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銀兩幾百 wrote:
wndforce兄:...(恕刪)
閣下若有從之前的文章一路看下來就知道wndforce網友的意見不假,請問我講了個覺得受到侮辱就可提告這一說法時,樓主怎麼回我的,說我不准他批評洪家,更多例子不勝枚舉。
有時活在象牙塔的人不見得不會偷換概念,更為了自己的道而表演的慷慨激昂,對風無網友用開脫一詞,不覺得夠誇張了嗎?
風無 wrote:
對這個偷換的概念,說實話我頗為同意
我認為人權在高 不該高於法理
就如同高唱自由 但自由不該為侵害他人自由的同理詞
籌銀兩幾百 wrote:
所以小弟認為wndforce兄高看了該撰文者,
該人應非如您所想有意漂白強者,
應只是個不清楚自己位於何處的迷路小羊,
小弟對該人的文章有一個更簡單的評價"迷盲"!
dirtypoint wrote:
被要求 "補做資料" 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一不小心,恐怕會從證人變被告
ScarleTAKE wrote:
若當時在場,本人也不會丟鞋,考量到本人的力量有限、視力不良、場面動盪,很可能波及旁人。在下會橫在道上,只要與在下有任何接觸,在下即視為侵犯。
ScarleTAKE wrote:
此外,針對此點,請容在下補充看法。
范先生一開始說洪家小弟是他的好兄弟,他都有特別照顧他,這是范先生親口說被記者錄下來撥放出來的。
范先生後來說,洪家小弟很壞,又不背執星,大家都很討厭他。這是在檢察官的文件上白紙黑字寫的。
事情發生了,閃躲、反覆。還有種種完全不合理的作法及看法。若在下為其家屬,亦是面目無光。
要不要貼告示,在下認為,是他們家的問題,沒有任何人要求,在此同時,洪家人也不斷地接到漫罵的電話,也在網路上成為眾人是非的話題。
該負責的不應該是文中的「所有人」,也不是「軍人」這個職業,更不是雙邊的家人,在下認為,是導致這一連串錯誤的一群不對的人。
ScarleTAKE wrote:
風無先生,您好。
首先,在下並不認為有些事情是「過度解釋」,過度解釋至少是「正確解讀」然後加重到超過語意所指的範圍。有些事情是「整個解讀的方向與原文撰寫人想表達的不同」。在下覺得這才是您不舒服的地方。
關於「開脫」,在下的解讀並不一定是「從屬」,只要是「大對小」即可,有點「明明是有錯,但卻用強大的權(暴)力,要求對當事人行為默不作聲」的味道。
會讓您不舒服的部分,本人猜想應該是後者,因為您明明有費不少心思列舉許多法條及資料。您有您的想法,有堅持也沒什麼不對。
在下對師道的看法與您相同。師道,並非本人專業,但本人相信,除了專業技能外,還包含了道德素養及人格操守的養成。
是以良好教育出來的律師,不只為了勝利,還會為了正義,不計成本代價。
是以良好教育出來的醫師,不只為了名氣,還會為了生命,不問病者貧富。
但師道淪喪有點重,即使有問題,也是部分的人有問題。
此為在下的看法。
ScarleTAKE wrote:
wndforce先生,您好。
本人很明白此人的身份。暴力確實不是任何事情的好選擇。在下認同。遭遇此狀況時應當以阻止非法行為並報警處理也是上策。此外,在很多情況,就是要有一個人來「立即阻止」一些行為的繼續。
或許有更好的方式,本人不覺得有錯誤。
若當時在場,本人也不會丟鞋,考量到本人的力量有限、視力不良、場面動盪,很可能波及旁人。在下會橫在道上,只要與在下有任何接觸,在下即視為侵犯。
此為在下的看法。
wndforce wrote:
如果要以優先權來論,最高權限應該是「善惡」,人權、法律、義理、人情都要以善意為出發點,制定法律之時亦是以社會的善良風俗來作為基準的。
wndforce wrote:
人牆阻擋看起來是比較溫和的方法了,不過在下認為報警之後法院見比較一勞永逸,尤其是現場有媒體可以現場報警直播的時候應該是沒有吃案的問題。


kevinwu6778 wrote:
這篇才是十足十的廢話、漂亮話。
林國政姦殺葉小妹未判死 葉父:廢死聲浪高,無奈
湯姆熊割喉魔未判死 法官:曾文欽智能中下、仍可教化
這是最近兩則新聞。
比其那些黑道火拼,其手段可謂之冷血、凶狠,更可說毫無人性。
一般在氣頭上,衝動殺人了,還有理由解釋。
這兩個案子,兇手根本就沒把受害人當人看。
而且第一個還是累犯。出獄後,再犯率很高。
kevinwu6778 wrote:
湯姆熊割喉魔未判死 法官:曾文欽智能中下、仍可教化
曾文欽當天被捕,即對檢警人員嗆聲「在台灣殺死1、2個人也不會判死刑!」
人權只是變成了這些人的護身符。
樓主你覺得這樣的人權的功能在那?
風無 wrote:
因為人牆阻擋 而被警員強勢推開的話
那當下報案是否有用?
而要提報的對方又該是誰?(基層那些辛苦執勤的員警嗎?)
如果就當下提報當權者 能不能立案 或許也是一個問題...
,警局接受報案後必須立即將當事人及報案者請去警局做筆錄。如果吃案或是故意拖延,在下想現場那麼多媒體會很興奮的將縣長特權作擴大報導。lovekingmaker wrote:
段考將屆,小弟忝任出題事務,又要追趕進度,在此先回應s大最後所列的意見。
s大認為若是范家家屬,亦會對范佐憲所行感到「面目無光」!誠哉斯言!但范家為之面目無光,是否就意味著范佐憲在外的行為,范家要一體承受呢?如果是!這與中國古代一人犯罪株連九族又有何差別?
如果不是嗜血媒體,與民眾在法官還未宣判前就認定范佐憲有罪,范家又為何要到貼告示的地步?s大認為他們要貼告示,這「是他們家的問題,沒有任何人要求」;那麼是否也能說洪家接到謾罵電話,也是洪家的問題,「沒有任何人要求」呢?
洪家接到謾罵電話這件事當然應該高度重視,但范家被媒體、鄉民精神凌虐到貼告示,也應該比照辦理,這才是齊一標準,而不是重視洪家被謾罵這件事,而對范家被多數暴力壓迫視若無睹,認為此乃嫌犯家屬所應該承受的「共業」吧!
再者,洪家縱使在網路上被人是非,但社會一面倒的支持洪家則是事實,難道不是嗎?如果不是在這樣濫情裡盲的社會氛圍下,眾人把洪慈庸、洪家稱頌到無以復加,對嫌犯、嫌犯家屬則是極盡凌辱之能事,小弟同情洪家都來不及了,又怎會有是非洪家之心呢?...(恕刪)
wndforce wrote:
報案是否有用要報案之後才會知道,而且報案與阻止事情發生的動作並無衝突。總之權益受損害時報案是可以使用的方法之一。不使用當然可以,不過之後的事情如果發生衝突並不會更有利。
當時那幾位員警是保護縣長的隨扈,除了保護當事人之外應當是不能做其他動作。在下看影片中是縣長硬闖結果員警只好陪他過去。
意圖硬闖者為縣長當然是提報縣長,警局接受報案後必須立即將當事人及報案者請去警局做筆錄。如果吃案或是故意拖延,在下想現場那麼多媒體會很興奮的將縣長特權作擴大報導。
孫子兵法
故上兵伐謀,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攻城之法,為不得已;修櫓[車賁]轀,具器械,三月而後成,距闉,又三月而後已;將不勝其忿,而蟻附之,殺士卒三分之一,而城不拔者,此攻之災也。


風無 wrote:
師道也非本人專業 我...(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