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ry2013 wrote:
果然要看了這個影片...(恕刪)
看了這影片,我了解了什麼行為叫「滲透」「製造對手污名」無所不用其極

小鐵子 wrote:
一、就醫:一般大手術要親屬簽字,同志如果六十五歲,要動大手術,他的伴侶不能簽,簽了也不算數,而醫生很容易被突然衝出來的兄弟姐妹告到脫褲。
同志得找自己兄弟姊妹簽字(親人),
就算是異性戀很多跟兄弟姐妹根本沒聯絡(或關係不好)
異性戀則可以找伴侶簽字,這就是同志在爭吵的「不公平」。
小鐵子 wrote:
二、繼承:同性戀跟異性戀,在沒有立遺書的狀況下,
他的伴侶能主張的權力不一樣(能主張的少很多)。
在場異性戀有小孩的,
哪個會希望自己辛苦一輩子的財產,最後是給旁人拿走。
誰不是希望給自己的小孩或伴侶。
很多人死之前,只希望自己心愛的人可以好好過接下來的日子,
這是我們為何把遺產給親近的人。



Rillifane wrote:
每一項基本人權體現在法律上都可或多或少牽涉到制度,而可以解釋你所謂的"制度"排除同性戀適用的原因是什麼?
Rillifane wrote:
從統計學來說,一般的調查,同性戀人口大概在2%~10%不等(不同時期不同地區有很大的差異).
就算以兩千萬人來算,影響的是 40萬到兩百萬左右的人口. 就保障國民權利和穩定社會的角度,同性婚姻,很難說沒有它的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