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epupil wrote:
Panchrotal wrote:
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恕刪)
錯了,法文都寫「視為」,當然有前科
"視為未曾"
當作沒發生過這回事
所有紀錄一律銷除
bbvvccjojotv wrote:
你真的有法律證書的?還是吹牛唬爛?
當初法官跟我說的沒錯,當初如果我沒跟霸凌我兒的學生和解,紀錄是終身保存的,只要他日後再犯,此紀錄會被再度調閱出來的當作日後審案的參考,並非紀錄一律銷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