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最美 wrote:
繼續看下去會怎麼判記(恕刪)
兩個適用條文不同
結果也不同喔
刑法第 151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因為是不特定對象
所以沒有原告只有被告,接受舉報後由檢察官了解情況後判對需不需要接下來約談跟送法院
而您舉的例子應該適用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
這個有受害人且多為受害人提告,所以就有原告跟被告,相對地就會有誣告的可能性。
刑法第169條 (一般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或是另外一條刑法
第 310 條 1.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3.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這一條也有受害人,解釋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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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
罵人不管是小粉紅或綠蛆都可能被受害人提告
但是被告者也可以提出誣告
而如果說"某人"在網路上說明天要開車去撞總統府,而被人"檢舉",則檢舉人並非"提告人",故無誣告之可能
至"某人"要不要被約談跟約談後的懲處則由檢察官跟法官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