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子小珍珠 wrote:
在你引述了"通訊保障...(恕刪)
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明訂,對於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等重罪才能監聽,這是通保法規定的「重罪原則」,不論是「本案監聽」或是「另案監聽」,都必須符合「重罪原則」
柯建銘案非重罪, 衍生幾個問題:
1.為何非重罪會交由特偵組偵辦
2.非重罪不可監聽,特偵組申請監聽不就是違法監聽
3.非重罪不可監聽,為何法官會同意監聽? 法官是誰,應該出面說明
4.為何法院判決無罪後持續監聽?
krispykremeII wrote:
那請問你我是不是同理...(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