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駁回台大校長事件就是法條解讀的問題


wiessen.tw wrote:
第一點:「XXXX,教育部聘任之」的法條並沒有明示教育部僅能聘任,沒有准駁權。且適法性監督權是憲法賦予教育部的。因為我國教育是中央集權。...(恕刪)

大法官釋字第380號解釋從憲法第11條的講學自由推衍出「大學自治」的制度性保障,釋字第450號揭示大學享有「自主組織權」。
簡單的說,教育部對大學之監督,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並須符合大學自治原則

《大學法》第九條是在二○○五年修正,當時行政院版本原擬採「兩階段遴選」,讓教育部扮演最後的過濾角色;綠委管碧玲為此提出質疑說:「final solution和final decision-making(最終決定權)是在教育部,如此,大學要如何自主?」後來,教育部長杜正勝明確答覆說,以後大學遴選委員會要負起責任,教育部「完全」尊重學校的決定。因此,最後通過的版本取消了教育部遴選的設計。

從「教育部聘任」到「擇聘之」改為「經公開程序遴選出後由教育部聘任之」,
立法者於修法歷程顯然有意不斷限縮教育部對國立大學校長的審查權限。

遴選前:
政府可選派若干代表成為遴選委員會委員,以監督遴選過程(以這次台大為例,政府可掌控三票)
這部分有法律授權教育部,毫無疑義
遴選後:
如果政府仍握有最終的生殺大權,那又何必遴選會呢!?

況且,現行法律中,亦無明文規範政府行使決定權的範圍,
照你的邏輯,政府可以片面任意推翻遴選結果
遴委會選出的新任校長充其量是路人甲

乾脆這樣吧...
把現行的大學法廢除,改為官派不就得了!?
以後像吳茂昆這種傢伙可以直接安插在學校
當權者的髒手可以赤裸裸的伸入大學,
還能依法令所有人統統閉嘴,多麼美妙!?
絕代蝴蝶 wrote:
獨立董事之於上市櫃的董事會,就是要在站公司股東、一般小股民之外的客觀第三者監督董事會的運作,與其說是對立面,應該說是幫助上市櫃公司在運作及帳目上的正確及公正性,對股市投資環境有其正面的作用及意義。




你這樣解釋根本獨董對於公司是有正面助益的,公司會找跟自己沒有淵源的人當獨董嗎?
看不出涉入這樣深可以不用迴避。

wiessen.tw wrote:
你這樣解釋根本獨董...(恕刪)
你當過獨董嗎? 參加過懂事會再說
wiessen.tw wrote:
我也無法接受什麼獨董是跟公司對立的,實情是如此嗎?
法是規定這樣,但是哪一個公司會找死對頭來當獨董啊?笑死人了!騙人家不知喔!...(恕刪)

獨董須經股東大會選出來,才能擔任這職位
明白了嗎?

依照法律,獨立董事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
你要暗示或指控人涉法,難道不用證據,僅憑你一張嘴嗎?

有沒有聽過無罪推定原則阿?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都應該推定其為無罪。同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據證據而認定之,如果沒有證據就不得認定該犯罪事實。
公文來了,就可以行政訴訟或釋憲,而且由教育部當劊子手,對選情是大傷,一定被認為是威權復辟

wiessen.tw wrote:
我也無法接受什麼獨董是跟公司對立的,實情是如此嗎?
法是規定這樣,但是哪一個公司會找死對頭來當獨董啊?笑死人了!騙人家不知喔!...(恕刪)
你有沒有聽過獨董幹掉董事長? 這種事偶爾會發生,作一下攻課吧!
wiessen.tw wrote:
沒什麼先處分啊。 法就是規定「由教育部聘任之」啊。
是還沒發聘書不算正式上任。
人家沒有發聘書給你,你也不能上任。

因為教育部遲於作為,所以前陣子台大一群老師按鈴控告不是?

現在教育部作為了,反而告不了了。
我感覺你只是來吵架的而已。

教育部都開記者會說遴選過程有問題了,所以不發聘書給管中閔,這叫沒有處份?

有處份就要有處份書,有處份書就會有處份對象,沒有處份對象,提告人是管中閔還是台大?還是遴選會?

根本不是你說的「現在教育部作為了,反而告不了了。」,而是沒有處份書所以告不了。

通常行政部門開記者會宣佈行政處份的當天或隔天就會寄出行政處份書了,現在連「定稿」都沒有,行政處份有沒有這麼難寫?

你自己去各大部會的網站看看就知道,會議紀錄都會公佈在官網,拔管的跨部會小組會議的名單還是立委爆料出來的,到現在連個會議紀錄都沒有,哪招?

對了!可以麻煩你告訴大家,中華民國史上有哪個政務官,因為不敢做出「合法」的處份而自己下台的嗎?
wiessen.tw wrote:
你這樣解釋根本獨董對於公司是有正面助益的,公司會找跟自己沒有淵源的人當獨董嗎?
看不出涉入這樣深可以不用迴避。

對公司有正面助益等於對蔡明興有正面助益嗎?

德州儀器為什麼要讓台積電有正面助益,頭殼壞去嗎?

去看看各上市櫃公司的董監事架構吧.......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wiessen.tw wrote:
您是在教育部工作嗎?怎麼知道不會發拒絕聘任的公文呢?...(恕刪)

你先搞清楚一件事
如果會發公文,那就是行政處分

民進黨政府幹掉管中閔後:「這不是行政處分」。
既然這不是行政處分,民進黨政府自然就不發公文啦

准予聘任,這屬於行政處分
駁回聘任,這當然也是行政處分

但民進黨政府告訴你:「這不是行政處分」。
一整個鬼打牆..

現在民進黨政府有權有勢,又掌控國家機器
他們不是口口聲聲說管中閔違法嗎?
如果有確切證據,直接拉去法辦不就得了?
淨扯這一些543的..
騙誰阿?



jimmywu97 wrote:
你當過獨董嗎? 參加過懂事會再說


所以你當過?

你不知道公司跟獨董關係很好嗎?

wiessen.tw wrote:
你不知道公司跟獨董關係很好嗎?
有這回事?

不然你告訴大家,管中閔當台大校長,對台哥大有什麼好處?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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