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女大生工時太長離職竟遭名店求償59萬

YTCHOU wrote:
只要雇主還沒有收到行政處分書前 就別說他違法啦...(恕刪)


YTCHOU wrote:
簡而言之 就是這兩個學生能力不好 程度差 自不量力
...(恕刪)


所以呢,
店家有沒有違法,
網友說的通通都不算;

而學生是否"能力不好 程度差 自不量力",
只要這位版友說了就算,是吧?

YTCHOU wrote:
老師本來就要 因材施教

如果程度差 分去技術高的地方實習 不是要他們痛苦嗎
...(恕刪)


學生後來換到哪個地方實習,
請問你知道嗎?
新的實習點教給他們的技術,比起原來的烘焙坊更高還是更低還是差不多,
請問你又如何知道,
否則憑什麼證明技術高低?
你是高餐的教務人員嗎?
還是台中西餐同業公會的幹部?
YTCHOU wrote:
我已經說過了 有沒...(恕刪)


不需要載明啊~法條上寫得清清楚楚,

並不需要等勞工局處分~

更不用說資方有侮辱之行為了~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之虞"兩個字有看到嗎?

有超時工作損害勞工權益疑慮就可以跑了~

不然第四款的情況難道要等被傳染後病得半死才能離職?

rexjian wrote:
所以呢,店家有沒有...(恕刪)


剛好昨天有看到一位實習生上電視

她說台中這間店 教過一次以後

要她自己下去做 她說因為材料很貴 怕做不好 壓力很大

而且她的成品失敗率很高


廖姓主廚出來打臉了
給學生「社會教育」?離職廚師22張圖舉證打臉烘焙坊

廖男:1月12號去領錢時,4人被以「離職員工不能進公司領薪水」\僅能在門口的小桌子領錢,薪資為4萬元,卻只領到20008元+7830,當時在領錢時,聽到店內1名員工說,「喔,剛剛議長秘書室那裏已經把有關勞工開罰的部分處理好了,沒事了」

有議長撐腰難怪這麼囂張
台中市議長被點名了,會不會出來説清楚???


YTCHOU wrote:
教過一次以後

要她自己下去做 她說因為材料很貴 怕做不好 壓力很大

而且她的成品失敗率很高...(恕刪)


是不是因為只要出錯一次就要被迫負擔昂貴的材料費?
你保證任何新的技術只要教你一次,你就能完整學會絕不出錯?




連在官方主持的勞資協調會上,白紙黑字簽名蓋章的協議都能耍賴,
區區幾千元新台幣還搞到被強制執行,
丟不丟臉啊?
是否該店平常就視公權力如無物呢?

如果要幫該店辯解是面子問題,吞不下這口氣之類就省省了,
有guts當初的勞資協調會就不要簽字同意,
直接破局走法律程序就好,
反正勞工局開罰也還可以打行政訴訟不是嗎?


rexjian wrote:
是不是因為只要出錯一次就要被迫負擔昂貴的材料費?
你保證任何新的技術只要教你一次,你就能完整學會絕不出錯?


沒要她賠材料費啦

她因為再跑去問老闆 老闆會不耐煩 所以她就不敢問

我就奇怪 她連同事也不敢問嗎

她有說 她上班累 沒關係 但要學到功夫

沒學到功夫 她當然就不想做了






YTCHOU wrote:
剛好昨天有看到一位...(恕刪)


貴......

有我前公司的黃肌鮪魚一條貴嗎???

而且只有二廚示範過一次鮪魚解剖show而已喔

實習生還不是失敗個兩三次就熟手了

我離職前都還沒看過前公司要求求償那幾隻試驗的黃肌鮪魚
boyce2010 wrote:
聽到店內1名員工說,「喔,剛剛議長秘書室那裏已經把有關勞工開罰的部分處理好了,沒事了」...(恕刪)


蘋果馬上訪問台中議長室了,
得到的回應是:

幫血汗名店關說? 議長辦公室:從未關心了解

台中永采烘焙坊向國立高雄餐旅大學2位女大生求償59萬元,引起爭議,店內的廚師今天凌晨也站出來,表示當初去領薪水還被店家請出餐廳外小桌子,簽核薪水時,餐廳內部的員工還說「剛剛議長秘書室那裏已經把有關勞工開罰的部分處理好了,沒事了。」記者中午致電台中市議長林士昌辦公室,辦公室主任表示完全不認識永采烘焙坊、更沒有幫他們關說。
議會副秘書長兼議長辦公室主任彭乾銘接受記者採訪,表示議長辦公室全體同仁上上下下從未關心、了解過這家店,也沒有打過這樣子的關切電話。另外新聞出刊後,議長辦公室內部也馬上跟台中市勞工局確認,確定議長辦公室從未關說這件事情。所以議長林士昌辦公室確定從未關切永采烘焙坊。
記者追問,議長是否認識永采烘焙坊老闆一家人?彭乾銘馬上極力否認,「沒有,不認識!」至於是否會對主廚提告,他說:「這樣聽說對我們很困擾啦,但我們保留法律追訴權。」(楊景名/台北報導)


至於真假?
繼續看下去好了

rexjian wrote:
蘋果馬上訪問台中議...(恕刪)


這種證據 法律稱為傳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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