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子小珍珠 wrote:
帶非智慧型手機不能關禁閉?!
洪仲丘帶的是不是智慧型手機,我不清楚,你清楚嗎?!
...(恕刪)
別的我不知道,但是他帶的是智慧型手機沒錯.這是洪家自己說的.
在事情剛爆發時,洪家就說他帶智慧型手機進營區是為了在營區上網,好讓自己找家教的工作;後來又變成他因為等車無聊,所以帶手機廳MP3.
所以他應該有帶一支智慧型手機在身上,而且身上搞不好不只一支手機.因為智慧型手機違紀,在營區裡會還他用嗎?但他在被關禁閉前還能發簡訊給部隊長官.所以他應該還有一支手機在身邊吧.
dirtypoint wrote:
重點是 542旅 6..法官為了定他們的罪,擴張解釋釋 其悔過處分行為 就形同 拘禁
.(恕刪)
DAVIDC2924 wrote:
造成洪姓軍人送去關禁閉,原因是542旅等人利用職權將洪姓軍人送去關禁閉,有犯罪之故意,而且是最關鍵,因為執行拘禁人員,只是聽命行事。
犯意如果轉化為二階段,依其犯意繼續犯罪行為。
269旅禁閉室人員憑禁閉單送到禁閉室,即可拘禁洪姓軍人,並無不法。如果沒有禁閉單,這些人員也有妨害自由嫌疑。
參與犯罪行為之人必須具有責任能力,共犯間必須有犯意之聯絡,來決定是否有刑責。
比較有問題是憲兵官與542旅間,並無犯意聯絡,有無犯意也是考量刑罰。
憲兵官職務上是審核送來的文件。
可能法官對憲兵官不滿,因為屢次叫他出庭不到。
【裁判字號】 100,聲判,9
.........
(五)末按學說上之「正犯後正犯」理論,係指在行為人可成立間
接正犯之情況下,被利用人通常為行為人之行為工具而不具
備任何故意犯罪之可罰性,但在例外情況下被利用人所為之
行為卻仍具備所有故意犯罪之要素,而非單純屬於行為人之
行為工具,亦即幕後利用者可成立間接正犯時,被利用人亦
可成立完全可罰之正犯,而形成有兩個正犯之情形。由此可
知,「正犯後正犯」理論之重點乃在於在幕後利用者可成立
間接正犯之情形,被利用人是否有成立正犯之可能,是以,
適用此理論之前提乃係幕後利用者可成立間接正犯
.........
【裁判字號】 98,上易,436
.........
四、查被告乙○○、甲○○與許慧迪、丙○○等人明知報紙分類
廣告上所刊登收購帳戶者均為詐騙集團份子,渠等乃利用詐
騙集團份子為渠等行騙被害人後,再以事實欄所述之方式取
得詐騙集團份子詐騙所得。被告等利用詐騙集團之犯罪行為
,雖與典型之間接正犯利用不知情之人犯罪有異,然被告等
對於詐騙集團之犯罪行為完全知悉,且事先將交付詐騙集團
份子之帳戶辦理網路轉帳,致令詐騙集團無從取得所詐騙之
款項,不僅取得優勢地位,在主觀上也藉其「意思支配」與
「認知支配」主控詐騙集團之「行為支配」,從而在法律評
價上被告等係立於「直接正犯」(詐騙集團)後之「間接正
犯」(詳見黃常仁著間接正犯與正犯後正犯)
.........
tgy1111 wrote:
BMI 不合標準不可以關禁閉
卻用一切偽造文書手段使其可以關禁閉,這不算犯意聯絡?
帶非智慧型手機不能關禁閉
卻用一切手段使其可以關禁閉,這不算犯意聯絡?
高危險群關禁閉會有高致死風險,這不算預謀?
一切有相關規定在防止此種現象發生,卻違反相關法令使人致死是事實!
這些事實法官如果不採納,背後動機就非常可議!
DAVIDC2924 wrote:
有犯罪之故意,而且最為關鍵,執行拘禁人員,只是聽命行事。.(恕刪)
wuchehong wrote:
您好, 小弟找到的"正犯後正犯"見解, 請大家幫忙判斷一下是否適用...(恕刪)
jiunyiu wrote:
對了,忘了是不是這棟...(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