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案法官林孟皇個案評鑑答辯書

laovvye wrote:
鄉民是不懂法律的
秀才遇到兵
有理說不清
這位仁兄
別辨了
浪費時間...(恕刪)


是喔!? 你知道這裡有多少人是律師或是有法律背景嗎??
再你繼續裝下去之前先來解釋一下

laovvye wrote:
依照實質影響力說
你們這些鄉民應該也被當成共犯一起被關


實質影響力跟罪行法定主義兩者之間的差別與定義,與鄉民為何會成為共犯之關係?
答不出來就別裝模作樣了,別人裝懂至少還會google一下!
您老兄連最基本的因果關係與邏輯觀念都沒有阿~

chenhoubest wrote:
這個你要再確認, 地...(恕刪)


我為中鋼公務員身分部分道歉. 但是這又如何? 是不是中鋼公務員本來就不是重點.

關鍵是對中鋼有人事權那些人有沒有公務員身分才是重點啊!

承審法官開始就設定了一個"奇特"的認定標準, 當然會覺得法條錯誤, 無法可判.

另外老師的部分我沒錯, 也已查證過, 中鋼我不知道, 但是中華電信中有一批人在某些情況下

有公務員身分, 這一點我非常確認, 至於是否造成"目無法紀, 法律系統崩解"那不干我的事, 有能力

又閒就去告中華電信吧!

DAVIDC2924 wrote:
林益世未囑託辦公室主任,所以與身為立法委員之職務行為無關 ?

立法委員行為不一定要透過辦公室主任吧 !


我引這段是在講014行為時是立法委員,連顏色都塗好了

我在說甚麼,你在說甚麼?


mltr wrote:
所以閣下也是認同014是沒貪污囉?


按照現行檢方提出的證據,的確沒法證明014貪汙有罪

至於未來檢方會不會別那麼混,補強了證據,那麼我們可以拭目以待

mltr wrote:
不知該說陳啟祥是走運還是笨

把錢送給一個"沒有實質影響力的人"

但是很幸運的這個"沒有實質影響力的人"

順利的幫他喬合約~也真的幫陳啟祥拿到了合約

如果說這人沒有實質影響力

幹嘛要送錢給他?

幹嘛合約快到期了

還要主動送他8300萬?


建議你先把陳前總統那時最高法院所謂的實質影響力是甚麼意思弄清楚。
再跟現在014的實質影響力比對一下,
你就知道為什麼一個叫"貪汙"...
一個叫"恐嚇取財"...

前總統的實質影響力是指"雖然我不是直接管你的,但是直接管你的人是我管的"

而林益世身為立法委員,他能管甚麼人?
充其量就是他利用個人的人脈去喬而已。
跟他的公務員身分的職位職權並沒有實質的關係。
簡單的說,今天就算他不是立法委員,
他一樣可以這樣去恐嚇陳啟祥。
而貪汙罪必須是"利用公務員職權上的影響力來圖利"
但是林益世現在用的是公務員職權上的影響力嗎?
並不是!而是他個人的人脈關係的影響力。
只不過他個人的身分是公務員罷了。
貪污罪一定是公務員犯的,但是公務員犯的罪卻不一定是貪汙罪。
現在的情況就是林益世案在法院裡的證據顯示是不符合貪汙罪的要件,
那當然就不能以貪汙罪來定林益世的罪。
除非二審時檢察官再拿出其他能證明林益世貪汙的證據出來。

所以現在的問題根本不在法官,而在檢察官!
提證據的人不提出有效的證據,
判案的人要怎麼判出符合大家期望的結果?
難道要法官不管證據光聽民意就下判決嗎?
暗天使 wrote:
法官個案評鑑答辯書答...(恕刪)


說穿了 有貪污沒貪污的準標不一樣...只是不好說出口罷了


至於實質影響力
看來以後立委、議員可以用力關說跟收錢了
反正警局不是他們管的,人事也不是他們管的
都沒有實質影響力
只要收錢時說話客氣點
連恐嚇都不會成立
真的是佛心來的
台灣人,貪財怕死要面子;凡事都要爭面子,說到會死人,面子可以不要,聽到有錢賺,命都可以不要...
mltr wrote:
所以閣下也是認同014是沒貪污囉?


你搞錯了!
我們認不認同014有沒有貪汙這不是重點,
重點是在法庭上有沒有辦法拿出證據"證明他貪汙"!
如果拿不出證據,就算大家都認為他貪汙,
也不能隨便判他貪汙罪!
不然以後不需要法院了,
警察抓到嫌疑犯之後辦個投票來決定有沒有罪就好了不是嗎?
那要法庭幹嘛?

其實每次看到新聞上那些強姦、殺人等等的嫌犯被抓時,
我都想過去貓他幾拳!
問題是台灣是法治的國家,
在法院正式判他有罪以前,
他就是無罪的!!!
警察抓他是因為"他有嫌疑",
而不是因為"他有罪"!!
不管這個嫌疑有多大,
在正式確定(法院判決)以前,
他跟你我一樣都是無罪之人!
你如果問我"覺得014有沒有貪汙?"
我會回答你"我覺得有!"
問題是他是不是真的會被判貪汙罪並不是我覺得或是你覺得或是鄉民覺得或是全台灣的人民覺得就能定案的。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既然你懷疑他貪汙,那你就要拿出他貪汙的證據出來,
如果拿不出來,就算他的行為再像貪汙,他的嘴臉再惹人厭,
你也不能隨便判他貪汙罪!

vivian93 wrote:
你搞錯了!
我們認不...(恕刪)


你說的沒錯~我認同
但是6300萬的謝禮也太誇張了吧
如果是6300塊我還相信是謝禮
再加上有錄音證據
以上都不能成為證據的話

你說還要有什麼證據才能定罪?
這狀況就是
法官用一堆漂亮的言詞告訴大家
太陽是打西邊出來的
而且論證非常有理 依法有據 邏輯完美一百分

然後 太陽就從西邊出來了嗎?
還說什麼 依照良心之判決云云...

我想這判決應該可以編進國文課本
讓學生們從小就立志收紅包 並且懂得如何完美切割
歐耶 A錢萬歲!!

Auroras777 wrote:
這狀況就是法官用一堆...(恕刪)




今天有個新聞如下:
人妻內褲沾小王精液辯稱脫褲讓對方「自瀆」

[檢方傳喚2人到庭說明,黃男否認曾和蘇女發生關係,聲稱當時是借用對方內褲用來自瀆;蘇女也辯稱自己一時禁不起對方請求,才會脫下內褲讓黃男「自行解決」,事後再穿回內褲。但檢方痛批2人辯詞太瞎,6日依通姦罪將2人起訴。]

依通姦罪起訴了,可是檢查官的證據是什麼,就一條沾有精液的內褲!!
如果依照法官的判斷會有罪嗎?
劇本大概是這樣....

法官:只有沾精液的內褲無法證明男性將性器官放入女性的性器官裡面,
因為男性要排出精液的方式的確是可以靠本身自慰來達成的,因此不巧滴落在
女性內褲上確實可能存在這種狀況,因此罪證不足的情況下,本案無法構成通姦罪,宣判無罪!!

我看以後全天下男人都爽翻了,就算被抓到男女全裸躺在床上,旁邊放一團沾有
男性精液的衛生紙都無法構成通姦罪吧,因為僅有一團精液面紙跟裸體確實無法
100%證明有通姦的行為,或許女性是全裸跳豔舞給男性看,男性靠自慰達成射精在面紙上,
因此通姦罪不成立,也是無罪囉......
法官嘛~官字兩個口,法條文字就只是那樣寫,要怎麼解釋都看人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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