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把詐公款的教授推進大牢吧

Agripina wrote:
你的意思是,中華民國...(恕刪)

我可沒說預算好編喔,那是你說的~~不要牽拖這麼遠
我是說預算消化的部分,請您看清楚~~~~
這個陋習就是預算已經編下來,你不花完就是以後申請不到這麼多錢,OK??
就這麼簡單,公務機關如是,學校也是。
我會清楚是我本身就擔任過報帳的角色多年,很清楚流程
另外家中也有公務人員退下來的,所以一些內幕當然清楚明瞭。
不明說是背景不夠硬怕惹禍上身,了解嗎??解釋還滿意吧??

多年前我就去檢舉過醫療體系的一位醫師違反醫師法,最後也是被搓湯圓搓掉了,
官官相衛你想檢舉人家還不想辦呢....
Agripina wrote:
有好結果也不見得會全拿出來。

開玩笑,我還想到外面組公司,技轉給廠商呢。

廠商是傻瓜?沒事讓老師當顧問每個月供養?廠商圖的是什麼,呵呵。


這不就是自肥?被抓活該啊~~~~

不過.......如果真的像您說的那麼有用,前幾天不會有人感嘆台灣的專利多,但真正能用在產業上的少,導致許多公司都要去買專利了........
電子大頭 wrote:
唉,很多實驗室都是請學生進行報帳流程的,老師根本不管報帳程序,
這些學生在報帳時也要蓋經手人的章,
這些教授如果被起訴,上面有蓋到章的我看也跑不掉。


教授沒時間報帳的說法,可是所謂的三巨頭之一及某總統候選人說出來幫教授們辯解的話.照您這麼說,可知這個理由不成立了.

唉,依您的說法就是那些人在亂凹啊..............

彰化地檢署依貪污等罪起訴教授不實核銷案。檢方在起訴書敘明,科技基本法沒有否定科研採購「公共事務」本質,不能以此為涉案者解套。

彰檢偵辦教授不實核銷案,依貪污等罪起訴十多名教授、助理,引起學界震撼。

教育部與國科會等希望檢方對「公款公用」的教授網開一面,並搬出科學技術基本法,指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接受政府補助、委託的科研,辦理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以解套涉案教授公務員身分,不用被依貪污訴究。

根據彰檢起訴書,檢察官認為,參照科技基本法立法過程,民國88年剛立法時,並無將科研採購排除政府採購法的適用,是後來為讓民間機構發揮科研效率,才於92年修法成現在的規定,賦予採購彈性。

檢察官認為,修法後科研採購仍需依「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來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科研採購需有利益衝突迴避,比科技基本法修法前更嚴。因此科技基本法修法,只是讓科研採購在程序上具彈性,並未否定科研採購所具公共事務的本質。涉案教授自屬「授權公務員」,還是需依貪污論處。

對於所謂放過「公款公用」,檢察官認為,教授以不實手法浮報款項,致學校陷於錯誤撥款給廠商後,犯行即已成立,教授縱然事後將款項、設備用於研究,也只能做為日後法官審酌犯後態度,給予減輕刑度的參考,不能倒果為因,反過來說只要用於公用或研究,就是合法。

此外,檢方認為,全案重點在於教授浮報採購價格後,將超出實際價格的補助款,暫寄在廠商內帳當做「預放款」,形同拿回扣,調查期間又說不清錢的用途,也無單據,只能依法起訴;單純為了研究而以不實單據報銷,本人未獲任何不法利益者,檢方都從寬認定。


山谷
雷聲大雨點小
過一陣子誰還會注意
最後用個什麼歷史共業+修法,天下太平
再不然就是抓幾個衰咖頂一下,我相信這醜陋的一面不會只有理工科的教授


念過碩博班的,不少人應該都有內幕
辦案人員清查,涉案教授挪用經費添購的物品琳瑯滿目,包括SOGO禮券、電視機、洗衣機、腳踏車等,另有加油卡或悠遊卡,明顯與研究計畫無關,每名教師獲利不等,最多獲利九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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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真正被修理的,其實都是這些教授。如果教授真的只是購買耗材、藥品、電腦這些東西放在實驗室,而且保有相關單據,我才不相信檢調會找麻煩。

可是大小支持者老是故意規避掉這個問題,一直在扯什麼制度,這些鬼扯蛋的師生才是日後研究的絆腳石,為什麼?因為你越鬼扯,社會觀感越差,本來可以大事化小的一件事,在這些人的哭喊吵鬧下,反而把檢調單位弄到一個尷尬的場面。到最後不辦都不行....

將來即使要修法審查只怕也越來越嚴格,自以為頭過身也過,其實最後害到誰?害到日後真正清廉想專心做研究的後輩而已。
dunhilldun5168 wrote:
余文只是因為不想要黏貼太多小額發票

而用大額發票,代替小額發票報帳而已

原始的小額發票也是一同歸檔

完全沒有一分錢進到自己口袋

光這個報銷的"形式"問題,就讓他被判偽造文書一年

那些教授用什麼以A報B的方式報銷


兩案類型差很多,基於前不久剛結束一件類國科會案子(本人非學界人士,計畫跟學界合作)

計畫書主要是我在編的,學界業界也都依要求編列了預算項目(項目要求很嚴,有他的特殊規定)

在業界打滾的我,第一次編寫就猜想,一個案子執行一兩年,我怎麼可能把每項預算都預估得那麼準確

不同科目還不能挪到其他去報,要挪就要提出異動,寫異動申請發函文,期間光寫異動就快十次有了吧

即使是10塊錢,不照計畫編列核銷就要扣錢,前面就有人說了,學界編列的國科會預算

寫一就要買一,如果你剛好缺的是二,沒編就沒得用也不能挪,這是很大的制度通病

當然把這些錢中飽私囊的就是不對,但是在核銷制度更改前,這個制度會害死很多優秀的學界教授

余文的特別機要費是實報實銷,這筆錢只能在規定內去運用,算是額外的零用金支付"其他"開銷

有心人士要把錢全部提用而產生的假發票就是中飽私囊,那些"其他"日常用品本來就不該屬於他的東西

laurance0622 wrote:
兩案類型差很多,基於...(恕刪)



政大一所長浮報買三C 再網拍

政大學生去年六月投訴媒體,指稱洪美蘭前年二月以國科會補助計畫,申請經費買平板電腦和掌上型投影機,卻因會計室僅核准平板電腦,洪便指示助理找廠商配合,把一萬七千多元的平板電腦,開三萬九千八百元發票,再以差價購入掌上型投影機等三C產品。

更離譜的是,學生去年五月意外發現,洪竟把那批用「假發票」差價購買的三C產品,放到露天網站拍賣。國科會經七個月調查,終於裁定洪美蘭確有詐領研究經費。但國科會官員昨卻以「當事人姓名已公開,限於《個資法》規定,調查結果我們不能講

=> 限於《個資法》規定,調查結果我們不能講 ..
再多報些吧.

大家都知道買A就用A的收據或發票去報帳...那裡可以用B????小學生都知道不能說謊話,做壞事,這種簡單的道理,你們當到大學教授會不知道嗎????還不知道反省????~這些一群不知守法的教授應該都停聘,起訴定罪讓他們沒有退休金,去當流浪博士,反正現在流浪博士這麼多,不怕找不到老師教學生啦~~~~
用耗材來消耗沒用完預算,但是耗材太多用不完,竟與廠商勾結開立不實發票。
用以購買家電及其他商品,供教授使用 。

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所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1、 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2、 利用職務上的機會,詐取財物者;
3、 對於職務上的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分別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促其悔改。

所以《貪污治罪條例》又規定:
1. 於犯罪後自首,「自首」必須對於未經發覺的犯罪自動向偵查機關報告,接受裁判的行為。
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免除其刑。
2. 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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