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仲丘案之我見(歡迎正反意見討論,在下一定奉陪)


ScarleTAKE wrote:
久久沒來看,多了不少文。

推到有點後面了,但關聯到在下,本人回一下。
無意冒犯風無先生,但在下並不百分之百認同您對樓主強加「女皇」、「女神」的看法。
這是個人的自由,在下從來沒有提過好或不好,因為這單純反映發言人的個人修為,有點類似有些人就是要以國罵作發言的起始句。人權是一個名詞,不是形容詞,就像我們不會說「今夜的微風好人權啊」。沒有什麼強加的封號會有什麼人權,有的,只是因為文化水準的高低而降低言論品質。如此而已,這是在下的看法。

想問問樓主,在下的提問您回了嗎?或是在下錯過了?此外,naturefly先生的發言,您未曾表道過意見,在下是否能認為naturefly先生發言您全面性地認同且支持?



謝謝ScarleTAKE大大的解說
我是對樓主用些說法多有微詞
也都有在跟他說明為什麼那些說法 我會有微詞的部份

因為樓主說我的說詞跟您的比較起來 他比較能接受
我才拿出來評論
在得罪ScarleTAKE大大您這部份 還懇請求諒解

我個人是覺得今天樓主說他要談理
那實際上那些名詞是不必要的
回頭看看我的發言 我想我在這事上的素養還不夠
在這點上我必須向ScarleTAKE大大進行道歉

請您諒解我在回樓主時 引用您的話的部份

不好意思

wndforce wrote:
四肢健全身體健壯的成人偷東西吃,一般人都會扭送警局。孤苦無依面黃肌瘦的小孩偷東西吃,通常都會被網開一面。一樣的偷竊事件有時候會有不一樣的處理標準,法律的審判也給法官能酌情減輕的權利,這也是法理不外乎人情的表現。
而這種以事件的情況來調整標準,在下認為就是「彈性」


W大所言小弟明白,但h大說的是您說的情況,而是洪案,洪案可不是您說的這等情況,這是小弟質疑之處!

ScarleTAKE wrote:
久久沒來看,多了不少文。

推到有點後面了,但關聯到在下,本人回一下。
無意冒犯風無先生,但在下並不百分之百認同您對樓主強加「女皇」、「女神」的看法。
這是個人的自由,在下從來沒有提過好或不好,因為這單純反映發言人的個人修為,有點類似有些人就是要以國罵作發言的起始句。人權是一個名詞,不是形容詞,就像我們不會說「今夜的微風好人權啊」。沒有什麼強加的封號會有什麼人權,有的,只是因為文化水準的高低而降低言論品質。如此而已,這是在下的看法。


對s大的意見,小弟應有回覆,還請見前。至於女皇、女神稱號,因為牽涉到侮辱罪,所以風無大非常在意。



ScarleTAKE wrote:
此外,naturefly先生的發言,您未曾表道過意見,在下是否能認為naturefly先生發言您全面性地認同且支持?



小弟保持緘默,不代表全面性認同支持n大,您未免推測太過!小弟曾希望n大可以另闢一版,暢所欲言,最後被管妹刪文,很多大大都曾看過,s大沒看到就給小弟扣帽子,會不會對小弟不甚公平?
風無 wrote:
這點你說對了 陳毅名該告的是陳亭妃 其罪名可以為誣告罪
但陳亭妃我記得她是在立法院裡進行此項發言
但依憲法中有一條...
憲法第73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所以能不能告將是未知數

但由這點來推說洪家是誣告陳毅銘
則為不對 當然陳毅銘可以控告名譽毀損(應該是公然污辱罪吧?)


關於這一點,小弟曾回過w大,您可參看!

風無 wrote:
如果談理 我會認為今天要談理 那沒什麼社會和諧論

畢竟這是陳毅銘他本身的權益
他可以向檢察官陳述 他認為洪家說他良心道德等等 有對他有名譽毀損
要求檢察官進行告發
但也要由檢察官判定洪家的言論有沒有進行過當的判知。


喔!您說的對!但陳毅銘的理由是「社會和諧」,這就不是談「理」了,而是不願犯眾怒,火上加油!風無大所見正足以為小弟所論之一證!

風無 wrote:
就一般論來談 他放棄他應有的權益時 也就是他接受對方的言論
這說法應可受大眾公評 是吧?
所以你覺得我這推測有太過嗎? 說實在話 我個人認知是沒有
因為目前看來 陳毅銘是放棄了他應有的權益 而不是使用他可以使用的權益 這在目前看來是事實吧...
再來你我應該都不是陳毅銘的誰 談論這事上 要談理
就是談當下陳毅銘的做法
用推測 用證據來談 就現階段證據來看 他真是如此! 還要強推就真的到達談情而非談理
不知道我是否有說錯...


小弟並非談情!您注意到他不提起告訴,但忽視了不起提告訴的理由「社會和諧」,更忽視了這件事發生在八月三號二十五萬人遊行的前夕(八月二號,對此,請參八五樓第一層),整個社會氛圍根本是壓倒性的支持洪家,所謂的「社會和諧」所指為何,便不言而喻!
您只看結果當然會得出他放棄提告公然侮辱是承認洪家所說,但如果考慮到當時的背景,您的論斷就不太周延,小弟仍以為「不願犯眾怒,不願火上加油」為他不提告的動機較為貼切當時實情!

風無 wrote:
額外的我有跟你談過18人的部份 這是洪家所可以使用的權益
他們認知這18人是有問題的 向檢察官提出這18人
讓檢察官去判定 這是他們在法律上的權益
外人(如你我)應該無權在那論述這行為錯誤
更惶論說挾25萬人之勢...


這就是小弟與風無大認知的歧異點了!就法論法,您所言當然沒有問題,問題在洪家在當時已非一般人家,而是有二十五萬人挺身支持,可以讓軍審法修正案不分朝野一致支持迅速通過的人家,一言一行為全國矚目。既然如此,就不能像一般被害者一般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逕以質疑而提告,如此只會給予大眾「無限上綱」的惡感,不是嗎?
在小弟的認知中洪家不是一般人家,而是擁有全國性影響的公眾人物,如此便更應謹言慎行,愛惜羽毛,洪慈庸也不應動不動對媒體發言,應委由律師,他們最擅長說些不著邊際,卻又得體的話,不是嗎?


風無 wrote:
那反你 一開始也是只有一人說洪仲丘的事情
那可信度高不高呢?


對此,洪家在事發隔天就找上媒體,網友所言不過把這件事鬧大而已!
偵辦過程[編輯]

2013年7月4日,在洪仲丘家屬出面控訴下,新聞媒體於下午披露此事件[78],542旅之未具名同袍也紛紛向媒體爆內幕,各方輿論開始抨擊軍方,並串聯聲援洪仲丘家屬[79][80]。外界質疑士官懲罰[81]中並無「禁閉」一項[注 2],懷疑洪仲丘下士遭到刻意凌虐。國防部澄清,洪下士並非被禁閉,而是因為士官的悔過處分同樣是在禁閉室內執行。[82]但根據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6條規定的「悔過:於悔過室內行之,除作戰訓練及差勤外,不得外出,其期間為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83]

引自:http://zh.wikipedia.org/wiki/洪仲丘事件

風無 wrote:
今天你是家屬 你會不會因為你家死了一個人 而去相信這個論述?
然後向媒體說話 向軍方要求真相?
這應當是合理且正當的
是吧?
今天我相信該追究的是為什麼這名軍醫會有此種論述
有沒有問題?有沒有責任?
我相信這都是檢方要去追究的 而非我們這種在網上打打嘴仗 論說論理的網民


還是要回到初始的點,小弟認為洪家不是一般的人家!一般的人家幹這樣的事不會被人說嘴,但洪家會!這就是洪家所言所行都必須要避免落人口實的根本原因!下面小弟就不引了!因為都是源自於我們對洪家角色的認知不同而已!如同我之前問您依影響力不同,對身為教師的我標準應該比一般人高,那麼這樣的理是否也能涵蓋洪慈庸呢?您就說這是我的想法,不是您的想法!這當然不是您的想法呀!但是您用的道理,如果道理能用在我身上,為何不能用在洪慈庸的身上?依此,您也將洪家與一般人分開對待了!不是嗎?
lovekingmaker wrote:
對s大的意見,小弟應有回覆,還請見前。至於女皇、女神稱號,因為牽涉到侮辱罪,所以風無大非常在意。

我會CARE的點在
今天你說了您要談理
但扣帽子這種行為
在我看來 實不為一個說要談理的人該有的行為
而在談論上 也不認為自己這種行為是有錯誤的

反讓我覺得 今日您說要談理 是空口花花在談理
而非真的在談理

happyspirit wrote:
哈~ 你又知道我氣急敗壞啦 ,你說我浪費時間我還比較認同
不過就我的感覺跟你學習學習互談各自的理,學文章各說各話而已~

另外其實你也不用理我~ 因為真的沒有必要~
為什麼呢? 因為你不覺得你與其大大大所表述的內容,大家早就知道各自的點了,其實這文章早就該沉了,因為我只是覺得"你的理"與奉陪兩字,會讓人偶爾殺殺你腦細胞而已。

別恕什麼直言了,直言最好~ 把情緒悶著會傷身體 = =" ,何況你又要履行奉陪兩字。可是我又怕你太情緒又有違自己的論點。 所以你自己看著辦吧 ... 不鬧你了。

老師! 後會有期啦~ 好好加油!


您並沒有殺我的腦細胞,反而促進了思考,我怎會生氣呢?您太客氣了!
奉陪是一定要的!很多樓主開了樓就跑了,問題沒法深化討論,接著就隨波逐流去討論另一個問題,那麼我們永遠都在追逐新問題,而無時間去想更重要的問題,這也是小弟堅持至今的原因!
您說向我學習,小弟並不敢當!小弟並不擅長辯論,也不喜歡辯論,但喜歡討論!討論會讓人有所得,而辯論只會傷了和氣!
我也真希望這棟樓沉,那麼小弟又能回到蘋果版,天下無事,不是很棒嗎?但這個社會並非如此,所以才會一直讓它不沉!
謝謝h大,有空多來逛逛!︿︿

風無 wrote:
我會CARE的點在
今天你說了您要談理
但扣帽子這種行為
在我看來 實不為一個說要談理的人該有的行為
而在談論上 也不認為自己這種行為是有錯誤的

反讓我覺得 今日您說要談理 是空口花花在談理
而非真的在談理


我了解風無大說的意思,但我並不認為自己在扣帽子,關於這點我跟風無大說了很多,就不再多提了!

kevinwu6778 wrote:
兩者基本上差不多,MPA使用SSD,主打輕巧,也較便宜。但沒光碟機。

剩下的大同小異,看你是否需要常使用光碟機或需常攜帶。

使用界面(OS)一樣,所以軟體使用上感覺不到差異。


但畫面差很多吧!k大用起來爽度如何?小弟的mba是2011年的,隨便風扇聲就很大,容量也不夠只有六四g
想換一台電腦,把這台當作上課用就好了!掙扎在mbpr跟mba之間阿!
lovekingmaker wrote:
關於這一點,小弟曾回過w大,您可參看!

喔!您說的對!但陳毅銘的理由是「社會和諧」,這就不是談「理」了,而是不願犯眾怒,火上加油!風無大所見正足以為小弟所論之一證!

小弟並非談情!您注意到他不提起告訴,但忽視了不起提告訴的理由「社會和諧」,更忽視了這件事發生在八月三號二十五萬人遊行的前夕(八月二號,對此,請參八五樓第一層),整個社會氛圍根本是壓倒性的支持洪家,所謂的「社會和諧」所指為何,便不言而喻!
您只看結果當然會得出他放棄提告公然侮辱是承認洪家所說,但如果考慮到當時的背景,您的論斷就不太周延,小弟仍以為「不願犯眾怒,不願火上加油」為他不提告的動機較為貼切當時實情!


今天就法理來說 我不跟你談情這塊
那就是陳毅銘放棄了他自己應有的權益
所以可不可供民眾評論呢?
社會和諧 這點並不在談理之列

再來陳毅銘就當時洪家的洪慈庸所說的
"洪慈庸抨擊,今天他(陳毅銘)逃過了法律的制裁,但相信他逃不過自己良心的譴責。"
這段是新聞內容
能不能提告公然污辱或是公然毀謗 都是有待考量
拿法律來說明好了...

刑法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就法律條文來看 嚴格來說洪慈庸那句 大扺是有害觀感
但有沒有侵犯法條 就是一個很難定論的事情了...
但就陳毅銘部份 他今天要告爆這個料的立委 我相信是可行的(但能不能成就不知道了)


lovekingmaker wrote:
這就是小弟與風無大認知的歧異點了!就法論法,您所言當然沒有問題,問題在洪家在當時已非一般人家,而是有二十五萬人挺身支持,可以讓軍審法修正案不分朝野一致支持迅速通過的人家,一言一行為全國矚目。既然如此,就不能像一般被害者一般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逕以質疑而提告,如此只會給予大眾「無限上綱」的惡感,不是嗎?
在小弟的認知中洪家不是一般人家,而是擁有全國性影響的公眾人物,如此便更應謹言慎行,愛惜羽毛,洪慈庸也不應動不動對媒體發言,應委由律師,他們最擅長說些不著邊際,卻又得體的話,不是嗎?

對此,洪家早就找過立委與媒體,網友所言不過把這件事鬧大而已!

還是要回到初始的點,小弟認為洪家不是一般的人家!一般的人家幹這樣的事不會被人說嘴,但洪家會!這就是洪家所言所行都必須要避免落人口實的根本原因!下面小弟就不引了!因為都是源自於我們對洪家角色的認知不同而已!如同我之前問您依影響力不同,對身為教師的我標準應該比一般人高,那麼這樣的理是否也能涵蓋洪慈庸呢?您就說這是我的想法,不是您的想法!這當然不是您的想法呀!但是您用的道理,如果道理能用在我身上,為何不能用在洪慈庸的身上?依此,您也將洪家與一般人分開對待了!不是嗎?


我們先回到初始來看
今天洪家找上立委與媒體前 你知道嗎? 就我所看到的
是PTT早就在爆這件事了... 然後媒體也開始爆了
之後我才看到洪家拿這事去找立委與媒體...

所以所謂的鬧大 在我看來 是指已經是有爆點的事 家屬跑去丟火藥進去

而25萬人是什麼原因上街頭 08/03 這是第二次上街頭的日期了
(跟第一次談的基本相同耶... 只有人數變多)
上街頭時 要的是真相與改革
之後有立委把之前在談的要把軍法在承平時期 轉交姶司法單位來處理的動作
<重點在於這個在司改會改革訴求中 本來就有了 也本來就在慢慢推進了>
(在你回覆中 你認為這是破壞制度 而非改革一個制度)
那洪家在追究真相這件事上
在25萬人前 他就已非一般人家了嗎? 還是那時他還是一般人家?

今天你口口聲聲在談論25萬人時
你卻去忽略 今天洪家他們在對桃檢上 他們應該有的權益?
今天他們質疑有可能是犯罪的人士 向桃檢提出疑問 而後桃檢辦理?
這難道不是法律上所允許的嗎?

今天重點就在於 今天洪家有沒有這個權益行使?
有的話 又何來無限上綱?   (不好意思 修個錯字)
有的話 又何來25萬人之說?

在法律上 會給你分
一般人可以做什麼?
非一般可以做什麼?
權貴可以做什麼?
老百姓可以做什麼?
這樣嗎?
不會吧...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不是嗎?

再來我對你是高標準的道德觀 因為你要談的是法理
而非人事 在對洪家的部份 都是在談論法理上是否可行 對吧?
可你說你在談理
但在這個回文看來 我看你是在談情...
你竟然要高標準檢視洪家 那用法來看 合不合法? 用理來看 合不合理? (不好意思 修個錯字) 合不會理 改為合不合理
今天重點不是在於 洪家在法律下有沒有這個權益?
既然有的話 為什麼他們不得行使?

我也說過了 假設你遇到這等鳥事
你有這個權益下 難道還要考量週遭觀感來看行不行使嗎?

lovekingmaker wrote:
但畫面差很多吧!k大...(恕刪)


新的mbp螢目是比較好,不過應該有貴1萬元吧。

mbp也是會有風扇聲,尤其是看影片時,特別明顯。

你現在比較的是硬體方面,mba主要還是以輕巧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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