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gn wrote:
第 5 條 第三條第九款及第十款項目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委由國內依法設立
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規定之限制。
目前藍白的處境,可能不好去大刪預算,而綠營正想繼續用這個條例來修理藍白--------------
但是,至少要強化監督吧!!

1. 刪除開後門的 " 第 5 條" !
2. 加入監督機制!比如針對使用特別預算的專案,由立法院委託成立一個專家委員會,在立案與執行時做審查。
另外,台電補助一千億,是在年度預算被砍的;現在也許可先通過補助一半;另外一半就留著,等重啟核三公投,如果公投過了,行政院與台電能遵循積極辦理,那就繼續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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