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player wrote:
您應該沒看清楚,敝人...(恕刪)
你對『和解』和『戰爭處置』的類比是錯的。領土處置是戰勝國集團對戰敗國的強制性處分,沒有對等和解可言。
你只認《舊金山和約》沒明寫,但你故意無視其背後事實:當時中華民國早已經在台灣實質治理六年! 和約未指明歸屬,恰恰是默認了這個戰勝國接收的『既成事實』。
《舊金山和約》主要起草者,美國國務卿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正式表明,舊金山和約關於台灣的處置,將由隨後簽訂的《中日和約》來確定。
《中日和約》承認了中華民國對台灣人民的國籍管轄權,這是日本對中華民國在台灣行使主權的實質承認。當然如果你要否認中華民國在台灣的主權,你必須先否認美國國務院、日本政府簽訂的《中日和約》的法律效力。
最後再說一次,討論應該要有其分寸,對人的尊重要有,我尊重歷史教訓,你不能把跟你意見相左的人全部打成是中國網軍或支持中共政權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