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另立專法不是比較自由嗎?

ObiWong wrote:
那些立專法的國家的同志有覺得自己結婚這事被自己國家歧視了嗎?

重點是左膠們的歐洲主子說要修民法,
所以左膠們當然得堅持修民法。
不然主子會不開心,
就不能跟“國際“接軌惹。

左岸早有名人佳言,
“群眾運動就是運動群眾“,
哈哈人權自由哈哈。
所以岐不岐視是由你來定?現在講不過別人就罵別人反智?
小鐵子 wrote:
你連專法是幹嘛的都不...(恕刪)
小鐵子 wrote:
你說的那些專法都適用於現有法律,是屬於給人多的保障,並非原住民有專法就不適用一般法律好嗎。

你沒有把同性戀與異性戀當成「一樣的人」喔!
同性伴侶專法對誰適用?對任何人,而不是針對同性戀。
今天是異性戀,明天會不會變成同性戀?難講。
今天是同性戀,明天會不會變成異性戀?難講。
民法是制定每一個人「異性成家」的法條,不管你是什麼性傾向都一樣。
專法是制定每一個人「同性成家」的法條,不管你是什麼性傾向都一樣。
法律就是法律,不會因為訂在民法或專法中就有差異。什麼叫做歧視?
你自己心中已經把同性戀和異性戀當成不同的人了。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評:照這篇看來,從“救濟“的角度,
同性伴侶法其實也沒有必要啊。

同運不敢告訴你的真相:現行法律不但允許同性伴侶成家 且視為法律上的家屬

2012年,同志熱線推出微電影《其他人》(Others),片中聲稱,法律沒有保障同性伴侶,最後伴侶只能成為摯愛的「其他人」。

2012年9月8日,伴侶盟秘書長簡至潔於正式發佈多元成家草案之記者會上,開頭亦強調「社會制度、國家法律則仍舊當兩人是陌生人」。(資料來源:伴侶盟記者會 秘書長簡至潔 發言稿,第一頁3-4行)

延續既往「同性伴侶只能當陌生人」的謠傳,到了2014年下半年,公開新聞資料再次記載多位同性戀者的說詞,認為「同性伴侶就算相伴十幾、二十年,最後在喪禮上,卻也只能是『沒有法律關係』的『其他人』」「茶米說,沒有法律保障,再相愛也是『最熟悉的陌生人』」。

同年,婚姻平權革命陣線官方網站亦聲稱:「同性伴侶,長期沒有法律保障,法律上形同陌生人。」

綜合以上同運團體所揭露之資訊,可歸納出一個結論:

「同性伴侶只能成為法律上陌生人」的謠言多年來流傳已久,但熟諳法律的同運人士卻未提供正確的法治資訊,誤導同性戀者以為只能藉由改變「婚姻」定義的方式才能成家,而未告訴同性戀者現行法律已允許同性伴侶成家。

那麼同性伴侶要如何依法成家,成為國家法律所承認的「家屬」呢?

成為家屬後,在法律上能享有哪些權利,並負擔相對映的義務呢?

以下提供簡便的法治資訊,供想成家的同性戀朋友們參考:

一、民法已允許同性伴侶成家

民法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民法上的家屬不以登記為一戶為前提(法務部86律字第039308號函釋),如有「同居事實」,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現行民法承認同性伴侶可獲得家屬般的地位。

二、當同性伴侶依法取得家屬地位後,享有以下權利與義務:

(1)可以享有民法上家長與家屬的扶養權利與義務(民法1114條、1115條、1116條)
(2)同性伴侶如能舉證其為有「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的家屬,依法可成為稅法上認列扶養的免稅額


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一、免稅額:(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如果你的伴侶是未成年人、或滿20歲的學生、身心障礙者(殘酷兒)、或是無謀生能力者,而且還要加上你們打算永久同居生活的條件(這樣才符合民法1123條家屬地位的要求),下次報稅時,你可以依法將伴侶列為綜合所得稅的扶養親屬免稅額中。

至於所得稅法的家屬,是否必須與扶養人設於同一戶籍?大法官415號解釋明文:「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人是否為家長家屬,應取決於其有無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而不應以是否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亦即,關於稅法上家屬的判斷標準,並不以性傾向、是否登記於一戶為區分標準,而是以共同生活客觀事實之有無作為家屬身分取得之條件。

假如稅政機關以民眾無法舉證為由,將有共同生活事實的同性伴侶排除於認列扶養名單外的話,似違反大法官之意旨。因此,正確解決之道應係修改所得稅法,增設認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客觀判斷標準,而非動員同性戀者修改婚姻定義。因為如僅擴張婚姻定義至同性結合關係,其他不願結婚只願當家屬的同性伴侶(毀廢派&不願出櫃的同志不想結婚)、以及其他無血緣關係的家屬仍無法從中受惠。

(3)如伴侶基於共同生活客觀之事實(民法1123條),將其伴侶列為「綜合所得稅的扶養親屬」(所得稅法第17條),該納稅義務人在社會救助法上,亦可被計入為同性伴侶的「家庭人口」(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第4款)

(4)當同性伴侶在外流浪,經警察機關通報為遊民,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7條第1項,警察機關應通知家屬(包括同性伴侶)領回。同性伴侶在外流浪的因素可能有:對方是失智的老年同志或因吵架離家出走。不論離家因素為何,只要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之同居人,在法律上均有給予一定的權利與義務。

三、戶籍法已允許同性情侶以登記為一戶的方式成家

戶籍法第3條規定:「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戶,以家長或主管人為戶長;單獨生活者,得為一戶並為戶長。」第4條:「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三、遷徙登記:(一)遷出登記。(二)遷入登記。」

如同性情侶欲成家,現今戶籍法允許同性伴侶登記為一戶。依據本站志工諮詢戶政事務所人員之建議,登記步驟如下:

(如果想看更詳細的資料,請參考內政部戶政司提供的資料,並下載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

(一)登記於自有房屋之情形

假如同性戀屋主希望與同性伴侶登記為一戶,辦理戶籍登記要帶的證件有:

1. 屋主幫同性愛人辦遷入登記

(1)由屋主幫愛人辦登記

請同性戀屋主攜帶兩人的戶口名簿(1)、印鑑(2)、身分證(3),以及同性伴侶的「委託書」(4)等四樣物品至戶政機關辦理遷入登記。

委託書上應記載委託人與受託人、辦理登記之年月日、委託事由(例如:本人因工作因素,無法親至戶政機關辦理遷入登記,故委託同性愛人某某處理戶口遷徙事宜)。

(2)由伴侶自己來辦登記

因為是本人來辦遷入登記,此時就無庸委託書,只要攜帶兩人的戶口名簿(1)、印鑑(2)、身分證(3)

辦理登記後,因身分證上的「住址」會進行變更登記,身分證會換新,到時請記得攜帶足額的金錢(50元)作為製作新的身分證的工本費。其次,新的身分證上的伴侶照片不可超過2年,如逾期,據說現在每間戶政機關均會提供無底片的照相服務,一張照片100元。

如果同性戀伴侶渴望身分證能證明兩人間的親密關係,其實在兩人登記於一戶的情形,只要對照雙方的身分證,一般人即可推知兩人同居的親密關係。既然同居關係有受國家發放的身分證所承認,那麼同志朋友即無庸以修改民法的手段,作為證明兩人關係的方式。

(二)落藉於房東房屋的方法

如兩人名下無自有房屋,是貧窮同志,或均為外地打拼、求學的同性戀青年,也可以選擇徵求房東同意,將戶籍掛在租屋處下。

跑關方式是:攜帶已完稅的房屋稅單正本(1)、兩人的戶口名簿(2)、印鑑(3)、身分證(4),並視情況攜帶伴侶的委託書(5)到租屋處的戶政機關辦理遷入登記。

(三)入戶後的生活

希望能遷移戶籍的族群,除了有LGBT族群外,也有其他利益人士會刻意遷至地方充當幽靈人口,影響選情。為了避免發生這樣的情形,在確定落藉後,戶政單位會將戶口移轉的狀況通知轄區派出所,請警察檢查民眾是否有「居住事實」。假如沒有居住事實,經警方查明是虛報遷徙後,警方會依戶籍法第76條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並撤銷遷徙登記。(資料來源:萬華戶政事務所)

四、結論:現行法律已允許同性伴侶成家,同運團體何苦逼迫既有婚姻架構?

綜合以上線索,我們可以發現,同運團體所說的:「同性伴侶只能成為法律上陌生人」、「國家將同性伴侶排除於法律之外」、「同性伴侶長期沒有法律保障」這些情形,均非事實。依據戶籍法,同性伴侶如有居住事實,即可依法「成家」登記於一戶。如兩人計畫攜手一生,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戀人,民法承認這樣的人有等同於「家屬」般的地位,並可享受家屬相關的法律保障與義務。法律既然已經承認同性伴侶的「家屬」地位,同運團體何苦急欲逼迫既有一夫一妻的婚姻架構呢?甚至動輒以歧視為名,行污名、網路罷凌之實。

更甚者,2014年7月31日23時至8月1日凌晨間,發生史無前例的高雄氣爆慘案,舉國哀痛震驚。當人們的焦點都放在災情上時,氣爆隔天8月1日,主流的同運團體卻急著想結婚,想辦喜事,故意忽略遷入戶籍的成家方式不去做,反倒慫恿30對同性伴侶登記結婚。此舉不但延誤其他民眾辦理行政事務的流程,也誤導大眾以為同性伴侶完全無法成家、無法當家人,但其實同性伴侶早已可以依法成為家人了,不是嘛?
yuffany wrote:
你沒有把同性戀與異性戀當成「一樣的人」喔!
同性伴侶專法對誰適用?對任何人,而不是針對同性戀。
今天是異性戀,明天會不會變成同性戀?難講。
今天是同性戀,明天會不會變成異性戀?難講。
民法是制定每一個人「異性成家」的法條,不管你是什麼性傾向都一樣。
專法是制定每一個人「同性成家」的法條,不管你是什麼性傾向都一樣。
法律就是法律,不會因為訂在民法或專法中就有差異。什麼叫做歧視?
你自己心中已經把同性戀和異性戀當成不同的人了。


異性戀者若想跟異性結婚就採用民法
異性戀者若想跟同性結婚就採用專法

同性戀者若想跟異性結婚就採用民法
同性戀者若想跟同性結婚就採用專法

雙性戀者若想跟異性結婚就採用民法
雙性戀者若想跟同性結婚就採用專法

法律對任何人都是平等的。

小鐵子 wrote:
民法裡面有同志的影子...(恕刪)

在下建議你可以把女權、黑人、同性戀都搞到一起,變成「同性戀的女黑人」這樣說服力道比分開講要強上很多的
小鐵子 wrote:
民法裡面有同志的影...(恕刪)


不然民法裡面那堆直系旁系血親相關的規定

是要怎麼修?

你們是有沒有好好思考過這個問題?

我猜是沒有

小鐵子 wrote:
關於專法歧視,如果你...(恕刪)


所以哪個立專法的國家的同志覺得自己被歧視了?

如果專法有問題,是歧視,還能通過這麼多民主國家的憲法認證?

見鬼

這句話原封不動的還給你

"關於專法歧視,如果你只是想要在自己的腦海想像,要這麼反智,那就沒啥好說了。"
2016-12-07 17:28 by venus0256
傳統婚姻制度是什麼? 不管是一夫多妻或是一夫一妻
本質上都是男+女,不可否認吧
但民法通過,就表示傳統婚姻制度不再只是男+女了,對吧
這不就是傳統家庭男+女的制度從此再見了嗎?
我們就是不想傳統婚姻制度不再是男+女,不行嗎?
你覺得不重要,不代表別人也要覺得不重要, "多數人" 覺得重要所以要保留
這個理由夠充份了吧
你可能也會覺得保留這個看不到的觀念有什麼用,實質沒有影響
不一定要用多元性別的準則過日子喔
好,那我問你?
你要我們不要在乎它,改變也不會怎樣,實質沒改變還是可以一樣過日子
那你們為什麼要在乎它,而硬是要它改變? 你們不加入也是可以過日子不是嗎?
同性結婚要的是什麼? 是看不見的婚姻觀念,還是實質的保障?
照我看大部份的同志說爭取是為了實質的保障
那如果立特別法可以保證同性婚姻完完全全擁有實質的保障
你又何須反對?
還不是為了要加入這個看不到摸不到的 "婚姻" 這個定義,而不只是實質的保障,不是嗎?
那和異性戀堅守看不到模不到的婚姻定義有什麼差別?
骨子裡還是一樣都是在乎傳統 "婚姻" 這個制度
如果不在乎的話,那用特別法去定義一個 "同性婚姻",有別於傳統的異性婚姻
有何不可的?
所以你想要加入而要擴張婚姻的定義,別人想要堅守婚姻定義不可改變
那不就是公投,比人數最公平了
不過公投前,同志就大方承認要的不只是保障,而是也想要 "婚姻" 這個原屬於異性戀的名詞
簡單的說
就是同志還是在乎婚姻這個名詞,所以想改變而加入它
但卻要異性戀不要去在乎它,可笑

**說得太好了,完全同意+N

小鐵子 wrote:
婚姻有很多條路嗎,...(恕刪)


異性戀還是這世界上的絕大多數
是要去爭取同性戀的認同做什麼?
你再怎麼不喜歡,也改變不了異性戀是主流的事實

這裡的許多人,包括我,並不反同
只是認為不宜去動到要大費周章的民法
但我也相信,經過這一堆論辯後
你們已經成功把我們這些並不反同的人
也要開始去思考是不是連專法也不支持了

你要說異性戀是霸權是傲慢
甚至是食古不化或小心眼,anyway
反正我知道我自己是怎樣的人就行

只送你一句,以小事大,要用智慧
你口口聲聲為了同志婚姻平權
但你的做法,絕對是在朝毀掉同志婚姻平權的方向走



CKWallace wrote:
只送你一句,以小事大,要用智慧
你口口聲聲為了同志婚姻平權
但你的做法,絕對是在朝毀掉同志婚姻平權的方向走...(恕刪)


抱歉,其實現在我們異性戀在台灣的勢力才是小吧,
畢竟同性戀的靠山已經上台了,對於反同的遊行
可以完全封鎖新聞,不讓反同意見發聲。

說實在的,以現在的情勢,就算同性戀及其支持勢力
很極端的把民法修成只承認男男婚或女女婚,否定男女婚配,
有誰能阻止嗎?立法院反對黨阻止不了,社會大眾遊行會被
消音,帶頭反對者會被挖醜聞查水表,真的拿他們沒辦法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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