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對一位八歲模範生得理不饒人嗎

z759134628 wrote:
我的文章總會有人受益的,那就夠了。

哪些人受益?

搶劫後 馬上還錢的? (反正被搶的 錢拿回去後 就沒有財物損失... 犯人沒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所以, 搶錢是無罪的!)

小偷被抓到 馬上還錢的? (反正被偷的 錢拿回去後 就沒有財物損失... 犯人沒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所以, 小偷是無罪的!)

不要在電腦後 說些奇怪論點了!

不然現在台灣所有的搶劫犯跟小偷都委託你來打官司, 如何?

(真的有人會上網找資料, 請不要再誤人了! 拜託!)
50嵐的珍奶真的比較好喝~~~
前面看到來還是有人搞不清楚
失主本身發現安全帽沒有了,認定遭竊
立即報案,警察循線找到母子二人
做完筆錄後,判斷是竊盜案
因為竊盜案是非告訴乃論(公訴罪)
警察只能移送偵查庭

到這邊為止,其實都沒有失主什麼事
因為送不送不是失主說了算了
而警察只能夠依據案情判斷結果,判斷是否移送
本身沒有決定是否移送的裁量權

所以警察依法行政,基本上沒有錯

那麼依據刑法第18條第一項規定: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因為到法官那也是無罪,所以解察官不起訴處分具結
起不起訴的本身是檢察官的裁量權
起訴了,法官依據刑法第18條第一項規定,判斷無罪
這也是法官的裁量權

警察只能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去判斷是不是告訴乃論
而沒有權力決定要不要移送

如果今天竊盜罪是告訴乃論
那麼大家指責失主對小孩太過嚴厲還有點道理

那麼要去指責警察嗎?
說實際的警察要都自己裁量要不要移送,這才恐怖...
所以不管在哪方面來看,失主和警察都沒有過失

再來就是比例原則了
這是近幾年來被濫用的名詞第一名
比例原則說白話點
依大多數比例人的利益為原則
打個比方好了
憲法保障人民通信的自由
所以每個人都有隨時撥打手機、接電話的自由
但是交通法規卻規定,騎車、開車期間禁止接手機、撥打電話
這項規定明顯與憲法牴觸,但是交通法規的這項規定
卻保障了大多數人行車的安全,所以可以在這個範疇加以規範,即使違憲
這才是比例原則的真義

那麼回到主題
警察遇到刑事案件移送與否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還是依照警察的自由心證去做判斷?
那麼,把小朋友移送偵查庭符不符合比例原則?
流川 風 wrote:
你還是沒轉過來我前面...(恕刪)


你的問法不是「法」的立場,因為法是很嚴謹的

但根據你想問的,我還是給你解說一下


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已發現才歸還跟未發現先歸還並不屬於任何法律上的構成要件

重點在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這個要看檢官所掌握的證據而論

但大多數情況下「未發現先歸還」檢察官多半是不會認定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情況

「已發現才歸還」則要視證據情況而論

你如果要爭論這一點可也不必了,因為我不可能跟你說哪一位檢察官要到什麼證據才會起訴

至於連歸還都還沒歸還就被警抓到了,請注意這是「未歸還」

法律對行為人在構成要件認定上都是「客觀審主觀」不是「主觀審主觀」


物主如果不甘心,這些情況可能要跑民事庭才能處理

但民事庭會怎麼判就是賠錢而已

不會有前科,所以民事不是我關心的重點

安全帽事件也可以跑民事,但賠償金額不大自己多累的


不要以為法律條文都是寫來參考的,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以及其4個派生原則

構成要件和罪責明確性

禁止溯及既往

禁止類推適用

禁止習慣法


只要構成條件有一點不該當,就是不可能入人於罪也不可能類推適用


法有可能因為制定時間過早而跟不上時代

因此有可能有不恰當的地方

更可能有惡法

雖然我不想說惡法亦法,但目前現實還是如此

所以說立法委員不是用來造橋鋪路的

也不是用來揭發弊案的

更不是作秀用的

而是修法與立法讓法律更完善更合時宜.....
z759134628 wrote:
但大多數情況下「未發現先歸還」檢察官多半是不會認定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情況
「已發現才歸還」則要視證據情況而論

原來你教育孩子... 偷錢 或 搶銀行後, 「未發現先歸還」檢察官就不會認定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你在討論台灣法律嗎?
50嵐的珍奶真的比較好喝~~~
z759134628 wrote:
你的問法不是「法」的立場,因為法是很嚴謹的
但根據你想問的,我還是給你解說一下

其實你無需跟我解釋那麼多
我只是要讓你知道
你前面拿機車案例來比擬安全帽案例其實並不需要,也不應該
因為你也說了"法是很嚴謹的"
而這兩件不同案例我前面一開始也說過了,截然不同
所以其實單純針對安全帽事件來討論即可



後面的法律概念解釋我認同,沒有意見

健人就是矯情 wrote:
哪些人受益?搶劫後

搶劫後 馬上還錢的? (反正被搶的 錢拿回去後 就沒有財物損失... 所以, 搶錢是無罪的!)
小偷被抓到 馬上還錢的? (反正被偷的 錢拿回去後 就沒有財物損失... 所以, 小偷是無罪的!)

...(恕刪)


你用我沒說過的話來指責我,這樣對嗎?



我從沒說過這樣的話,請你不要隨意曲解....

我哪一篇文章是說「因為沒有財物損失所以無罪」?

你找的出來我立刻跟你道歉

為什麼把法律說清楚講明白是在誤人?



「每個法律條文明確的構成要件」

而法律「構成要件不該當就不算犯罪」

不管在哪個文明國家都是這樣運作

不要再隨意曲解我的話了



「每個法律條文明確的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不該當就不算犯罪」
「構成要件是客觀審主觀」

這是奇怪的論點?


你如果認為竊盜罪的法律條文有問題

你應該要自己成為立法委員或找立法委員來修這個你認為不符道理的條文

比如把前面那句話給刪掉

改成

「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這樣只要不告而取了就算竊盜

你我也就不會在這邊花半天
健人就是矯情 wrote:
原來你教育孩子... 偷錢 或 搶銀行後, 「未發現先歸還」檢察官是不會認定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你在討論台灣法律嗎?


「偷錢」跟「搶銀行」是不同的法條與構成要件

一個是竊盜罪,一個是強盜罪

豈可混為一談....


我才想問你,你真的是在討論法律嗎?

z759134628 wrote:
「偷錢」跟「搶銀行」...(恕刪)


偷安全帽的構成要件是甚麼


z759134628 wrote:
「偷錢」跟「搶銀行」...(恕刪)


噗,搶銀行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老師,請解釋之~~
z759134628 wrote:
你用我沒說過的話來指責我,這樣對嗎?

其實你也不要怨其它人會針對你
因為你對法條的解釋就是容易引起負面的聯想
或許你認為你只是純粹就法律面來客觀分析
但你忽略了人心百百種
而這裡也不像法庭,一切只講究依法論法
你越是認為自己站在客觀的立場,可能越容易忽略掉一些主觀上的盲點
與其一直在這裡強調法律對犯錯之人的容許界線
還不如想想有沒有其它的法律可以用來遏止這類錯誤
不然可能會有什麼負面聯想你知道嗎?
"免責工具"原來這麼好用!? 若是被進一步拿來犯罪,想想有多可怕
這些都不是由你口中說出來的想法,但卻是依據你的分析所推斷出來的可能性結論
當然一個正常人即使自行得出這樣的結論,也不會隨便任由自己去犯這種錯
但如果是有心之人呢?
看準台灣法律的一些漏洞,抱著心存僥倖的心態,圖自己的方便損及他人的權益也無所謂
更甚者可能就利用無知的小朋友來侵犯他人的財產
被發現了只需趕快歸還補救,沒被發現就算得逞了!?
法律可能也還容許這樣的"有心之過"!? 不罰,好像就沒事了!?

多數人在乎的不單純只是個別法條合不合理的細節問題
而是這個法治社會能給善良的百姓帶來什麼樣合理的保障
這是執政者跟執法者必需給百姓的交待

只不過是拿了一頂安全帽來借戴一下子而已,安全帽是多貴重,大不了賠十頂的錢不就得了!?
這是什麼心態? 只顧自己一時的方便,有無想過別人萬一剛好有重要事等著出門又不能騎車怎麼辦?
自己的方便才重要,造成他人的不便跟困擾是他家的事
出事了,趕快找媒體輿論力量抹臭被自己害到不便的苦主,藉此保護自己
這種極度自私以自我利益為中心的心態你怎麼看?
請檢察官訓誡一下就好了嗎?


我前面曾說過
"如果真是這樣,那台灣的法律就好笑了"

不過我也知道法律的合宜與否不是你的問題,只是純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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