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C2924 wrote:
何江忠還沒有召開「士...(恕刪)
blink_blink21 wrote:
不倫不類的比喻還給我講sense
還烙英文耶!啊!不就好棒棒
你的重點不就是刻意引導至“玩”嗎!
照表操課可以被講成刻意凌虐=叫你去疊羅漢?
人權至上,人死為大對吧!通通連坐判死刑好了
這樣我們就有比美國還尊重人權了對吧!
台灣會變成動則得咎不是沒有原因的…
重點是在起訴/引用的法條及意圖上…死亡只是結果,過程與意圖是考量的重點
哪天你在路上不小心撞死人,我看被判個蓄意殺人,你應該會接受吧!
-_- ...please reply your article with some sense....
...(恕刪)
有一句話很經典
Don't argue with idiots, because they will drag you down to their level and beat you with experience.
純分享
dirtypoint wrote:
問題沒那麼難懂吧我的..然"形同" 這是極度擴張解釋
.(恕刪)
第 302 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302 妨害自由罪,以其他非法方式剝奪行為人自由。在禁閉室限制自由一段時間,區別在「合法」或「非法」。
例如法院將犯人判刑關入監獄,是「合法」的拘禁,法官認為洪案是「非法」的拘禁,才會採用此條文。
因為此條法律是刑法,在軍隊上使用,一般法院法官還不習慣,所以有「形同」文字。
基本上,適用性沒有問題。
此法最輕可以罰款,但是因為洪姓軍人最後死亡,法官可能會以較重之刑罰。
合法或非法,這牽涉軍中的規定,當然在二審還會再辯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