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陸學長請進,如果當天你在現場,你會怎麼做?

真無聊,又不是在玩快打旋風,可以看敵人血量跟按暫停?

跟賊扭打,往死裡打就對了
▂▃▅吾之雙足踏出戰火,吾之雙手緊握毀滅,吾名~羅喉~▅▃▂ 【【羅喉要去的地方~神魔難阻~】】
鄉民要的不是先起訴再判無罪或緩刑,鄉民要的是,無罪請回,再經解剖後發現新事證再來法院見~~


美國一樣會起訴 無罪是陪審團判的

robin0222 wrote:
美國一樣會起訴 無罪...(恕刪)


非也非也

目前既然是報導以過失致死起訴
表示其實檢察官經調查後,偵查終結時,檢察官也是可以決定不起訴處分的喔

只是有些人嗜血及是非不分的程度,超乎想像
不問中間曲折
認為只要是死了人,就必須要起訴上法院....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檢察官為前項不起訴處分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前項情形,應附記於不起訴處分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
 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335條、第336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346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349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刑罰之酌量) 所有條文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
願機會永遠對你有利 May the odds be ever in your favor.

加藤老鵰 wrote:
如果我被打死,對屋主而言,撿棒球一樣是入侵,撿棒球是你講的,我屋主怎麼知道你是不是進來行竊兼殺人?我國中就長到180公分,滿臉橫肉,這種惡煞提著球棒進人院子,誰能說這不是生死關頭?打死再說咩.


院子跟屋內你也可以混在一起說?
你拿球棒進人家院子人家還不太會認為你有惡意,
你拿球棒進人家家門(未經同意)說自己沒惡意有人會信?
動動手指敲敲鍵盤逞一時之快很容易
廢話連篇!


不會有完美的結局, 因為家裡已經是案發現場

總會有一方付出代價

你希望是哪個結局?

1.歹徒棄械投降, 真心懺悔, 於是歹徒家人再度傷心落淚
2.歹徒棄械投降, 回馬槍補了屋主一記悶棍, 再推倒孕妻逃逸
3.歹徒協持孕妻, 要脅更多的財物, 屋主跪地求饒, 搜刮殆盡後賞了屋主一記悶棍並逃逸
4.歹徒與屋主搏鬥, 屋主有生命危險
5.歹徒與屋主搏鬥, 孕妻上前幫忙, 孕妻有生命危險
6.歹徒與屋主搏鬥, 屋主與孕妻雙雙都有生命危險
7.歹徒與屋主搏鬥, 屋主壓制歹徒, 並報警處理
8.歹徒自我了斷, 房屋變成凶宅
vivian93 wrote:
院子跟屋內你也可以混在一起說?
你拿球棒進人家院子人家還不太會認為你有惡意,
你拿球棒進人家家門(未經同意)說自己沒惡意有人會信?


”拿球棒進人家院子人家還不太會認為你有惡意”,這是我們在鍵盤上說風涼話,對環境人物條件用全知觀點觀察所下的結論,假如去統計,確實可能如你所說,拿球棒進人家院子和拿球棒進人家家門比,前者攻擊屋主的比例較低.


問題是,這樣的比較對於必須馬上處理狀況的被動一方是沒有意義的,對個體而言每個狀況都是個案判斷.


對我來講,拿球棒進我家院子和進我家家門就只是步伐數的不同,連刑法講侵入住宅罪都明文寫著”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對於所謂”家門內”與”院子”根本是同等看待,情感上有些人會覺得屋內,臥室,或者是廁所門對他而言意義特別重大,但法律並未區別.

你認為拿球棒進人家院子人家還不太會認為你有惡意,固然可以是合理想法之一,但不能就此認為不依此準則反應的想法是錯誤的.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加藤老鵰 wrote:
”拿球棒進人家院子人家還不太會認為你有惡意”,這是我們在鍵盤上說風涼話,對環境人物條件用全知觀點觀察所下的結論,假如去統計,確實可能如你所說,拿球棒進人家院子和拿球棒進人家家門比,前者攻擊屋主的比例較低.


問題是,這樣的比較對於必須馬上處理狀況的被動一方是沒有意義的,對個體而言每個狀況都是個案判斷.


對我來講,拿球棒進我家院子和進我家家門就只是步伐數的不同,連刑法講侵入住宅罪都明文寫著”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對於所謂”家門內”與”院子”根本是同等看待,情感上有些人會覺得屋內,臥室,或者是廁所門對他而言意義特別重大,但法律並未區別.

你認為拿球棒進人家院子人家還不太會認為你有惡意,固然可以是合理想法之一,但不能就此認為不依此準則反應的想法是錯誤的.


呵呵! 恕哥插樓,太簡單了,整個邏輯錯誤且愛混淆....老碉樓主講一講就變成他人在誤解他的邏輯..
我怕一般人會被老碉樓主這種乾坤大挪移方式所搞混,故恕哥補充回應


加藤老鵰 wrote:
但不能就此認為不依此準則反應的想法是錯誤的


這就張冠李戴,依此準則的反應,這裡的準則是老碉樓主自己訂的,這裡的反應所適用的案例也是老碉樓主自己訂的.

而原先案例老碉樓主不當類比所對比的是海陸屋主家的廁所門,人家反駁老碉樓主您是跟老碉樓主您所不當類比的案例有關.

結果老碉樓主您卻反過來說他人不該否定你張冠李戴的邏輯? 明明就是老碉樓主您錯在先啊.....
真是鬼扯個厲害啊!

我猜一般人可能會看不太懂老碉樓主所搞的把戲...

加藤老鵰 wrote:
但不能就此認為不依此準則反應的想法是錯誤的

若回應者去陷入回應及反駁"是不是錯誤的"那就中計了
因原先根本沒人在說這準則是否是不是錯誤這偽命題,老碉樓主自己轉移成他人在指責他所說的是錯誤...

邏輯謬誤上這應該可稱做"偷換概念" (有點差異啦). 呵呵
然後後續就陷入老碉樓主的命題了....繼續巴拉巴拉....呵呵
我不是海陸的
不過我也進這棟樓回文

如果我回家時發現有人非法入侵我家
我不會浪費時間先弄清楚他是小偷、強盜、強姦犯或殺人犯
總之就是立刻使出十成力每一招都往死裡打
就算入侵者跪地求饒我也是照殺不誤
絕對不會有什麼手下留情的想法
對敵人仁慈就是對自己殘忍
只有死掉的敵人才是好敵人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1028/419038.htm
以為敵人跪地求饒自己就是安全的?
好傻好天真
留級的米蟲 wrote:
如果我回家時發現有人非法入侵我家
我不會浪費時間先弄清楚他是小偷、強盜、強姦犯或殺人犯
總之就是立刻使出十成力每一招都往死裡打
就算入侵者跪地求饒我也是照殺不誤


恕小弟無聊延伸發散

等會,老碉樓主可能說,或者我現在換成當老碉樓主好了

入侵留級的米蟲樓主您家....院子裡......一個......要撿球....的小孩,樓主發現,留級的米蟲樓主您也要將這撿球的小孩? 往死裡打嗎?

當留級的米蟲樓主您發現一個身高180cm 的小孩拿著球棒在你家院子,神情緊繃,留級的米蟲樓主您也不知道他在幹嘛,只知道他在留級的米蟲樓主您家院子,留級的米蟲樓主您也是不管任何狀況直接抓起他往死裡打嗎?

當發了第一招後,小孩跪地求饒,留級的米蟲樓主您也繼續發第二、第三招嗎? 接續後面發招往死裡打嗎?


院子也是留級的米蟲樓主您家,不該有廁所門或院子或廚房門的分別,看到陌生人在產權範圍內,留級的米蟲樓主您就是往死裡發招嗎?
Johnny_depp wrote:
恕小弟無聊延伸發散等...(恕刪)


老鵰
我住在有保全人員的大樓裡
出入要刷感應卡
最好是有180cm的小孩拿著球棒進我家撿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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