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案一審 旅長沈威志判刑6個月

豆子小珍珠 wrote:
帶非智慧型手機不能關禁閉?!
洪仲丘帶的是不是智慧型手機,我不清楚,你清楚嗎?!
...(恕刪)


別的我不知道,但是他帶的是智慧型手機沒錯.這是洪家自己說的.

在事情剛爆發時,洪家就說他帶智慧型手機進營區是為了在營區上網,好讓自己找家教的工作;後來又變成他因為等車無聊,所以帶手機廳MP3.

所以他應該有帶一支智慧型手機在身上,而且身上搞不好不只一支手機.因為智慧型手機違紀,在營區裡會還他用嗎?但他在被關禁閉前還能發簡訊給部隊長官.所以他應該還有一支手機在身邊吧.
對了,忘了是不是這棟樓,之前有大大說過,法規的規定只是在要進行鑑測前須注意BMI.其他的沒有規定....
(真是,如果他們部隊早注意這條規定多好,這樣BMI高的他就不能參加鑑測,就沒有什麼作弊等引發一系列問題的事了........)
dirtypoint wrote:
重點是 542旅 6..法官為了定他們的罪,擴張解釋釋 其悔過處分行為 就形同 拘禁
.(恕刪)

造成洪姓軍人送去關禁閉,原因是542旅等人利用職權將洪姓軍人送去關禁閉。有犯罪之故意,而且最為關鍵,執行拘禁人員,只是聽命行事。

例如法官羈押犯人,不需要法官直接去執行。

269旅禁閉室人員憑禁閉單送到禁閉室,即可拘禁洪姓軍人,並無不法。如果沒有禁閉單,這些人員也有妨害自由嫌疑。

參與犯罪行為之人必須具有責任能力,共犯間必須有犯意之聯絡,來決定是否有刑責。

比較有問題是憲兵官與542旅間,並無犯意聯絡,憲兵官職務上是審核送來的文件。

可能法官對憲兵官不滿,因為屢次叫他出庭不到。
DAVIDC2924 wrote:
造成洪姓軍人送去關禁閉,原因是542旅等人利用職權將洪姓軍人送去關禁閉,有犯罪之故意,而且是最關鍵,因為執行拘禁人員,只是聽命行事。

犯意如果轉化為二階段,依其犯意繼續犯罪行為。

269旅禁閉室人員憑禁閉單送到禁閉室,即可拘禁洪姓軍人,並無不法。如果沒有禁閉單,這些人員也有妨害自由嫌疑。

參與犯罪行為之人必須具有責任能力,共犯間必須有犯意之聯絡,來決定是否有刑責。

比較有問題是憲兵官與542旅間,並無犯意聯絡,有無犯意也是考量刑罰。

憲兵官職務上是審核送來的文件。

可能法官對憲兵官不滿,因為屢次叫他出庭不到。


您好, 小弟找到的"正犯後正犯"見解, 請大家幫忙判斷一下是否適用:
【裁判字號】 100,聲判,9
.........
(五)末按學說上之「正犯後正犯」理論,係指在行為人可成立間
接正犯之情況下,被利用人通常為行為人之行為工具而不具
備任何故意犯罪之可罰性,但在例外情況下被利用人所為之
行為卻仍具備所有故意犯罪之要素,而非單純屬於行為人之
行為工具,亦即幕後利用者可成立間接正犯時,被利用人亦
可成立完全可罰之正犯,而形成有兩個正犯之情形。由此可
知,「正犯後正犯」理論之重點乃在於在幕後利用者可成立
間接正犯之情形,被利用人是否有成立正犯之可能,是以,
適用此理論之前提乃係幕後利用者可成立間接正犯
.........

【裁判字號】 98,上易,436
.........
四、查被告乙○○、甲○○與許慧迪、丙○○等人明知報紙分類
廣告上所刊登收購帳戶者均為詐騙集團份子,渠等乃利用詐
騙集團份子為渠等行騙被害人後,再以事實欄所述之方式取
得詐騙集團份子詐騙所得。被告等利用詐騙集團之犯罪行為
,雖與典型之間接正犯利用不知情之人犯罪有異,然被告等
對於詐騙集團之犯罪行為完全知悉,且事先將交付詐騙集團
份子之帳戶辦理網路轉帳,致令詐騙集團無從取得所詐騙之
款項,不僅取得優勢地位,在主觀上也藉其「意思支配」與
「認知支配」主控詐騙集團之「行為支配」,從而在法律評
價上被告等係立於「直接正犯」(詐騙集團)後之「間接正
犯」(詳見黃常仁著間接正犯與正犯後正犯)
.........

只是引用"正犯後正犯"的判決書也只有兩篇而已, 不知實務上是不是如新聞稿這樣乾脆直接當兩個正犯各別處理了?

tgy1111 wrote:
BMI 不合標準不可以關禁閉
卻用一切偽造文書手段使其可以關禁閉,這不算犯意聯絡?
帶非智慧型手機不能關禁閉
卻用一切手段使其可以關禁閉,這不算犯意聯絡?
高危險群關禁閉會有高致死風險,這不算預謀?
一切有相關規定在防止此種現象發生,卻違反相關法令使人致死是事實!
這些事實法官如果不採納,背後動機就非常可議!

1.如果違規送禁閉,人沒有死,應該判多久?
2.多高的致死率算高致死風險?
3.歌手林曉培無照酒駕撞死人,判半年左右,可易科罰金!給你參考!

昨天在電視上看到某位台大法律的畢業生評論,
這類事件要判重罪,要有犯意,也就是"故意"致人於死!
台灣的法律就是如此,如果覺得判太輕,先請立委修法吧!

tgy1111 wrote:
BMI 不合標準不可以關禁閉


看到這句話我就笑了.....

BMI值是什麼你知道嗎??

BMI值過大..不代表他不健康喔..

以後不想當兵的..或不想參加操課的..BMI值盡量大一點是嗎??

免得BMI值過大參加操課易導致死亡...這樣推論應該合理吧??

DAVIDC2924 wrote:
有犯罪之故意,而且最為關鍵,執行拘禁人員,只是聽命行事。.(恕刪)


這些都是這個案件好玩的地方



就是269旅 是否僅能形式審查?

而且269旅文件不齊可以拒收,這也是憲兵官被判刑的一個主要原因

且269旅旅長沒批 ,也不能關

所以269旅 並非只是單獨 執行拘禁人員,而是有審查權

所以都不能用法官羈押犯人來類推,

而直接 將"禁閉處分" 視為等同拘禁

而且 禁閉處分 這張單子 有也只 能關禁閉的必要資料之一
缺人評會 也不能關(所以憲兵官 才會被判刑)


如果這個案子 憲兵官 跟其他6人是共同正犯 ,那就沒問題
但是 法官 新聞稿並未 認定憲兵官 是共同正犯,那麼 6個人的行為責任跟憲兵官的行為責任
就必須分開




所以這個案子還有得吵

二審有機會該去旁聽旁聽~
wuchehong wrote:
您好, 小弟找到的"正犯後正犯"見解, 請大家幫忙判斷一下是否適用...(恕刪)


我是不知道可不可用

不過你可去看看 洪家律師之一 撲馬 寫得 "洪仲丘事件第一審判決"

他知道542旅 因果關係難證

留言部份 改用 過失共同正犯 理論

可以去參考參考

剛又回頭看了一下

洪家律師發言人 居然留言
"Poyen Hu 雖然心裡面有失落,但我認月你的想法"

那不是擺明洪家律師 現在繼續演 只是擺明硬要542旅負責罷了



另外 PTT留言,撲馬連有些人證據不足 都說出來了....

blackb:我就是沈律師本人。判重指的是有些人證據確實不足。判輕當
→ blackb:判輕指的是證據充足的其他幾個人,我認為過輕了。
jiunyiu wrote:
對了,忘了是不是這棟...(恕刪)


是有人找出相關規定,BMI值太高不能參加鑑測,但不是不能訓練,而是要當事人先自我訓練三個月。
為了參加鑑測的訓練,就是身體上的操練,所以洪在禁閉室內操練是OK的。
但是,就是有人不知道或是硬裝作不知道啊。

其實我覺得提BMI值挺搞笑的。
因為連勝文和林書豪BMI值相同,林書豪每天都會作高強度的訓練沒人質疑吧,可是連勝文行嗎?!但是林書豪不會因為他的BMI值和連勝文相同就成了高危險群的一員啊。
更別提有N多人一再強調洪仲丘曾經是籃球隊隊長,他的體能應該還不錯,或許是進入軍中不知啥原因身體素質一路下滑,結果體能差的煙毒犯撐過去了,這位前籃球隊隊長卻出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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