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rue wrote:市府的權狀的登記範圍...(恕刪) 你一直以來的盲點,就是站在主富的立場爭執,而不是證據的立場說話市府沒有產權,同樣的主富也沒有但是,市府有合約,合約內有登載委託營運範圍,所以點交就是基於合約內容進行清點確認主富有機會拿假扣押命令去阻止點交過程但是他沒拿到,所以主富無權干涉點交過程一直以來,市府、大日陸續拿出了合約、同意書....主富拿出了啥? 你又看到了啥證據?
JasonQ wrote:你一直以來的盲點,就...(市府有合約,合約內有登載委託營運範圍,所以點交就是基於合約內容進行清點確認主富有機會拿假扣押命令去阻止點交過程但是他沒拿到,所以主富無權干涉點交過程恕刪) 本樓的主題是「就法論法」,要有權狀才有資格要求點交,合約不是產權證明文件NET申請假處分沒過的理由,也不是因為法院認為2-4樓的產權歸市府所有—————————NET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的假處分,被認為不是公法上爭議,裁定將移送給民事庭審理。https://udn.com/news/amp/story/7328/7759069
yurue wrote:本樓的主題是「就法論...(恕刪) 不對點交的必要條件不是所有權狀因為,三方都沒有正式的產權登記文件,起跑點相同,沒道理偏向其中非合約甲乙方的主富點交的必要條件是合約因為點交的時間 = 合約到期的時間,點交的範圍 = 合約議定的範圍,點交行為的參與者 = 合約的甲乙雙方既然假扣押不成立,主富當然沒資格對點交過程進行干預而在主富對市府的判決確定之前,你都不能假設市府違法,也不能假設主富的說法正確在這樣情況下:1. 市府與大日的點交必須受到保障,不被主富干預2. 主富認為權益受損,自然可以依據其主張對任何人提起訴訟3. 假扣押失敗,代表法院認為市府與大日的點交過程不會對未來的訴訟有任何無法彌補的影響所以,主富宣稱的點交過程爭議,在法院目前的判決結果上,並不存在
JasonQ wrote:不對點交的必要條件不...(恕刪假扣押失敗,代表法院認為市府與大日的點交過程不會對未來的訴訟有任何無法彌補的影響所以,主富宣稱的點交過程爭議,在法院目前的判決結果上,並不存在) 認同「假扣押失敗,只代表法院認為市府與大日的點交過程不會對未來的訴訟有任何無法彌補的影響」,但是不能擴大解釋為法院認為2-4樓的產權是市政府的法院至今沒有對2-4樓的產權歸屬做出最終判決結果
JasonQ wrote:不對 點交的必要條件不是所有權狀...(點交的必要條件是合約恕刪) 既然你說所有權狀不是點交的必要條件,請問我沒有你家的所有權狀,跟路人甲簽了一份合約說要點交你家的房子,請問我可以拿著這份合約去點交你家的房子嗎?合約是點交的必要條件,但是不是充分條件
yurue wrote:認同「假扣押失敗,只...(恕刪) 但目前檯面上的證據依法推論~通常會是這樣除非之後有突破性的發展反而是你都知道法院還沒有做出判決,為何堅持主張NET有產權的可能?(就目前證據和NET的主張並不能顯示)
JasonQ wrote:主富也透過協力廠商同意書聲明自己僅是協力廠商之一,並且審閱過主約條文,也願意遵守相關規定 笑死!合作同意書何時有這麼大的法律效用?那大日與主富就用這一張就好了,還簽什麼合約?這還是主富單方面的簽字而已.主富是基於與大日合約的範圍內,去遵守大日與基隆市政府的合約好嘛!合作同意書就是投標時用的而已,告知審查人員協力廠商是誰?負責那一部份?作為審查人員評分的依據,就是一樓以上商場的營運,不是用一張紙就要人家蓋好商場營運沒幾年免費奉上吧?懂不懂啊?網路找的範例自己去問有投標經驗的人看是不是我在唬爛你?
tgdlyg wrote:笑死!合作同意書何時...(恕刪) 合作同意書不是有多大的法律效力而是在正常情況下,它的法律效力可以證明多少事情在還無法證明這三方最初的「當事人真意」之前就可以觀之,合約是市政府和大日所簽,而主富和大日像是大日在合約中與主富是從屬關係既然是從屬關係,那麼大日在與市政府的合約效力就應直接影響主富因為主富於合約中並沒有獨立立場對了~單方同意書也是契約的一種,是片務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