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河晨曦 wrote:
這位網友說的正是我心中想講的話呀!

話說前幾篇某鎖國網友竟然會說出令人啼笑皆非的話:網友都沒人講出服貿協議的詳細條文內容,這樣可以讓服貿協議通過嗎?

想請問鎖國網友,六法全書裡的每一條文你都知道嗎?你不知道那怎麼也會通過了呢?

想請問鎖國網友,台灣和紐西蘭、台灣和新加坡的相關貿易協定好像已經通過了,那裡面的每一條文你都知道嗎?你不知道那怎麼也會通過了呢?你怎麼沒有該該叫呢?

鎖國網友受到鎖國勢力的迷惑,當起扼殺台灣的那雙手還自得其樂!


就是有很多人逢中必反

看到中國就硬了

台灣人民很好煽動滴

那些檯面上反對的自己也是說一套做一套呢

Kisd wrote:
就是有很多人逢中必反...(恕刪)


你這說法 讚成 反對二方都包括 不是嗎 ?

逢中必軟 通過了人民可如廣告詞般一片美好 ?


為何簽署的過程會這樣 祕密 為何逐條討論表決又要縮手



現實來說得利者大為財團們 而得到的利益都是放自己口袋
以國家多數民眾的損益 補貼補幫給它們賺錢

為何會有人因得不到利益而支持這政策 還一堆明顯會受害的産業
以得利比台灣到底幾人會得利賺到錢

更不要說主政者的無能無知及另有所圖是大家都知道清楚的
至於大陸它們本就沒變過以錢換炮 人家很強 vs 很弱+無知
現在物價漲成這個樣,
有需要再保護內需產業嗎?
我要降低生活開銷,
我要生存下去.

u8616036 wrote:
不過 han 兄,其實我在 85樓已經列舉一堆重要的產業,是看得到吃不到的列表了...(恕刪)

我不是專家,細項不見得了解,也懶得研究!

只問你一句話,電子商務、金融保險、航運、電信等業者,偏向支持或偏向反對服貿?
hpwy9999 wrote:
你這說法 讚成 反對二方都包括 不是嗎 ? 翻桌
逢中必軟 通過了人民可如廣告詞般一片美好 ?...(恕刪)

怎樣軟了? 大陸要台灣開放什麼,台灣就開放嗎?

賴立委說直航是木馬屠城,賴市長卻爭取直航班機?
反對經濟依賴對岸,地方諸侯又坐直航班機去推銷農產品?
說ECFA是糖衣毒藥,快選舉了,又改口說概括承受繼續推動?

其實說逢中必反不太對,應該說為迎合某些選民,逢中必"裝做"反,更精確一點!
showhh123 wrote:
講那麼多沒用
真的那麼好
原本要逐條審查 現在為什麼不敢??
你解釋一下
其他的多說無益

條文都擺在那裡,有什麼缺點,只能靠立法院逐條審查才看得出來嗎?

新聞媒體、報章雜誌早就討論一大堆了
立法院邀請學者和業者開公聽會,也開了十多場
你花了多少時間去注意?

還有,
去年馬總統和蘇貞昌辯論服貿,時間都敲定了,辯論前一週左右,蘇又反悔不辯了!
這是為什麼呢?

逐條審查、逐條表決只是民進黨拖延時間的策略罷了!


如果通過有所謂的這麼好
今天股市就該噴了。。。
還在力拼衝過8787勒。。。。。。
更慘的是收了一根黑K

明天股市應該會噴
因為已經有人衝進去佔領立法院了


hpwy9999 wrote:
你這說法 讚成 反對...(恕刪)


每次看這種就覺得很好玩
正方提出一堆好處
反方反對的理由 永遠是談什麼平等啊 國格這種高空的東西
等說不過 我們來逐條審查啊 開大絕
可是反方永遠不會跟我們說不過服貿的「利益」是什麼
有什麼方案可以代替服貿 讓台灣經濟更好
就像服貿不過我們增加幾個GDP 增加多少就業機會
到目前爲止 一直是這樣啊
我們就這樣吵幾十年 經濟還是這樣
我就看我們什麼時候才認識到這種空耗是無意義的
我們不要服貿 請問我們經濟要怎樣比沒有服貿時更好?
而不是一直停在這吧?
感覺這個版塊是 投資達人們, 竟然有人反商.
民進黨是害怕台灣一批人又跑到大陸做生意了,然後會罵原來你是騙我啊.

ecfa條文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序言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漸進的原則,達成加強海峽兩岸經貿關係的意願;

雙方同意,本著世界貿易組織(WTO)基本原則,考量雙方的經濟條件,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透過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進一步增進雙方的貿易與投資關係,建立有利於兩岸經濟繁榮與發展的合作機制;

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標

本協議目標為:

一、加強和增進雙方之間的經濟、貿易和投資合作。

二、促進雙方貨品和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捷的投資及其保障機制。

三、擴大經濟合作領域,建立合作機制。

第二條 合作措施

雙方同意,考量雙方的經濟條件,採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措施,加強海峽兩岸的經濟交流與合作:

一、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實質多數貨品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障礙。

二、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資保護,促進雙向投資。

四、促進貿易投資便捷化和產業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貿易與投資

第三條 貨品貿易

一、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第七條規定的「貨品貿易早期收穫」基礎上,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貨品貿易協議展開磋商,並儘速完成。

二、貨品貿易協議磋商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關稅減讓或消除模式;

(二)原產地規則;

(三)海關程序;

(四)非關稅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性貿易障礙(TBT)、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SPS);

(五)貿易救濟措施,包括世界貿易組織「一九九四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執行協定」、「補貼及平衡措施協定」、「防衛協定」規定的措施及適用於雙方之間貨品貿易的雙方防衛措施。

三、依據本條納入貨品貿易協議的產品應分為立即實現零關稅產品、分階段降稅產品、例外或其他產品三類。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貨品貿易協議規定的關稅減讓承諾的基礎上自主加速實施降稅。

第四條 服務貿易

一、雙方同意,在第八條規定的「服務貿易早期收穫」基礎上,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服務貿易協議展開磋商,並儘速完成。

二、服務貿易協議的磋商應致力於:

(一)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

(二)繼續擴展服務貿易的廣度與深度;

(三)增進雙方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務貿易協議規定的開放承諾的基礎上自主加速開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五條 投資

一、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針對本條第二款所述事項展開磋商,並儘速達成協議。

二、該協議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一)建立投資保障機制;

(二)提高投資相關規定的透明度;

(三)逐步減少雙方相互投資的限制;

(四)促進投資便利化。

第三章 經濟合作

第六條 經濟合作

一、為強化並擴大本協議的效益,雙方同意,加強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合作:

(一)智慧財產權保護與合作;

(二)金融合作;

(三)貿易促進及貿易便捷化;

(四)海關合作;

(五)電子商務合作;

(六)研究雙方產業合作布局和重點領域,推動雙方重大項目合作,協調解決雙方產業合作中出現的問題;

(七)推動雙方中小企業合作,提升中小企業競爭力;

(八)推動雙方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

二、雙方應儘速針對本條合作事項的具體計畫與內容展開協商。

第四章 早期收穫

第七條 貨品貿易早期收穫

一、為加速實現本協議目標,雙方同意對附件一所列產品實施早期收穫計畫,早期收穫計畫將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開始實施。

二、貨品貿易早期收穫計畫的實施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雙方應按照附件一列明的早期收穫產品及降稅安排實施降稅;但雙方各自對其他所有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普遍適用的非臨時性進口關稅稅率較低時,則適用該稅率;

(二)本協議附件一所列產品適用附件二所列臨時原產地規則。依據該規則被認定為原產於一方的上述產品,另一方在進口時應給予優惠關稅待遇;

(三)本協議附件一所列產品適用的臨時貿易救濟措施,是指本協議第三條第二款第五目所規定的措施,其中雙方防衛措施列入本協議附件三。

三、自雙方根據本協議第三條達成的貨品貿易協議生效之日起,本協議附件二中列明的臨時原產地規則和本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的臨時貿易救濟措施規則應終止適用。

第八條 服務貿易早期收穫

一、為加速實現本協議目標,雙方同意對附件四所列服務貿易部門實施早期收穫計畫,早期收穫計畫應於本協議生效後儘速實施。

二、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畫的實施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一方應按照附件四列明的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對另一方的服務及服務提供者減少或消除實行的限制性措施;

(二)本協議附件四所列服務貿易部門及開放措施適用附件五規定的服務提供者定義;

(三)自雙方根據本協議第四條達成的服務貿易協議生效之日起,本協議附件五規定的服務提供者定義應終止適用;

(四)若因實施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畫對一方的服務部門造成實質性負面影響,受影響的一方可要求與另一方磋商,尋求解決方案。

第五章 其他

第九條 例外

本協議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妨礙一方採取或維持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條 爭端解決

一、雙方應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建立適當的爭端解決程序展開磋商,並儘速達成協議,以解決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二、在本條第一款所指的爭端解決協議生效前,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應由雙方透過協商解決,或由根據本協議第十一條設立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適當方式加以解決。

第十一條 機構安排

一、雙方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由雙方指定的代表組成,負責處理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包括但不限於:

(一)完成為落實本協議目標所必需的磋商;

(二)監督並評估本協議的執行;

(三)解釋本協議的規定;

(四)通報重要經貿資訊;

(五)根據本協議第十條規定,解決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二、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小組,處理特定領域中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並接受委員會監督。

三、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召開臨時會議。

四、與本協議相關的業務事宜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負責聯絡。

第十二條 文書格式

基於本協議所進行的業務聯繫,應使用雙方商定的文書格式。

第十三條 附件及後續協議

本協議的附件及根據本協議簽署的後續協議,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

第十四條 修正

本協議修正,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第十五條 生效

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終止

一、一方終止本協議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在終止通知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開始協商。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本協議自通知一方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終止。

二、本協議終止後三十日內,雙方應就因本協議終止而產生的問題展開協商。

本協議於六月二十九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四份文本中對應表述的不同用語所含意義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 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及降稅安排

附件二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

附件三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雙方防衛措施

附件四 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

附件五 適用於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的服務提供者定義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長江丙坤        會長陳雲林




大家所爭議的規定在第四條
只要 ecfa 終止
大家爭議的也終止了
那要如何終止
也規定在第16條
第16條裡面有學問,大家看出來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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