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san wrote:
"得"與"應"傻傻分不清⋯
糾正是糾正學校未依第一項規定撤銷學位的行為,而非直接撤消學位,最後撤銷學位還是在學校
自以為是在解釋法令?
那你繼續
這世上不懂法還自認懂法的人太多了
我懶得一一糾正
若看不懂法的
還想丟臉就繼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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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學位之授予,依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第 3 條
學位分副學士、學士、碩士、博士四級。副學士學位由專科學校授予,並
得由大學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由大學授予。
前項各級學位,由授予學校依學術領域、修讀課程及要件訂定各類學位名
稱;其名稱、授予要件、學位證書之頒給及註記等規定,由各校經教務相
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各類學位名稱之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
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