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elkk wrote:你一直說補習班老師...(恕刪) abelkk wrote: #106樓就算是補習班師生戀(年齡大於18歲) 違反道德 一樣是GG 身敗名裂(沒違法) TfhC wrote:#107樓有沒有實例? abelkk wrote: #106樓美國成年人vs年齡小於18歲 就會可能有法律問題 TfhC wrote:#107樓哪條法律?
abelkk wrote:news: 5.2...(恕刪) 補習班的本來就不是老師..他是非正規教育體系..但是他是受到教育部管轄..因為他跟教育有關一般來說...正規老師是擁有教師資格者....補習班的那些授課者..並非一定是正規老師....
TfhC wrote:講白點,補習班就是學店,也就是販賣知識的地方,老師就是商品,學生就是顧客。 本來就是-----------------------abelkk wrote:你一直說補習班老師不算老師但是教育部就是直接把有前科的免職之後還要修法加上以後的會有法律責任... 舞蹈班烹飪班陶藝般跆拳道."老師"呢??
補習班,要立案,同屬教育機構...必須遵守一:國家法律二:教育部規定三:縣巿政府規範、規定及監督....228條...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代誌大條了...公訴,檢調主動偵辦哩!...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C0000001&LCNOS=%20221%20%20%20&LCC=2刑法:227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228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TfhC wrote:依照鄉民的邏輯,躲..快告訴大家啦,林女父母為何不同意提供林女生前的筆電手機日記給南檢,這無關喪事吧?請問這是什麼心態?.(恕刪) 筆電手機日記 連你自己提供給你自己父母看 恐怕都不願意了好端端的一個女兒變成這樣下場 不要隨意賤踏林的親人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