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米少尉 wrote:
不過同樣的法條,引述引用的方式不同就會有不同的結果了(律師就是這樣吃飯的)。
不然又何必廢軍審改司法審呢~
滿好奇的就是~呵呵
就我看到的法條,軍法都訂的滿死的。
而且以前我想也沒有律師接觸這一塊吧!
求輕判是基本的。
Ewin0919 wrote: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
逃亡或有逃亡之虞,得向法院聲請羈押
逃兵不算逃亡,沒有羈押正當性?
Ewin0919 wrote:
再犯之虞的意思不就是有再次逃兵的疑慮
認為有再次逃兵的疑慮,卻不認為會逃亡...?
所以... 逃兵不等於逃亡???
你確定這樣的邏輯是對的?
其實,我不是要針對這件個案
我針對的是「逃兵沒有羈押正當性」這種神邏輯
石梯有夢 wrote:
你確定嗎?
依個人的認知及查證如下
我國憲法固然未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的明文,但是從法治國家所要求的法安定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以及比例原則均可以得出同一行為不能重複處罰的要求,且該原則已經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03號、第604號予以肯認,故「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應為具有憲法位階之原理原則,其效力得拘束所有國家機關,舉凡法令之制訂、解釋或適用,皆應受本原則之拘束。
參考蔡朝安律師、周泰維律師網頁資料原文刊載於稅務旬刊2097期
Mr. Eason wrote:
2014年前軍事情報局女軍官葉玫潛逃案,台中地院審理後,下午一審宣判10個月有期徒刑,緩刑
四年,需要上繳20萬罰款,和200小時公益義務勞務,目前已被國防部停役。
就是依「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被起訴:
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法院最後裁決對此「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以緩刑四年。
並以刑法第74條和第93條論罪科刑。
原因是被告不能適應軍中嚴格規律之生活。
而現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5條又未設有自願申請退伍機制。
衡酌其未洩露軍機,事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並審酌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就量刑意見等一切情狀,以示懲儆。
..(恕刪)
Ewin0919 wrote:
(前略)…
「逃兵沒有羈押正當性」這種神見解
到底根據的是什麼...(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