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多元成家,希望大家冷靜思考~

Gary2013 wrote:
果然要看了這個影片...(恕刪)



看了這影片,我了解了什麼行為叫「滲透」「製造對手污名」無所不用其極
小鐵子 wrote:
一、就醫:一般大手術要親屬簽字,同志如果六十五歲,要動大手術,他的伴侶不能簽,簽了也不算數,而醫生很容易被突然衝出來的兄弟姐妹告到脫褲。
同志得找自己兄弟姊妹簽字(親人),
就算是異性戀很多跟兄弟姐妹根本沒聯絡(或關係不好)
異性戀則可以找伴侶簽字,這就是同志在爭吵的「不公平」。

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同志的伴侶也是關係人之一

小鐵子 wrote:
二、繼承:同性戀跟異性戀,在沒有立遺書的狀況下,
他的伴侶能主張的權力不一樣(能主張的少很多)。
在場異性戀有小孩的,
哪個會希望自己辛苦一輩子的財產,最後是給旁人拿走。
誰不是希望給自己的小孩或伴侶。
很多人死之前,只希望自己心愛的人可以好好過接下來的日子,
這是我們為何把遺產給親近的人。

同志如果真的關心自己伴侶,希望自己心愛的人可以好好過接下來的日子,可以事先指定繼承,就沒有繼承的問題。
同志不思先為自己心愛的伴侶預立遺囑,反而要求政府大動干戈大修民法,要求多數人去配合同志。
BenitoT wrote:
看了這影片,我了解了...(恕刪)

既然這些性訴求不是同志團體的訴求,
下次遊行就請把這些人趕出去,
不要模糊了焦點。

以免壯大聲勢時是好夥伴、
發現被扯後腿時急忙撇清是被別人滲透反串的!
而且還不只一個團體!
wirklich1021 wrote:
我誠心的建議你,不...(恕刪)


每一項基本人權體現在法律上都可或多或少牽涉到制度,而可以解釋你所謂的"制度"排除同性戀適用的原因是什麼?

從統計學來說,一般的調查,同性戀人口大概在2%~10%不等(不同時期不同地區有很大的差異).

就算以兩千萬人來算,影響的是 40萬到兩百萬左右的人口. 就保障國民權利和穩定社會的角度,同性婚姻,很難說沒有它的積極意義.

Gary2013 wrote:
既然這些性訴求不是...(恕刪)


這裡是自由人權台灣,警察在場維持秩序都沒出動抓人了,誰有資格妨礙他人人身自由?
要像這樣嗎?


Rillifane wrote:
每一項基本人權體現在法律上都可或多或少牽涉到制度,而可以解釋你所謂的"制度"排除同性戀適用的原因是什麼?

這個是大哉問耶,可以寫一本專書了,要解釋清楚可能不容易
如果您有興趣,可以去翻翻憲法教科書,找找「制度性保障基本權」或許比較可以理解
簡單的說,憲法對於基本權其實是有分類的,有從人出生以來自始存在的,也就是天賦人權,例如自由權
也有是後天國家形成後透過國家法令產生的,比如:應考試、服公職、選舉、罷免、訴訟權
基本上你在憲法中找不到有一條叫婚姻權的,所以婚姻是個制度,而不是權利
想像一下,今天沒有婚姻制度,一般人就不能戀愛或在一起嗎?顯然不是
所以婚姻是什麼,婚姻說穿了,其實是一種國家透過法律賦予法律實力(權利)的制度
就有點像是國家給人民的糖果
那為什麼會有婚姻制度?可以這樣想,在遠古時代沒有婚姻,人類就沒法生存、發展嗎?好像不是~
所以婚姻的目的,其實是人類總結歷史經驗,透過國家法律的介入的一種政策制度
而近代以來大概可以歸納有幾種目的:1.避免血統紊亂2.強化優生學3.促進國家永續存在
簡單的說,立法者預先設想透過男性跟女性的結合,可以促進人口繁衍,後代優良,國家永續發展
這個是基於自然法則預設下的結果,跟歧視不歧視無關,而且更跟愛情沒有必然關係
只要是男女,有結婚的意願,國家就賦予法律的保障,如果沒有結婚的意願,就算是男女結合,國家也不會給予法律保障
所以「婚姻」本身是有目的性在,不是單單只是講愛情,至於制度選擇上到底允不允許多夫多妻的存在
那究繫於時代背景跟社會價值觀的發展了,很難說有絕對的對錯,畢竟在人類歷史上也不乏一夫多妻,或多夫多妻的例子

Rillifane wrote:
從統計學來說,一般的調查,同性戀人口大概在2%~10%不等(不同時期不同地區有很大的差異).
就算以兩千萬人來算,影響的是 40萬到兩百萬左右的人口. 就保障國民權利和穩定社會的角度,同性婚姻,很難說沒有它的積極意義.


如果你能理解我以上的看法,那們我必須指出,同性婚姻所涉及的,其實不是自由權而是平等權
就像是國家給一部分人糖果,但不給另一部份人糖果,這個時候另一部分人是可以起來要求國家也要保護我,給我糖果
這也是我部分認同同志平權的原因,所以我也認同你說的,不是沒有積極意義
但是平等權最難的部分是,什麼部分是本質相同?什麼部分又是本質不同?如何做才能達到實質平等
同性伴侶雖有受保護的必要性,但始終無法迴避的問題是,生理特性確實和異性婚不同
所以要全面適用以異性戀架構起來的法律體系,會變的非常怪異
更不用談長期以來我們都是以異性戀一夫一妻制度下架構的法律體系,除了民法之外,還有千千萬萬個法條
如果今天貿然直接更動民法,這個所有民事法律的根本法
那們一方面對於同志不盡公平,另一方面也會造成一場修法災難
所以我才會說,技術上最好的方式是立專法而不是修民法
這是變動成本最小的方式
順帶一提,我其實認為那些事實上的夫妻也該立專法納入保障,因為這些在邏輯概念上更接近異性婚的人
,卻也是完全沒法獲得法律的保障,是很有問題的

BenitoT wrote:
這裡是自由人權台灣...(恕刪)


請提告.....可以告他們..限制自由..

至於罪刑成不成立..法官說了算...

台灣是法治的國家...如果遇到有人對你權利造成傷害...請提告...

BenitoT wrote:
這裡是自由人權台灣,...(恕刪)

就認了那些找肛肛、找約砲的是豬隊友不就得了。
以後遊行隊伍要把這種豬隊友過濾掉!

如果一起壯大聲勢遊行時志同道合,
回頭發現隊友的言論是反效果就急忙撇清關係,
只是又一個髮夾彎而已。

誠心建議,
你們的訴求應該是同性間的「戀」而不是性,
如果訴求是性的團體,
麻煩請他們不要來,
如果性訴求團體執意留在遊行隊伍中,
或是參與遊行有正當性,
那這樣的遊行就不要參加吧!

BenitoT wrote:
這裡是自由人權台灣...(恕刪)


大大你是贊成婚姻平等草案???還是贊成多元成家???

如果你只是贊同婚姻平等草案..要求同性可結婚....其實這編一堆人都贊成..

因為同性要不要結婚根本不關我們的事情..是同性戀自己的自由...

但是多元成家裡面的伴侶制度跟家屬制度就讓很多人反感了...

你贊同多元成家的伴侶制度草案跟家屬制度草案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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