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該讓陪審制度進入台灣了!


vivian93 wrote:
確實不正常,但是不正...(恕刪)




>>就算今天法官自己也覺得014貪汙,
>>如果檢察官拿出來的證據就是不足,
>>法官也不能判014有罪。

所以一直以來立法院不從嚴立法...難怪大家現在大家說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不過改天換民進黨執政,一樣說法院是民進黨開的

 酒駕為什麼不判重刑,為什麼不課徵高額酒稅
 立法委員為什麼不敢砍自己的福利..

 民意代表有負責改革的權利及義務..但是看看民意代表的作為
 怎麼可能挖個洞,讓自己跳呢。當然是 立法留更多的後路讓自己光明正大的跳脫阿...

ryuse wrote:
>>就算...(恕刪)


現行法律最大的問題是
立法委員素質低弱
弱到你我無法想像
但這也是選民種的因所結的果
因為民眾想要的不是能維護立法品質的立委
而是自家違建要被拆了
立委夠不夠力
酒駕被抓了
立委夠不夠力

所以形成立委里長化
只要做好選民服務
根本不會在意能不能幫我們維護好立法品質

現行許多條文都已經需要修正
但立委們完全不在意
或者說他們大多數不懂法律
常在電視上看見立委質詢
一整個是笑話阿

在這樣的立法品質下
會出現違反民眾道德情感的判決
一點都不奇怪阿

再者
檢察官心態仍然有許多沒有改變
仍然活在職權進行主義,法官會主動調查證據的時代
而不知道或忘記了現在已經是當事人進行主義了
先聲押再找證據
證據不足就先行起訴
造成一審輕判或是無罪比例也偏高

這些都是判決品質容易出現不符合民眾道德情感的原因所在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Daniel Blue wrote:
檢察官心態仍然有許多沒有改變
仍然活在職權進行主義,法官會主動調查證據的時代
而不知道或忘記了現在已經是當事人進行主義了...(恕刪)

請教<Daniel Blue大>,
你提及之「職權進行主義」已轉變成「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觀點,
是依據現今法所明定或者只是法之潮流趨勢?
請點擊連結何謂職權進行主義?何謂當事人進行主義?
個人從點擊連結網頁之內容理解,
似乎「陪審團制度」比較適合於「當事人進行主義」,
反而「法官合議制」比較適合於「職權進行主義」................

安迪月亮 wrote:
請教<Daniel ...(恕刪)


什麼主義我覺得不重要
光是看最近媽媽嘴命案裡所謂的民眾意見反映
我真的不敢想像台灣搞陪審團會有多少冤案

安迪月亮 wrote:
似乎「陪審團制度」比較適合於「當事人進行主義」,
反而「法官合議制」比較適合於「職權進行主義」................


何以見得?願聞其詳...
以目前台灣民眾這種情況,
陪審團真的能作到當事人進行主義這點嗎?
我抱持強烈懷疑的態度。

chenhoubest wrote:
實踐檢驗真理.
若你有機會當一回刑事被告, 不管是xx主義, 法意, 繼續犯, 狀態犯, 主觀, 客觀,...., 保證學的快, 記得牢. 比考試還管用....(恕刪)

你應先驗證自己的看法,帶頭「以身試法」.........再寫個監獄回憶錄.............
又或者你已經有刑事被告經驗?若有也可以和01網友分享你的實踐經驗和真理認知........
安迪月亮 wrote:
請教<Daniel ...(恕刪)


原則上由職權進行主義改成當事人進行主義
是一個進步的趨勢,也是現行的訴訟進行程序

簡單來說法官在職權進行主義的制度下就是球員兼裁判
法官除了聽訟一方的角色
也兼扮演檢察官或律師的角色
雖說有利不利於被告的證據均須為調查
但實務上通常法官站在檢察官立場的機會比較多

為確保訴訟雙方的公平性
當事人進行主義的特徵是
法官單純處於聽訟一方,而不介入訴訟雙方
由訴訟雙方各提證據進行攻防
並單純依雙方所提供之證據而為裁判

原則上
陪審制因係由訴訟雙方進行攻防
而由陪審團為有罪無罪之判決,法官僅居於依據陪審團裁決而為決定刑期與處分
故為當然之當事人進行主義

而大陸法系則依該國刑事訴訟程序相關法規
有當事人進行主義與職權進行主義
鄰近國家如日本則為接近當事人進行主義的一本書狀主義(或稱起訴狀一本主義)

在法律制度設計盡可能排除"人"的影響,的主要原則下
英美法系實施國家較大陸法系為少
主要為曾為英國殖民地或大英國協成員國
蓋因英美法系不成文法與陪審團制
受人之影響,遠較大陸法系成文法為大
因此實施國家並不多
但現今也有少數大陸法系國家
參酌英美法系之陪審團制
亦有改良後之參審制或觀審制
惟仍屬成文法合議制度下之變異
而非為陪審團制

如以014案來說
說真的可歸責於法官的部分還真是不多
如果硬要說
就是刑期過低(至少民眾觀感如此)
但是法條適用上並無明顯瑕疵

反而檢察官所提供的證據出了不少差錯
如變造過的錄音帶等

而且檢察體系目前在上位的人多半已經習慣職權進行主義了
在起訴證據的收集上,仍然還是承襲舊有思維
也就是先起訴再說
證據慢慢補
或是手上有十個證據
但在一審只端出5-6個
剩下的留在二審使用
萬一三審定讞嫌犯無罪
再依照有新證據為由
提起再審
此時手中最後的王牌才會丟出
在這情形下
一審定罪率偏低是可以想像的

再者最嚴重的是立法院
很多地方型立委
真的懂法嗎
這些服務型立委甚至連助理搞不好都找不到一個懂法的
即使法律有修改之必要
這些立委只要跟下屆選舉無關
搞不好連理都不想理

法官手上的刀已經用了幾十年
但立委還不想幫他磨利或是換把新的給他
還期待他能發揮什麼作用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Daniel Blue wrote:
原則上由職權進行主義...(恕刪)


還在主張英美法系陪審團的大大們
建議去找一部老電影來看

劉德華葉德嫻主演的法外情

看完之後
您大概就會了解小弟為什麼會對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制
有如此深的恐懼

電影中女主角雖然沉冤得雪
但事實上在英美法系當中
類似狀況雙方社經地位相差越大
司法的天平就越傾向有權有勢的一方

類似電影情節的狀況
在現實中
小弟敢說
100件當中,無罪判決不會超過十件
這是因為陪審團制在制度設計上
受人的影響遠較大陸法系成文法合議制為大
(意思就是說,訴訟與判決品質不穩定)
在現行英美制度上,也因為如此
而有許多為減少弊病所產生的憲法修正案(小弟笑稱補丁)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rosayang wrote:
在這裡想問各位一問題,法官是否會去了解現場?陪審團還比較會去現場看看吧
事實真象應該就兩造雙方才是最了解的了,其它人都是案發後才去現場
甚至案發後一年半載才發覺刑案,著手了解分析案情,根本不了解實際狀況
最近徐姓少年姦殺少女大逆轉,三年前的案子,現任檢調法官憑什麼去判?
他們了解現場嗎?有看到現場嗎?會比看熱鬧的民眾看更多次嗎?


陪審員一但選定,在審理期間統一管理統一住宿,不得跟外界聯絡,不能趴趴走,更遑論跑去案發現場看
為什麼會這樣規定? 就是因為知道民眾沒有受過專業訓練,會很輕易的被外界影響到判斷

你又在對自己不懂的事情發言了

怪了,發言/主張前先做功課會很難嗎?
不要給人家一種 "主張陪審團制的,連陪審團制度的基本規定都不瞭解" 這種印象好嗎?



嗆法官,要殺法官,現在下跪認錯,死刑改為無期,
關個幾年再特設,應該也不用關死
下跪痛哭認錯,己成重刑犯脫罪SOP,全台灣人都知道,就法官不知道
也不能怪法官啦,法律裡應該有設計,認錯者應減刑給予自新...
而認錯是否真心,都不知是由誰來判定?一個人判定與一堆人判定,你會選擇哪一種?


下跪認錯痛哭或動之以情,反而是陪審員比較容易受到影響
法官受過專業訓練,被影響的可能性及乎其微
你用這條當理由的話,正好拿來打主張陪審團制度者的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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