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聽電話如果犯法 立院應該立法限制


豆子小珍珠 wrote:
在你引述了"通訊保障...(恕刪)


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明訂,對於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等重罪才能監聽,這是通保法規定的「重罪原則」,不論是「本案監聽」或是「另案監聽」,都必須符合「重罪原則」

柯建銘案非重罪, 衍生幾個問題:
1.為何非重罪會交由特偵組偵辦
2.非重罪不可監聽,特偵組申請監聽不就是違法監聽
3.非重罪不可監聽,為何法官會同意監聽? 法官是誰,應該出面說明
4.為何法院判決無罪後持續監聽?
監聽??拜託......這老早行之有年了吧.........只是要不要爆出來而已啦......

早年空軍不就常幹這種事.....結合情報單位......


MTA58A wrote:
其實不用跟他們講這麼多枝枝節節的啦,像柯這號人物當然要線一直掛著.總有一天逮到他的


那請問你
我是不是同理可証
要求無盡止的監聽你的通話
包括你家, 你車, 你所有去的地方

只因為我認為會逮到你犯罪?


huangcc72 wrote:
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明訂,對於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等重罪才能監聽,這是通保法規定的「重罪原則」,不論是「本案監聽」或是「另案監聽」,都必須符合「重罪原則」


你的資料一直缺東缺西的還一直拿上來…

在台灣,監聽主要由《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範。原則上僅限偵查最低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才可以實施監聽,但是基於現實需要,例外地允許偵查某些最低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時也可以實施監聽(重罪原則,通訊監察與保障法第5條第1項)。監聽前必須先有事實認為監聽對象可能涉嫌犯罪(必要性原則),且除緊急情況外須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俗稱監聽票)方可為之(令狀原則)。

MTA58A wrote:
其實不用跟他們講這麼...(恕刪)


照你這樣說,中國時時刻刻都在監督老百姓是為老百姓好..!
我認識個博士平常努力做研究,有天翻牆看看,隔天公安就來了..
還有只要你是女的身材變胖了就會要你去檢查看是不是懷孕,如果已經生過一胎,不符合生第二胎資格,
就會強迫你墮胎,如果不從就打到流產.. 就都是靠時時刻刻的監視而來..


krispykremeII wrote:
那請問你我是不是同理...(恕刪)


這邊有律師回答了你一半的問題

高檢署特偵組6日發布新聞稿,指證在會同台北地檢署偵辦法官集體貪汙案時,在監聽立委柯建銘的過程中,發現柯疑似透過立法院長王金平及前法務部長曾勇夫,向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關說,使柯被新竹地院以背信罪起訴的案件得以不繼續上訴。消息一出社會譁然,曾勇夫為此下台,總統馬英九也針對關說一事譴責王金平,而前副總統呂秀蓮則在「臉書」質疑監聽的正當性。

柯建銘7日表示,特偵組指出監聽是從101年開始,然而新聞稿中卻紀錄貪汙案的監聽始於100年,另外他在過程中也從未收到法院通知書,此事涉及違法必須深究。

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執行機關應於通訊監察結束後於7日內以書面呈報法院,法院審查後再視情節決定通知受監察人。以此案為例,若特偵組在9月5日偵結屬實,則柯目前未收到通知書並無違法;未來只要釐清特偵組開始監聽的真正時間即可。

部分媒體指稱特偵組「兩案混辦」不夠嚴謹,律師周宇修認為,這是常見且合法的情形,只要在監聽過程中發現足以構成犯罪行為的事證,法院核准後即可成立另案。但是另案監聽所得證據,是否可以挪作其他單位使用,例如特偵組將結果移交監察院,進入行政調查的階段,「這是法律上的灰色地帶。」

周宇修解釋,較常見的情形,是另案監聽之後發現其他犯罪事證,於是向法院申請延長監聽時間。柯案中因查無對價關係,不構成犯罪,則調查結果應交由主管機關,也就是行政院院長裁量,或是若監委辦案需要提出借調證據申請,都是合法且合理的作為;然而,特偵組宣布全案偵結後卻移送監察院,程序上非常罕見,勢必引起職權劃分的爭議。





ryanku wrote:
我想知道甚麼是"如果...(恕刪)


立案調查?!
你要不要去看看檢察總長是怎麼說的?!
查無行賄收賄等刑事犯罪事項,僅違反行政論理,所以結案.....
到你這裡就變成"特偵組應該立案調查"?
人家立案調查並結案了好唄。
peterboulong wrote:
你的資料一直缺東缺西...(恕刪)



柯說他都沒收過監聽票, 你怎不說!


huangcc72 wrote:
照你這樣說,中國時時刻刻都在監督老百姓是為老百姓好..!


真正在幹這事的不正是民主自由的大國 美利堅共和國嗎?

而且還主打"為了國家安全"而做
huangcc72 wrote:
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恕刪)


那我也得問個問題。
特偵組何時開始監聽柯建銘的?!
一直嚷著(不是你)不可能監聽兩年,問題是倒底監聽了多久,有誰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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