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s a war wrote:
酒醉駕車擦撞垃圾車 ...(恕刪)
第 185-3 條(這條還是最近才修的)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最重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不太可能判最高刑度,有和解應該會判較輕,如果不滿意拿起你身旁的電話打給你選區的的立委告訴他你的希望要不然下次不投給他。
不過真應該參考國外應照身家財產比例來罰款,這樣才會怕(不過對於沒財產的,如本案的大學生只好送去關),酒駕和超速在一定範圍內是輕罰的,但超過某一個程度像課稅一樣,如限速一百公里,超速一百二十公里內是一般處罰,如時速超過一百五十公里、二百公里就可以照身家財產比例或車價倍數來罰還要加上沒收車輛,這樣下次才不會再犯且不論是不是車主(被沒收的車主自己找借車的求償),不過有錢人不怕罰錢是怕被關,要如何立法讓不論貧富都不敢酒駕、超速就要靠立法諸公有沒有智慧來立法。雖然本案一定會吊銷駕照,不過無照還是可以開車只是變無照酒駕或飆車,依照身家財產比例或是該車車價倍數來罰比較會長記性,累犯應該永久禁止使用動力交通工具(不過還是有騎腳踏車酒駕的)。
每個人都知道酒駕、飆車是不對的不過就是因為罰則太輕,才會心存僥倖!罰一次就讓他永生難忘才會有嚇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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