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林奕含之死 南檢偵結陳國星不起訴處分


桃子0324 wrote:
當然
就跟xilats你是不是小王一樣
也只有你自己知道..

沒錯啊
然後呢

vu84vu wrote:
教育界類似的事不斷...(恕刪)

又要開始腦補另一則故事了嗎?
xilats wrote:
然後呢?...(恕刪)

就變成跳針腦補然後哥了。
w大說不要一直裝瘋跳大神喔!

vu84vu wrote:
就變成跳針腦補然後哥了。
w大說不要一直裝瘋跳大神喔!

再來呢?
跳針姐
xilats wrote:
沒錯啊然後呢...(恕刪)

呃..沒人對你有興趣啦

wndforce wrote:
斷章取義就是指你的這種行為了。0分

釋義文的意思是行為人不用想辦法證明證據是真實的,但是依然必須負舉證責任,然後你還要說服法官你之所以相信你拿出來的證據是有正當理由的。

如果舉證的情報來源沒有公信力或是自己亂想出來的,或者評論的內容「過當」,法官依然會送你敗訴。

前面我拿蕭永達的判例出來不就是無法舉證而判敗的案例嗎?幫不了你

所以說獵巫黨只會主張自己的言論權利無上限而不想負擔與權利相對的責任,
事實上獵巫行為本身就是對國家社會的極大損害了,
這麼想要維護公共利益就先把獵巫黨消滅掉吧。挖鼻孔


總之,憲法對個人的言論自由僅止於保護從大眾媒體接收情報來源的相關言論,而不包括捕風捉影隨便引申的自由心證。

這句話是你自己說的嘛!! 那這個案子不論是個人訪談或是網誌甚至父母聲明,那一項沒有在大眾媒體出現過呢?

那以這些在 大眾媒體 出現過無數次的訊息 當作根據 來做出合理的評論..那就是合法的了

http://www.focusconlaw.com/defamation-fair-comment/




人生在世,難免會對於生活中所遇到的人、事、物進行批評。而善意的評論會促進被評論者改進,或是促使社會注意、關心特定議題;壞的或是惡意的評論,就可能構成誹謗。但兩者的界限,並不是那麼容易拿捏。面對這個困難,法院在個案上,一般是依據「合理評論原則」來處理。

(一)事實陳述 vs. 意見表達
在上週的文章有提到,如果對於言論的管制過於拘泥於真實性,將有害於現代社會的資訊流通。因為,在社會生活複雜、需求快速資訊的現代生活中,如果要求發言者,要百分之百確認所發表資訊的真實性,其可能必須付出過高的成本,或因為這項要求而畏於發表言論產生「寒蟬效應」,以致於嚴重影響言論自由所能發揮之功能。因此,法律才發展出「真正惡意原則」,可以將發言者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導致陳述與虛假的事實排除於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的處罰範圍。

然而,陳述事實和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應該都必須容許,而不該由公權力去認定什麼樣的評論是「正確」或是「錯誤」。只能經由言論自由市場的機制,讓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的效果(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940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二)合理評論的判斷標準
因此法院認為,對於「意見表達」的言論,應依據刑法第311條第3款「合理評論原則」,判斷是否應該受到處罰。只要是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就賦予絕對保障(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940號刑事判決)。

至於發言內容是否屬於合理評論,有法院提出下列標準來判斷:
(1)發言內容必須是意見表達,而非事實陳述;
(2)所評論的事情必須要和公眾利益有關;
(3)評論的根據,或所評論的事實必須隨同評論一併公開陳述,或已經是眾所皆知;
(4)發言者發表該評論時,其動機不是以毀損被評論人的名譽為唯一目的。


如果,符合上述要件言論,即使對他人名譽造成損害,也不該當誹謗罪。

由於合理評論原則所保護的對象是「意見或評論」,無論意見或評論是否荒謬、粗暴,或輕率、不嚴謹,都在保障範圍內。
在判斷某種評論是否「合理」、「適當」時,並非是在審查評論或意見的表達是否使用適當的字眼或形容詞。因為意見評論的詞彙,常為個人主觀評價性的語詞,無法以客觀事實證明。在外國法院判決實例,如批評某人為垃圾、笨蛋、白痴、偏執狂,或形容某人為希特勒、法西斯主義份子等,都曾被認為屬於意見或評論表達。

所以「合理」和「適當」所欲審查的是發言者評論所根據的事實或所評論的事實是否已為大眾所知曉,或是否該事實是否在評論的同時一併公開陳述。此目的是在於讓社會大眾判斷表達意見者對於某項事務的評論或意見是否持平,表達意見者是否能受到社會大眾的信賴及其意見或評論是否會被社會所接受,讓言論自由市場,自行去採取或淘汰此評論(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舉例而言,在一則案例中,被告因機車送至機車行修理,老闆未依一般程序向報價,又未經被告同意就將車輛交給他人修理,且在未親自修理該車輛、不知悉該車實際上究竟更換何零件的情況下,又向被告收取高出其實際支出的修車費用,藉此賺取價差。被告因而在臉書上發表言論,稱機車行是「這輩子千萬別去的黑店」、「奸商」、「劣質廠商」。法院認為,此皆是依據其親身經歷的事實所為的評論。而且發言的內容與消費者權益的公共利益有關,因此不能認為構成誹謗罪(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399號刑事判決)。


(三)夾敘夾議怎麼辦?
雖然法院一再強調,陳述事實和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但是,發表意見必須要站在「事實」的基礎上,否則就會落入「公然侮辱」罪要處理的範圍。在一段發言有事實、有評論的情況下,事實陳述與意見發表很難涇渭分明,甚至可以說,大部分的發言都會是偏向「夾敘夾議」的。此時到底是要適用「合理評論原則」?還是適用真正惡意原則來判斷該言論是否構成誹謗?法院認為,如果意見是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敘夾議,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時,就應考慮事實的真偽問題,而適用真正惡意原則(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058號刑事判決)。

xilats wrote:
newjohnpc wrote:
不起訴只是證據不足罷了..能代表什麼嗎?

1.勒殺男童非血腥凌虐 2惡徒判免死定讞
2.助中吸收我軍官 前少將判8月定讞


請問你舉的兩例子是不起訴嗎?很混



對啊..都起訴了..經過完整的偵察證據、公開辨論、審判 出來的 結果!!
為什麼那麼多人不滿? 那麼多人不認同??
難道那些人沒有法治觀念嗎?

經過完整的偵察證據、公開辨論、審判 出來的 結果!那麼多人不滿!!

而不起訴只有經過檢察官對偵察結果的自由心證,你卻把它成是真理??
既偉大、光榮 、而且正確??


之前還有退休軍人當共諜,判刑確定 但退休金照領
引起一堆人不滿..抗議..
之後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務條例」修正案,明訂領有月退俸的現役軍人,在服役時涉及「刑法」內亂、外患罪、貪污治罪條例,以及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被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且未被宣告緩刑,或犯「刑法」瀆職罪章,刑期逾7年者,以及喪失本國國籍、褫奪公權終身者,皆剝奪其終身俸。

這算是民粹 嗎?

xilats wrote:
再來呢?...(恕刪)

基本資料
註冊日期: 2017-08-23

轉生的帳號?
桃子0324 wrote:
呃..沒人對你有興...(恕刪)

怎會沒人,妳不是人喔?

vu84vu wrote:
基本資料註冊日期:...(恕刪)

沒步了?換炒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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