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林奕含之死 南檢偵結陳國星不起訴處分

xilats wrote:
然後呢
把不起訴的被告當有罪來獵巫嗎


你一直鬼打牆怎麼都不累啊
xilats wrote:
然後呢把不起訴的被...(恕刪)

所以您也覺得有些檢察官有所缺失?
newjohnpc wrote:
你可以看一下大法官5...(恕刪)


再多來幾個大法官也一樣,獵巫黨躲不掉的

幾個月前多少獵巫黨罵陳家妻女要被人強姦下地獄?人身攻擊可不包含在「善意」的範圍內。



梁姓小模案過去才半年,就被忘記了

陳姓女模遭殺害的案件,昨天(6日)急轉直下,檢方釋放原本被認為涉有重嫌的梁姓女模,一開始有上萬名網友都在梁姓女模臉書開罵,隨著梁女羈押被撤銷,許多人怕被「吉」,導致梁女臉書出現了逃難潮,還有網友因為找不到自己留言,上PTT求救詢問如何刪除。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律師周仲鼎表示,這些辱罵的留言,梁姓女模有權提告,網友計算,假如一則留言「吉」出3萬價格,初算2萬則留言,至少會出現天價6億元的賠償金額,網友笑稱「這個金額直逼槓龜多期的大樂透」。律師游琦俊也說,不管梁姓女模有沒有罪,網友都有涉及「公然侮辱罪」都可判拘役最多59天或罰金300元,如果不起訴或者無罪定讞,梁姓女模也可以聲請行事賠償,一天可折抵3000元至5000元不等。

比照此案,陳家妻女能告的人數應該不會低於梁姓小模,搞不好真的能拿到幾億的賠償



另外陳興的部分判例也給你吧,沒有證據隨便抹黑,即使是「公益」,只要無法拿出證據證明,一樣是會被判刑的


高雄市日月光半導體製造廠2013年爆發排放廢水汙染後勁溪事件,高雄市議員蕭永達公開質疑當時的立法委員江惠貞、蔡錦隆等人「拿了多少政治獻金?」,江、蔡認為名譽受損提告,一審判蕭拘役58天,二審高雄高分院上午改判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定讞。

附帶民事求償部分,蕭永達應賠償江惠貞、蔡錦隆各30萬元,並在聯合報等4家報紙刊登道歉啟事,不過仍可上訴。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廠2013年廢水汙染後勁溪案,引發社會譁然,當時的立委江惠貞、蔡錦隆把矛頭指向高雄市政府;蕭永達當年底接受媒體訪問時,公開質疑江惠貞、蔡錦隆2012年選舉期間,拿了日月光集團多少政治獻金?「站在財團這邊」。

江、蔡認為名譽受損,向台北地檢署提告,轉由高雄地檢署偵結,將蕭依誹謗罪嫌起訴,一審雄院審理時,蕭否認誹謗,堅稱是以請教、疑問方式表達意見,可受公評;不過法院認為蕭無法舉證自己所言屬實,依誹謗罪判處拘役58天,並判賠江惠貞10萬元。

順帶一提,判例中法院判賠的蕭永達就是跑出來炒狼師案的議員

另外你還欠我「法律鼓勵獵巫」的條文,我孤陋寡聞是第一次聽說有這東西,希望你能拿出來讓我見識一下這種鼓勵犯罪的法律
xilats wrote:
正義鄉民幹嘛對小三這詞那麼敏感。

所以您也曾是小三?

newjohnpc wrote:
不起訴只是證據不足罷...(恕刪)


證據不足表示被偵查的人很可能並沒有犯罪行為,因此不起訴代表這個人不用經過審判而無罪。不過你大概無法理解為什麼司法的規則會是這樣吧
wndforce wrote:
證據不足表示被偵查的人很可能並沒有犯罪行為,因此不起訴代表這個人不用經過審判而無罪。不過你大概無法理解為什麼司法的規則會是這樣吧

但證據不足也表示被偵查的人很可能有犯罪行為,但因年代久遠沒有證據,因此不起訴這個人而已。大家都理解為什麼司法的規則會是這樣..

所以為什麼有許多性侵黑數...
wndforce wrote:
證據不足表示被偵查的人很可能並沒有犯罪行為

您用「可能」這詞,而不是用「一定」,
基本上,您也是認同「可能」的背後是存在著很多可能的。

桃子0324 wrote:
但證據不足也表示被偵...(恕刪)


所以說你們的想法還停留在封建時代,簡直就是反人權鬥士

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第11條第1款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依法公開審判證實有罪前,應視為無罪,審判時並須予答辯上所需之一切保障。"

1966年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2款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2007年8月通過的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32號一般性意見指出:"無罪推定是對基本人權的保護,由檢察院承擔有罪責任的證明,以保證在證明刑事指控不存在合理懷疑之前,被告人被推定無罪,保證疑點作有利於被告人的解釋,要求必鬚根據此原則對待被告人。所有公共機關有義務避免預先判斷案件結果,如禁止做出推定被告人有罪的公開言論。被告人通常在庭審時不戴手銬或被羈押在囚籠裡,或被以表明其是具有人身危險性的罪犯的方式出庭。媒體應當避免不利於無罪推定的報導。而且,預審羈押時間不應被認為是否有罪及罪行輕重的標誌。"

vu84vu wrote:
您用「可能」這詞,而...(恕刪)


司法規則之所以演變到如今這樣是因為證據越多越不容易出現「冤案」。

所以你沒說錯是有「可能」,但是我不願意用自由心證去損害另一個很大機率是無辜的人,「如果10個人裡面躲著一個殺人犯,無法辨別的情況下你會不會殺光他們?」,這是人性問題。
wndforce wrote:
無法辨別的情況下你會不會殺光他們?...(恕刪)

不會!不會隨便打人家臉,因為尊重這也是可能之一。
同時同理他人心有不滿、委屈之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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