就有完備的資料可以自行登記建物所有權,
並不需要大日與NET辦理移轉程序,
那前面基隆市政府到底是在靠腰林右昌,大日,與NET什麼的?
難怪一開始不拿出建物使用執照給大家看,
反而偷偷去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這就心裡有鬼啊!

這樓最近又上來,
我才又看了一下,
確定使照起造人是基隆市政府,
這就很清楚了不是嗎?
所以我最近這幾樓的說法哪裡錯了?

來來來~~
再看法院認證的,









使照的起造人就是基隆市政府,
那大日與NET根本就不可能去登記所有權,
當然無法執行會議記錄上說的無償移轉手續不是嗎?
而且是基隆市政府自己先違約沒有讓大日或NET去登記產權的,
怎麼後來怪人家沒有移轉給你基隆市政府呢?
從頭到尾都是基隆市政府的資產啊!
第一次優先訂約基隆市政府已經將2~4樓列為資產出租,
這就證明了不是嗎?
這也是法院認證的啊!

法院還認證了最後大日與NET在財產清冊點交上簽名了,
這不就妥妥的打臉謝國樑了嗎?
因為就算不管這是一個不倫不類的OT案,
第一次優先訂約即將結束,
要申請第二次優先訂約,
大日與NET能做的就是財產點交而已,
人家也確實簽名了,
但是基隆市政府謝國樑卻搞一個大日與NET根本無法執行的建築所有權移轉為主要理由,
不給第2次優先訂約.

大家看的懂嗎?
其實基隆市政府本身就有完備文件可以隨時去登記產權,
大日與NET根本沒有完備文件去登記產權,
所以產權根本沒有曾經登記在大日與NET名下.

因此在大日申請第2次優先訂約時,
明明點交財產清單都已經簽名了,
基隆市政府也可以去登記產權了,
就故意不去登記,
然後以此為由不給大日第2次優先訂約,
等到事件爆開後,
才製造煙霧彈說林右昌弊案沒有登記產權,
大日與NET沒有產權移轉,
但等到NET重新招標也出局了,
就偷偷的去地政事務所登記建物所有權了,

這不是吃相難看嗎?
tgdlyg wrote:
我都寫到幾樓了,你是...(恕刪)


這麼棒?

怎麼 NET 沒找你當他們的辯論律師或智囊團啊?

你也可以主動提供資料給 NET 當有利辯詞啊!

在 mobile01 上嘴炮對 NET 是沒有幫助的~

加油囉!~

品茗
呃~我沒這樣講[嘖]
dgame
我相信NET也不會找一個不看判決文的律師(綠師?!)
Chastise wrote:
這麼棒?

怎麼 NET 沒找你當他們的辯論律師或智囊團啊?

你也可以主動提供資料給 NET 當有利辯詞啊!

在 mobile01 上嘴炮對 NET 是沒有幫助的~

加油囉!~


沒錯啊!
法院判決時間差沒用上,
印象中大日律師當時是有說等到NET的判決出來,
但法官說不用,
不然NET的判決剛好可以證明大日判決中,
關於建物產權移轉這個主要原因是無理由的.
因為NET的判決證明NET或大日根本無法登記產權,
使照起造人自始自終都是基隆市政府,
當然不可能去執行所謂產權移轉.





Chastise
時間差?為什麼不早一點把你的資料拿出去?真會扯~[挖鼻孔]
tgdlyg wrote:
所以會產生這種結果只有一種可能啊!
就是當時基隆市政府有設定地上權給NET,
NET申請了建照與使照,
還去登記了建物所有權不是嗎?
不然怎麼最後都說是NET不肯配合辦理產權移轉呢?

你知道地上權設定是要登記的嗎?沒出現在市府合約的主富要怎麼取得地上權?
tgdlyg wrote:
法院還認證了最後大日與NET在財產清冊點交上簽名了,
這不就妥妥的打臉謝國樑了嗎?
因為就算不管這是一個不倫不類的OT案,
第一次優先訂約即將結束,
要申請第二次優先訂約,
大日與NET能做的就是財產點交而已,
人家也確實簽名了,
但是基隆市政府謝國樑卻搞一個大日與NET根本無法執行的建築所有權移轉為主要理由,
不給第2次優先訂約.

市府不給續約,一個是大日沒辦法按照合約移轉給市府,
而且大日申請續約時還把2-4樓排除在續約的資產清冊之外
加上大日在其他案子出現弊案,所以才不給他優先續約重新招標
大日合約期間之所以不移轉,就是因為主富想要登記給自己但是於法不合啊
就這樣一直拖到換謝上台,也一直再請大日協助完成登記
最後大日無法完成,合約到期,市府不給續約收回後,才依約收回自己去辦理登記啊
然後不倫不類的OT案,不就是林市府搞的
基隆東岸商場爭議
4月17日,首次開庭,大日律師表示,大日與NET在2017年簽定的契約第1條,載明NET承租範圍是2至4樓,NET既然是承租人,就不可能是所有權人,道理很清楚。此外大日公司提供NET租金折讓,形同為新增建物出資,NET並非獨自出資者。NET委任律師陳義文未出庭,他在庭外表示,東外廣場增建2至4樓,每一筆錢絕對都是NET出的。大日所說的出資,實際上是土地使用權折抵的概念。NET不是土地所有權人,但是建物所有權人,因此要支付類似「地租」的費用。當年增建有很長的興建期,大日為此提供興建期間優惠做為折抵,那是另外一回事,無關出資興建。
NET委任出庭的律師沒對外講,一個沒出庭的出來講這些????
連大日都都否定net的主張了
還在撐喔?
從一開始明擺著大日跟NET的問題,大日一開始的五年都還沒過就跟NET簽下一個五年,從這點來看不就弔詭?
NET增建說是獨自出資,但大日說法也以折讓租金的方式當作增建費用
各自表述那也是他們兩方的事。

時間到了沒續約大日跟NET的合作不就斷了?我記得這一開始大日跟NET不就有簽?

從一開始我對大日與NET簽的約我就很疑惑,一個5年一次續約的部分連第一次五年都沒過NET就直接簽超過時間?
大日是話術怎麼讓NET簽的?明明跟市府的約就五年後才有優先權,NET也沒疑惑這種話術沒有問題?

現在爆炸了然後扯到原本只跟大日簽OT的基隆市政府?
dgame
所以 NET 申請未登記建物的假處分被拒絕也是因為他的申請對象根本沒跟他在這些建物上面有關聯,這些建物是大日跟NET的關係,市府不應負擔任何點交原建物(導致新建物問題)的責任
mourningtw wrote:
你知道地上權設定是要登記的嗎?沒出現在市府合約的主富要怎麼取得地上權?

tgdlyg wrote:
法院還認證了最後大日與NET在財產清冊點交上簽名了,
這不就妥妥的打臉謝國樑了嗎?
因為就算不管這是一個不倫不類的OT案,
第一次優先訂約即將結束,
要申請第二次優先訂約,
大日與NET能做的就是財產點交而已,
人家也確實簽名了,
但是基隆市政府謝國樑卻搞一個大日與NET根本無法執行的建築所有權移轉為主要理由,
不給第2次優先訂約.


市府不給續約,一個是大日沒辦法按照合約移轉給市府,
而且大日申請續約時還把2-4樓排除在續約的資產清冊之外
加上大日在其他案子出現弊案,所以才不給他優先續約重新招標
大日合約期間之所以不移轉,就是因為主富想要登記給自己但是於法不合啊
就這樣一直拖到換謝上台,也一直再請大日協助完成登記
最後大日無法完成,合約到期,市府不給續約收回後,才依約收回自己去辦理登記啊
然後不倫不類的OT案,不就是林市府搞的
基隆東岸商場爭議
4月17日,首次開庭,大日律師表示,大日與NET在2017年簽定的契約第1條,載明NET承租範圍是2至4樓,NET既然是承租人,就不可能是所有權人,道理很清楚。此外大日公司提供NET租金折讓,形同為新增建物出資,NET並非獨自出資者。NET委任律師陳義文未出庭,他在庭外表示,東外廣場增建2至4樓,每一筆錢絕對都是NET出的。大日所說的出資,實際上是土地使用權折抵的概念。NET不是土地所有權人,但是建物所有權人,因此要支付類似「地租」的費用。當年增建有很長的興建期,大日為此提供興建期間優惠做為折抵,那是另外一回事,無關出資興建。
NET委任出庭的律師沒對外講,一個沒出庭的出來講這些????
連大日都都否定net的主張了


你還在扯地上權?
你根本看不懂我寫的意思不是嗎?
對啊!
沒有地上權,沒有土地同意書,沒有建照起造人,沒有使照起造人,
請問NET與大日有可能去登記所有權嗎?
NET肯定沒辦法登記所有權,
宣稱擁有所有權官司敗訴這就不意外,
而法院判決提供的訊息,
就可以判斷當初林右昌時代根本就沒有讓NET與大日去登記產權了,
自然就沒有後來所謂產權移轉問題,
這邊也證實這點是基隆市政府先違約,
違反會議記錄,
"商場闢建完成,營運期滿後,大日開發同意將闢建完成之商場無償移轉與基隆市政府"
不是要先給大日登記產權嗎?
所以我才說謝國樑市府扯說林右昌沒有完成產權移轉.
與大日或NET不進行產權移轉為主要原因,
才不給優先訂約的,
這根本是鬼扯蛋不是嗎?
就是要先搞掉NET吃相難看被發現鬼扯的理由,
基隆市政府只有自己想不想去登記的問題,
自己後來偷偷跑去地政事務所登記所有權不就都證實了我的說法?

所以不倫不類的合約搞來的2~4樓的商場會沒有問題嗎?
這種邏輯不就那位高虹安用偽造文書搞來的錢是合法的邏輯?
既然知道起造人是基隆市政府,
看看其他標案的合約,
就可以知道發生什麼事了,
交通處身為主辦機關,
縱使主管換人,
絕對知道發生了什麼事,
所以我才說謝市府是在欺騙社會大眾.

看看真正的ROT+OT案,
招商文件上就承諾提供土地使用同意書,
讓廠商申請建照.







而合約上也明確寫入,
甲方提供土地使用同意書,
讓乙方以起造人身份申請建照與使照,
所有權登記為乙方,
也會設定地上權給乙方,
於契約終止或屆滿將增建建物移轉給甲方,






看到了沒?
清清楚楚啊!

而東岸商場為何會搞成不倫不類?
因為大日是先拿下OT案,
再與主富簽租賃契約,
再與基隆市府談興建2~4樓商場,
這邊是就是市府說的ROT,
本應該重新簽約改成ROT,或是OT+ROT,
但便宜行事不想拖時間,
僅憑一個會議記錄中的一段話,
"商場闢建完成,營運期滿後,大日開發同意將闢建完成之商場無償移轉與基隆市政府",
就要包下一個上億元的ROT案,
這是非常離譜的,
一般連一個上百萬的工程合約,
條款與圖說都要清清楚楚,
何況一個數億元的工程,
在一個建物興建完成時期的合約上,
竟然完全沒看到2~4樓商場的描述與圖說,
而是用一句話就全包了.

"商場闢建完成,營運期滿後,大日開發同意將闢建完成之商場無償移轉與基隆市政府"
不是要先給大日登記產權嗎?
為何基隆市政府先違約不給大日登記產權?
我猜是根本不合法啊!
因為要先設定地上權與土地同意書,
而地上權去地政事務所得拿出合約內容寫根據合約哪一條等等證明,
我去地政辦過相關事務,
地政那邊很硬的,
文件不明確不完備不可能的,
因為牽涉土地財產問題,
我不認為光憑會議記錄一段話,
"商場闢建完成,營運期滿後,大日開發同意將闢建完成之商場無償移轉與基隆市政府",
人家地政事務所要給你設定地上權.

再來申請建照時的土地使用同意書,
上面也是要註明根據根據合約哪一條等等證明,
光憑會議記錄一段話"商場闢建完成,營運期滿後,大日開發同意將闢建完成之商場無償移轉與基隆市政府",
工務單位敢核發建照起造人為大日,
在基隆市政府的土地上興建2~4樓商場?

最主要的原OT合約應該是屬於租賃合約,
租賃合約能去設定地上權與發土地使用同意書嗎?
我看是承辦人也怕死後來不知道怎麼私下與大日或主富喬的,
不然主富也不可能不知道起造人寫基隆市政府,
未來所有權就是基隆市政府的了.

這就是當初基隆市政府交通處的懶人包擷取都是片段的,
沒有明確日期的原因,
用第一次優先訂約偷偷列為資產的合約條款出來混淆.
所以我才說有工程合約經驗的一看應該就知道大有問題.

基隆市政府交通處的懶人包當初是以大日與主富的租賃契約來佐證,
但2~4樓商場是要申請建照的獨立工程,
大日與主富的租賃契約當時簽的日期與圖說很明確,
就是原始OT案1樓商場與2樓地板面積而已,
2~4樓商場是之後才談的,
硬要說主富自己同意都無償根本有問題.

但主要是主富NET自己也有問題,
因為沒有地上權,沒有土地同意書,沒有建照起造人,沒有使照起造人,
根本不可能會有所有權,
充其量就是營造廠的角色,
是當初自己要無償興建,
還是業主有沒有支付工程款項的問題,
去跟基隆市政府打所有權官司根本沒有勝算,
但與大日打工程款官司我認為有勝算的,
因為法官判決資料中,
就算後來有協議,
大日只有宣稱5000萬的租金折抵工程款,
但主富說那是原1樓與2樓地板因為2~4樓商場興建,與原1樓裝潢導致無法營業的租金減免,
5000萬並沒有寫說是用在2~4樓商場工程款項,
就算根據最早的租賃合約,
是主富自己願意無償興建,
以營業收入來折抵好了,
但最後兩年的優先訂約是指主富沒有完成產權移轉為由取消,
主富應該可以主張使照起造人為基隆市政府,
主富未曾取得所有權,
更不可能完成產權移轉,
以主富沒有完成產權移轉為由導致大日第二次優先訂約被取消,
責任不在主富,
向大日要求賠償2年的營業損失,
而大日同樣也可以主張使照起造人為基隆市政府,
大日與主富未曾登記產權,
以沒有完成產權移轉為由取消第二次優先訂約為無理由,
向基隆市政府要求賠償2年的營業損失.
這還比較有可能.
致於拿回經營權,
不可能的,
印象中的判例,
這是公共財產,
已經重新發包出去了,
考量公眾利益,
法院判決最多賠償損失而已.
dgame
你還是沒看判決書...
都被用了 wrote:
還在撐喔?
從一開始明擺著大日跟NET的問題,大日一開始的五年都還沒過就跟NET簽下一個五年,從這點來看不就弔詭?
NET增建說是獨自出資,但大日說法也以折讓租金的方式當作增建費用
各自表述那也是他們兩方的事。

時間到了沒續約大日跟NET的合作不就斷了?我記得這一開始大日跟NET不就有簽?

從一開始我對大日與NET簽的約我就很疑惑,一個5年一次續約的部分連第一次五年都沒過NET就直接簽超過時間?
大日是話術怎麼讓NET簽的?明明跟市府的約就五年後才有優先權,NET也沒疑惑這種話術沒有問題?

現在爆炸了然後扯到原本只跟大日簽OT的基隆市政府?


有一點你搞錯了,
大日與主富最早簽的10年契約應該是沒問題的,
因為就是原來的OT案,
營業範圍就是1樓商場與2樓地板,
因此最多是內部裝潢,
與外部裝潢的小工程而已,
契約上也寫明大日沒有成功續約的話,
租賃契約就終止,
這完全沒有弔詭,
主富至少可以確定有5年營運期,
1樓商場與2樓地板的內外裝潢費用,
就算用5年的營業收入來看還是划算的.

而2~4樓商場是後來去市長那邊開會談的,
你覺得弔詭就是被謝國樑市府的懶人包誤導的,
只將有利的條款列出來,
但沒有明確日期,
所以工程合約上各種不合邏輯問題就看不太出來,
加上合約完整內容沒公開,
還要看法院的資料來判斷,
本來就不可能用這10年租賃契約,
去函蓋一個2~4樓商場興建的合約.

tgdlyg wrote:
有一點你搞錯了,

對對對!你都對,是法官錯了!你去找五位大法官幫你改判決違憲好不好!
dgame
他拿到的應該都是NET 方的律師材料.他甚至連判決書都不看,連判決的理由也沒寫到
tgdlyg wrote:
有一點你搞錯了,
大...(恕刪)


我講的是促參法問題,我拿到了OT約只有五年僅有優先續約權,但我轉頭找了NET簽10年
NET竟然簽了,然後還花大錢蓋了2-4樓?
這中間你看不出來問題?在一個沒有100%保證或者任何但書的狀況下,NET就信了大日篤定可以再續5年?
這在促參法裡面是對的嗎?OT得標者是否是實際營運人?
正確應該有的狀態不該是:市府授權OT業者,權利金、營運責任、風險都是在OT得標者上
東岸出現了有長期、排他、實質由第三人(NET)掌控的商業空間
且NET已經自行對外營運、自行招商、自行開發票、承擔(或至少表面上)商業經營
但這些是誰的權利?是OT得標業者的權利。
市府授權OT得標者的經營權,反而滑轉到NET身上,結果變成
NET像是對外經營者,但他不是市府OT約相對人,結果收不到權利金
這案件比的不是誰比較會經營,而是誰允許公產?用多久?要不要付對價?
shukae
你不用問了,他只是個槓精,他會繼續講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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