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問題從頭到尾主角都不是王家...
王家可以是"媒體焦點", 因為有動作有得作文章, 但從來不是抗議焦點...
至少若你問為什麼要抗議, 答案就是: "依法行政"的市政府, 才是一切問題焦點..
其他什麼王家獅子開口, 王家手段很高之類的, 根本沒有意義..
事實上, 連批評建商也未必絕對合理, 因為建商也不過去鑽法律漏洞罷了..
這種事, 大家都在幹, 只是建商要的利益很大, 吃相看起來就特別難看而已...
當然, 若後來查知建商跟市府方面有直接勾結, 那建商當然是行賄犯法的...
政府可以以"惡法亦法"的名義, 強奪老百姓財產給建商? 這是很嚴重的事...
是任何民主人權國家不該發生的事...
今天哪怕王家開價一百億(夠黑夠狠吧?), 只要他不點頭簽名, 他就是"不願意"..
不願意 三個字... 在任何民主人權國家都被憲法保障... 這是財產權不可侵犯...
1.王家的產權是獨立的, 本來就沒有多數決決定的問題. 都更有能力繞過他家土地的..
2.強奪王家的土地, 又不是為了蓋馬路, 蓋捷運等公益性質, 而是赤裸裸圖利建商..
3.王家很明確表示"不願意", 至少至少, 王家從來沒簽過"願意""出售"的文件...
所以在那邊講什麼王家不理的, 完全沒道理, 你要來跪求我同意才是, 怎會是我要特別去表示"不同意"?
基於這三點, 市府就該站在王家立場去幫王家解套, 而不是一切以廠商利益為出發點...
身為父母官, 最重要的不是"依法行政", 就像法官最重要的不是"依法判決"..
要是公式型的"依法XX", 要花錢養你當市長, 養你當法官幹啥? 會寫字蓋印章的高中生就可以了!
父母官最重要的是:裁決, 協調各項爭議及利益, 向選民負責...
蓋印章交給秘書就可以了...
今天郝市長被人家幹到滿頭包, 甚至危及他的總統路,就因為他的裁決失當! 怠忽不作為...
明明都更法這種玩法, 有侵害老百姓財產權之嫌, 卻堅持"惡法亦法"蠻幹下去!
王家也做了很久的抗爭!. 市府沒理由推說不知道...看了報紙才知道...
而且事情鬧這麼大, 有資格下令硬幹下去的, 也是你郝市長一人而已!
今天流什麼鱷魚眼淚? 會不會太無恥了點?
現下郝市長"終於想通了",. 先暫緩再說, 早就該如此了, 拆了人家房子後再說要檢討...
這跟捅了你一刀後說對不起,. 都是我的錯有何不同?
郝市長認為自己一切合理合法, 那就硬幹下去嘛! 你比台南市政府有能有才多了!
人家不敢派怪手去拆掉房子圖利建商, 你敢啊! 一切合法嘛!
那現在你怎跟台南市政府一樣"違法"不拆了? 至少現在不敢拆了?
官字兩張口, 要說你合法就合法, 要說你違法, 你死都跑不掉....
現在郝大市長就是這副德性!!!
在這裡天真地講"惡法也要遵守"的人, 該洗洗你們天真活潑又可愛兼無知的大腦了!!!
ghip1011 wrote:
根據這幾句話回你四個...(恕刪)
這世上沒有有錢人玩輸更有錢人的事.. 機會小到不行..
除非那個更有錢的不想玩, 想想今天要不王家也"很不簡單"..
事情鬧不到這樣程度, 換做你我真正普通小老百姓, 你早就屈服了!
哪怕你真的不想賣, 黑道恐嚇送你花生米, 白道再搞這套對王家用的手法..
最後市政府大力贊助, 一切"依法行政", 你連抗爭的資格都沒有!
因為你要生活, 你撐不住這樣的壓力, 整天被鬧上法院, 不是沒被玩過的人可以想像的!
當你被"惡法"玩過一次後, 你絕對會對"惡法"深惡痛絕!
何況我講過, 王家開一百億也是他的自由.. 而且絕對要被保障..
某網友講得很對: 一個恐龍妹開價一晚一億元, 否則她不賣...
你說憑你的條件怎這樣不知好歹, 丟給她十萬就硬上了! 如果你認為可以這樣..
要知道: 保障人身自由及財產權, 都是任何民主國家的基石....
沒有例外的, 不可能以多數決暴力去實現侵害任何一個人的基本權利!
拿"公眾"權利去壓迫"個人"權利, 是專制國家的本位思想..
民主人權國家要去侵害到個人權利, 基本上都是不得不為, 最後的手段..
可是王家這例子不合這種要求!
1. 徵收拆遷圖利的是都更建商跟那區域的住戶..(尤其是前者, 幾億在賺的!)
不是什麼公眾道路或捷運工程之類, 沒有公眾利益的訴求可能...
2. 無論理論跟技術上, 王家都可以排除在都更區域外, 只是建商少賺..
要硬撈而已! 所以沒有不得不為的狀況..
3. 王家從來沒有簽約同意任何都更文件, 沒有理由只因他沒表達"不同意"就認定"他同意"!
事實上,由幾年官司看來, 說不知道王家不想賣的人, 是在自欺欺人!
bar0402 wrote:
這世上沒有有錢人玩輸...(恕刪)
都更協調會一次都沒去還要講甚麼,全家11個人沒一個有空?每個都是大忙人?
要表達反對意見是口頭說說的嗎?
博愛路那個都更案為何能排除,原因就是不想都更的住戶每次協調會都參加表達反對立場
也用書面反對其都更案...
拿雞毛當令箭之前先問問王家,有沒有收到都更開會通知,在都更案通過前有沒有
參加協調會表達反對立場或是以書面表達反對意見.
此例一開,以後都更案,有異議的十之八九只會變成吵架吵不贏就來個政府不公圖利建商
的可笑鬧劇..
鬧到最後每個縣市政府視都市更新計畫為燙手芋頭,避之唯恐不及
倒楣的是誰,是那喊喊政府不公的人,還是那些住了2.30年的老房子還得繼續住的人...
這個都更案最倒楣的是已經同意的都更戶,進退不得,想要住到新房,可能還得晾個好幾年....
在外租屋一個月一戶兩萬元應該跑不掉....
搞不好補償金繳房租繳完了還住不到房子...
ghip1011 wrote:
都更協調會一次都沒去...(恕刪)
我就算十年不回家, 政府也沒權利把我房子轉手給建商..
就這麼簡單...
可以這樣做的政府, 叫做土匪政府.... 跟對岸政府是一對兒!
應該是建商或政府眼巴巴跪下來求我簽字同意...
怎是我要去"強烈主張"我不同意? 什麼跟什麼嘛...
我自己的產權還要你來決定?
法律要這樣幹, 必須有不得不為的理由, 但顯然不是..
理由我說過了...不要我講第二次...
程序根本不是問題, 重點是政府必須尊重甚至保護王家的基本權利不被侵犯..
而不是去保護建商或其他都更戶的利益... 前者重要性遠遠大過後者..
沒有一個民主人權國家敢讓後者駕凌前者!!!
民主多數決不是這樣濫用的!
大家怎不決定某人漂亮的妹妹可以湊個幾十萬上了?
"很民主"又是"多數決"耶!!!!
ghip1011 wrote:
你有看過沒人住的住宅...(恕刪)
哈! 這就是惡法所在!
哪天我幾年不管我房子, 你就可以霸佔?
明天某人要去槍決, 就可以佔掉他房子?
這就是台灣的人權水平!
你要明確剝奪我的基本權利, 就是要我同意...
我不表示"形同我不同意"!
你趁我不注意拿了我一百塊, 我必須明確表示我不同意你才不能拿?
什麼跟什麼嘛!
何況"協調會"的結論只是參考, 並不代表決策...
表示市府是可以依王家反對而不通過都更案的...
只要王家反對, 市府要擋絕對擋得下來, 不要而已! 不然現在是什麼狀況?
我再講一次, 沒有程序問題, 只要王家不自願簽字, 你就無權剝奪他們財產..
不參加協調又如何? 用其他方式表達"我不願意"我想他們也做到了..
市府也一清二楚... 所以市府不敢說他們不知道, 只敢自說自話撇清說"依法行政"...
那現在呢? 事情鬧大就可以暫緩.. 請教一下是哪個市府對呢?
是強制拆遷的郝市長對? 還是現在因為反對而暫緩的郝市長對?
都對? 會不會太扯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