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essen.tw wrote:
第一點:「XXXX,教育部聘任之」的法條並沒有明示教育部僅能聘任,沒有准駁權。且適法性監督權是憲法賦予教育部的。因為我國教育是中央集權。...(恕刪)
大法官釋字第380號解釋從憲法第11條的講學自由推衍出「大學自治」的制度性保障,釋字第450號揭示大學享有「自主組織權」。
簡單的說,教育部對大學之監督,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並須符合大學自治原則
《大學法》第九條是在二○○五年修正,當時行政院版本原擬採「兩階段遴選」,讓教育部扮演最後的過濾角色;綠委管碧玲為此提出質疑說:「final solution和final decision-making(最終決定權)是在教育部,如此,大學要如何自主?」後來,教育部長杜正勝明確答覆說,以後大學遴選委員會要負起責任,教育部「完全」尊重學校的決定。因此,最後通過的版本取消了教育部遴選的設計。
從「教育部聘任」到「擇聘之」改為「經公開程序遴選出後由教育部聘任之」,
立法者於修法歷程顯然有意不斷限縮教育部對國立大學校長的審查權限。
遴選前:
政府可選派若干代表成為遴選委員會委員,以監督遴選過程(以這次台大為例,政府可掌控三票)
這部分有法律授權教育部,毫無疑義
遴選後:
如果政府仍握有最終的生殺大權,那又何必遴選會呢!?
況且,現行法律中,亦無明文規範政府行使決定權的範圍,
照你的邏輯,政府可以片面任意推翻遴選結果
遴委會選出的新任校長充其量是路人甲
乾脆這樣吧...
把現行的大學法廢除,改為官派不就得了!?
以後像吳茂昆這種傢伙可以直接安插在學校
當權者的髒手可以赤裸裸的伸入大學,
還能依法令所有人統統閉嘴,多麼美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