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如何看盤查事件當事人女兒的觀點


davish wrote:
1. 合理懷疑是警...(恕刪)


警察在現場被路人質疑的時候,除了說大隊長指定的外
沒有說出其他的理由。如果現場的警察都不能馬上說出來
攔查的理由,那麼怎麼事後就可以找出來理由,這點是
現在大家最質疑的地方。
另外,如果台北火車站是經指定的公共場所(意思就是這個
地方會有很多犯罪發生,不是通緝犯經過喔),那麼台北市警局保安大隊應該
一開始就出來說明,而且對於這個公共場所的攔查就應該
全面性的,因為這裡是高犯罪發生的場所(像酒店,或路上
警察權封路臨檢一樣)。
但看起來又不是這樣。
你說這個場所是經指定的公共場所,不知道您的資訊從哪邊來的?
是否可以分享一下,讓台北市警察局自己知道一下,
也讓大家瞭解一下。
davish wrote:
夾腳拖只是原因之一,新聞請看仔細點..(恕刪)


感謝
有去查到了
其實我沒太關心這個新聞
警方表示同行友人行色可疑
我支持攔檢這樣的人
但是前提是合理懷疑
並且要告知對方理由然後進一步盤查

而不是像蘋果投書的教授提到
保安中隊長引用行使職權法第三條這樣虎頭蛇尾
確實可疑就應該查清可疑點
勿枉勿縱
而不是被路人甲爭一爭
怕麻煩就算了

davish wrote:
妳又搞錯了,李永得被臨檢的地方已經確定是"指定公共場所",請更新一下資訊
這裡妳引用的法條跟所謂"指定公共場所"沒有任何關係
顯然這裡妳誤解了"指定公共場所"的意義,希望妳可以多聽聽正確的意見 ..(恕刪)


感謝
同意

我提出這點的原因在於
樓上大多數人只知道公共場所
不了解指定的意義

我認為所謂指定公共場所類似KTV
被臨檢沒有不配合的權利
KTV很容易讓人理解並相信是指定
火車站會使人比較意外
經您說明
在查找新聞後
讓我了解該現場是指定公共場所
我尊重且同意其理由

但是現實是絕大部分人不知道
我並不認為不知者就無罪
我認為如果有爭執時
現場警察應該予以明確說明
只是一句話的功夫就能讓我了解
如果說不聽講不懂
我支持警察更強硬執法

---------------
以上文字經過修改編輯
目的是希望語意更通順更易理解
法律並沒說要告知臨檢理由,只說要告知事由,事由不等於理由
knightcsf wrote:
警察在現場被路人質疑的時候,除了說大隊長指定的外
沒有說出其他的理由。如果現場的警察都不能馬上說出來
攔查的理由,那麼怎麼事後就可以找出來理由,這點是
現在大家最質疑的地方。


新聞有說臨檢地點是"指定公共場所",可以 google 一下
警:台北轉運站是「指定公共場所」 可合法盤查
knightcsf wrote:
另外,如果台北火車站是經指定的公共場所(意思就是這個
地方會有很多犯罪發生,不是通緝犯經過喔),那麼台北市警局保安大隊應該
一開始就出來說明,而且對於這個公共場所的攔查就應該
全面性的,因為這裡是高犯罪發生的場所(像酒店,或路上
警察權封路臨檢一樣)。
但看起來又不是這樣。
你說這個場所是經指定的公共場所,不知道您的資訊從哪邊來的?
是否可以分享一下,讓台北市警察局自己知道一下,


瓦斯槍 wrote:
流氓能出示任何警方...(恕刪)


閱讀能力太差

理解能力太差

我們很難繼續討論下去

從頭到尾我都在說明

警察要主動出示證件,主動說明盤查理由

因為法律賦予你臨檢權力的時候,也同樣規定你必須這麼做

不這樣做,行政瑕疵很嚴重,需要被處分,被教育

結果您就只截了幾個字開始嘴跑

您可以去應徵記者了,您所展現的斷章取義,刻意曲解文字

正好是它們要的才能
Tom_Deng wrote:
閱讀能力太差
理解能力太差
我們很難繼續討論下去


我擷取的是你最後的結論,這些難道是我瞎掰出來的?

到底是誰的文字能力有問題?



另外,記者這個職業不適合我,因為我有讀書

davish wrote:
法律並沒說要告知臨...(恕刪)


事由,應該會是理由,要不然已經在攔查
應該不告訴他說我要攔查你,當然就會有
為何被攔查的事由。

就像我說的,如果這地方是經公告的指定場所,
警察的確是可以對於路過往來的人進行攔查,
當然不需要指出為何你被查到。
因為此時的攔查,是法律授權為防止犯罪行為發生
所需要的。

其實警察局可以公告出來,如果能夠把這些地點公告
出來,那麼對於這樣的衝突可以減少一點。

我必須要說
保大的警察當天攔查李永得是合法的,理由是因為
台北轉運站是經指定之公共場所。
因此李永得說台灣是警察國家,顯然是對於我國法令的
不認識所造成的。


knightcsf wrote:
事由,應該會是理由,要不然已經在攔查
應該不告訴他說我要攔查你,當然就會有
為何被攔查的事由。..(恕刪)


這一點也是我的疑問
想跟davish君請教

"事由"需要明確告知
如果"事由"不是"理由"
那當初酒駕臨檢就不會改變

以前的酒駕臨檢
我們開到臨檢站一定要開窗
然後基本都會被問有沒有喝酒
後來修正為警察只能"查顏"觀色(非筆誤)
然後決定是不是進一步盤查

具體的原因已經不復記憶了
但是總之逃不脫人權與合理懷疑的定義

爭對錯的同時,我覺得他女兒忽略了一件更重要的事實 -
“李永得一家人跟台灣主流社會沒有共識”
連我都看出大部分網民認為順從警察臨檢的意願比人權重要。
大部分網民也不是笨蛋,想也知道警察抽樣數大能抽中壞人的機率就大啊!
網路是這個社會的縮影啊!
都第幾天了,這麼多網友發言,政治家庭有沒有敏感度這麼差啊!

搞政治的跟老百姓的主流意識對著幹,光想就覺得不聰明。
至少在法律字面上看,在非指定地方才要說明臨檢理由,在指定公眾場所等合法臨檢地點,比如說這次李永得被臨檢的地方,警方是可以合法隨機盤查的,在這些地點不需要說明盤查理由,只要說我們在臨檢就好,這就是事由跟理由不同的地方。

knightcsf wrote:
事由,應該會是理由,要不然已經在攔查
應該不告訴他說我要攔查你,當然就會有
為何被攔查的事由。

我沒有胸部 wrote:
"事由"需要明確告知
如果"事由"不是"理由"

davish wrote:
至少在法律字面上看...(恕刪)


我認為這裡的事由是,此地方屬於經指定的公共場所
因此可以攔查。
這點保大的警員在被質疑的時候的確是有
回應這個事由。
因此他不需要再去看李永得有什麼值得懷疑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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