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licitas wrote:
你連法官有闡明理由和事實的自由心證都不信服了
卻說你可以信服不用事實與理由的自由心證?...(恕刪)
法官判案後論述其法律條文自由心證之理由、見解是否讓人信服端看是否合法、近情、有理,
民眾無需必然「信服」照單全收.............

陪審團員在審判過程也是要互相質疑證據真假、論證事實之真象,才能在多數決下得到共識決定。
你有權利表達你的觀點,
但你有權利強迫01網友或社會大眾一定要接受你的觀點嗎?可惜........沒有!
安迪月亮 wrote:
法官判案後論述其法律條文自由心證之理由、見解是否讓人信服端看是否合法、近情、有理,
民眾無需必然「信服」照單全收.............
陪審團員在審判過程也是要互相質疑證據真假、論證事實之真象,才能在多數決下得到共識決定。
你有權利表達你的觀點,
但你有權利強迫01網友或社會大眾一定要接受你的觀點嗎?可惜........沒有!

JasonQ wrote:
個人以為, 您所提出的"法官若秉承「勿枉勿縱」之精神,
則一方面足以制衡檢察官背後強大之國家檢調資源,
另一方面亦可以替相對弱勢之被告或被告律師伸張正義.....
這部分是對法官職權與能力的誤解.............(恕刪)

JasonQ wrote:
所謂法官的公平正義,應該是"基於原告與被告所提出的證據, 以法律條文為基礎進行公正的評判 "
有枉或縱, 是有調查權的檢察官, 原告/被告的責任, 並不是法官 ~
法官是看天平的人, 天秤兩邊要放上多重的東西, 是原告和被告的責任, 法官只是將天平上的數據判讀出來給大家知道 ~
個人以為, 天秤就是法律基礎, 天秤的兩邊就是雙方的證據與答辯...(恕刪)

JasonQ wrote:
對於此次判決有問題, 應該就條文與判決書所提出的看法進行討論, 而非一窩蜂的討論法官的公正性/貪汙的常識.......(恕刪)
安迪月亮 wrote:
法官判案後論述其法律條文自由心證之理由、見解是否讓人信服端看是否合法、近情、有理,
民眾無需必然「信服」照單全收.............
安迪月亮 wrote:
陪審團員在審判過程也是要互相質疑證據真假、論證事實之真象,才能在多數決下得到共識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