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該讓陪審制度進入台灣了!


felicitas wrote:
你連法官有闡明理由和事實的自由心證都不信服了
卻說你可以信服不用事實與理由的自由心證?...(恕刪)

法官判案後論述其法律條文自由心證之理由、見解是否讓人信服端看是否合法、近情、有理,
民眾無需必然「信服」照單全收.............
陪審團員在審判過程也是要互相質疑證據真假、論證事實之真象,才能在多數決下得到共識決定。
你有權利表達你的觀點,
但你有權利強迫01網友或社會大眾一定要接受你的觀點嗎?可惜........沒有!

JasonQ wrote:
檢察官到現在為止都沒有人檢討, 有那麼多的時間, 也有那麼多的資料, 甚至於手握調查權, 卻提出了一場讓人啼笑皆非的起訴書, 到頭來, 本案的被害者竟然是中聯與中鋼的員工....


我好幾天前就說了
這個案子去砲法官,根本就是莫名其妙
該檢討的是為什麼檢察官沒法說服法官,還拿變造的證據出來

控方再這麼混
到上級審被判無罪都不會讓人意外

安迪月亮 wrote:
法官判案後論述其法律條文自由心證之理由、見解是否讓人信服端看是否合法、近情、有理,
民眾無需必然「信服」照單全收.............
陪審團員在審判過程也是要互相質疑證據真假、論證事實之真象,才能在多數決下得到共識決定。
你有權利表達你的觀點,
但你有權利強迫01網友或社會大眾一定要接受你的觀點嗎?可惜........沒有!


偏偏陪審團的判決不需要理由,連是否合法、近情、有理都沒法檢視,你只看得到結果,卻看不到推論過程

簡單來說,認為寫明事實和理由的制度不近人情,卻認為不用寫明事實和理由的制度比較近人情
這真的說服得了自己?


當然,討論到最後,講不出道裡的那一方,也就只剩下 "你不能強迫我接受你觀點"這種論述了

rosayang wrote:
名嘴立委社會觀感雖很差,但可不代表他們專業能力差哦!
只不過他們將自己的專業沒用在正途上而己


沒有將專業用在正途上,
跟沒有專業是一樣的。
有時甚至更慘。


rosayang wrote:
紅色那行有語病,能說他們不專業,但不能說他們有特殊目的吧!?


你誤會了,
我所說的特殊目的,
是指因為這些人是由雙方律師所挑選,
所以雙方律師都會盡量挑選對己方有利的人來當陪審員。
這就是我說的特殊目的。


ryuse wrote:
1.身為公務人員,就不應有直接或間接利用職務關係來收取費用..


其實法律沒有這麼好定,
因為法律的文字敘述必須盡量達到百分之百的嚴謹。
才不會有多餘的"解釋空間"...
比如,我去辦自然人憑證要繳交工本費,
那政府收這個費用算不算貪汙?
你懂我意思嗎?
因為很多費用的"必要性"其實不是那麼好界定的,
你說自然人憑證的工本費,
其實裡面也有一部分是拿來當那些承辦人員的薪水來源,
這些真的要說的話跟那些廠商給的回扣性質其實沒有很明確的差異。
基本意義上都是"你幫我作一些事,所以我給你一些報酬"...
只不過差異在"作哪些事"和"報酬多少"而已。
這個是很難預先用法律條文去分清楚的。

為何台灣的訴訟進行程序會由職權進主義改為當事人進行主義
先撇開大陸時期的歷史因素不談
在台灣早期律師的來源很繁雜,數量也不足
例如老立委以及增額立委前幾屆
只要任滿2年立委,就可以拿到律師執照,合法執業
結果台灣出現了一批可能只有高中畢業
連憲法是做什麼的都不知道的人
卻是可以合法執行律師業務

所以採職權進行主義
讓法官可以代替部分律師的角色
也協助法律常識不足的一方以便訴訟能在相對較公平當情形下進行

但因早期制度檢察官曾經一度是隸屬於司法院司法行政部
而且檢察官跟法官是可以職務互相調動的
在山不轉路轉、今天不見明天見的情形下
協助司法弱勢進行訴訟的用意
也就形同具文

雖然後來檢察官改隸行政院轄下的法務部
但職權進行主義下的法官角色
卻是明顯的球員兼裁判
所以改職權進行主義為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呼聲也就越來越高
因此才有現在的改變

但提到我們有夠弱的立委
真是讓人搖頭
居然在談話性節目當中
直指法官怠惰
"根本都沒有去調查"
就隨便偏袒014
這樣的立委
能有怎樣的立法品質
法官又怎能有好用的司法工具(法條)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JasonQ wrote:
個人以為, 您所提出的"法官若秉承「勿枉勿縱」之精神,
則一方面足以制衡檢察官背後強大之國家檢調資源,
另一方面亦可以替相對弱勢之被告或被告律師伸張正義.....
這部分是對法官職權與能力的誤解.............(恕刪)

非是誤解,而是社會大眾對台灣司法環境期待太高,司法人何時能實現人民的「期待」..........

JasonQ wrote:
所謂法官的公平正義,應該是"基於原告與被告所提出的證據, 以法律條文為基礎進行公正的評判 "
有枉或縱, 是有調查權的檢察官, 原告/被告的責任, 並不是法官 ~
法官是看天平的人, 天秤兩邊要放上多重的東西, 是原告和被告的責任, 法官只是將天平上的數據判讀出來給大家知道 ~
個人以為, 天秤就是法律基礎, 天秤的兩邊就是雙方的證據與答辯...(恕刪)

其實法官在不違背法律條文下,對於「勿枉勿縱」也是有其司法人責任的,
只是有的法官積極、有的法官消極、有的呼籲改革、有的混混沌沌,非是全然決定於檢察官或律師,
突發奇想,
是否以後發明一種叫「法官」的機器,只要灌入六法全書軟體,
在兩側Input檢察官和被告律師的證據數據,
中間出口就會運算數據接著Output出來一份判決書..........

JasonQ wrote:
對於此次判決有問題, 應該就條文與判決書所提出的看法進行討論, 而非一窩蜂的討論法官的公正性/貪汙的常識.......(恕刪)

其實此樓標題主要是談「制度」......即「陪審團制」PK「法官制」,
對「林益世一案」討論反而應該是在隔壁大樓。..................
安迪月亮 wrote:
法官判案後論述其法律條文自由心證之理由、見解是否讓人信服端看是否合法、近情、有理,
民眾無需必然「信服」照單全收.............


問題就在於,
當有民眾不信服法官的判決時,
就一定表示法官的判決是"有問題"的嗎?
為什麼有問題的一定是法官的判決?
而不會是"不信服的民眾"?
一邊是"受過專業訓練,藉由雙方提出的證據,本著嚴謹的法律條文"所作出的判決,
然後另一邊"沒有受過訓練,不清楚雙方證據,甚至法條都沒看過幾條"的人看看電視聽聽新聞就認為法官判決有問題。
到底哪邊出問題的機會比較大呢?

安迪月亮 wrote:
陪審團員在審判過程也是要互相質疑證據真假、論證事實之真象,才能在多數決下得到共識決定。


我們在這邊討論那麼久都討論不出個結果了,
你覺得那些陪審團"一定是經過討論之後才達成的共識"嗎?
或著我換個問法:
你覺得那些陪審團討論的內容一定是就雙方證據的可信度和證據力作討論嗎?
你怎麼知道她們在小房間裡不會上演著
A:我給你一百塊,你支持我的論點。
B:我給你兩百,你支持我的。
C:我出三百外加一個便當!
因為他們只要達成共識就好,
至於怎麼達成共識的、為什麼這樣決定,根本完全不需要說明負責。
講難聽點,
A:你的女兒在XXX幼稚園上課,XX點放學,好可愛。你支持我的論點,待會我就買冰棒請她吃。

你懂我意思嗎?
陪審團制度的最大問題就是"判決不需原因"。
這樣的問題只會造成比現有制度更嚴重更可怕的"自由心證"。
說真的,你根本無法分辨她們這樣判跟前面雙方的攻防論辯有沒有關係。

別說我這個例子的發生機率很小,
只要判決不符合你的預期,你就難免會往這樣的方向去思考。
這是人性!
就如同法官的判決不符合你的預期,你就會開始懷疑這個法官是不是恐龍法官。
但是至少法官的判決要寫出他的理由,
你還可以從他寫出的理由去論定這個法官的判決。
但是陪審團的判決不用理由,
當你不相信陪審團的判決是公正的時候,
你怎麼辦?甚至當被判決的人是自己或家人時你怎麼辦?
想要讓判官將權利釋出,這個在台灣很難~比拿掉18%還難!
在加上立法院或檯面上的政治人物沒有膽子得罪這群人,所以就...只能公投了。
在公民意識抬頭的現代
許多民眾希望可以參予更多的公共事務
表達更多的個人意見
這是社會進步的現象

但小弟衷心的希望
希望在參予任何事務表達之前
願意多了解自己所要參予討論的事務
一些基本的現況

網路很發達
資訊也非常容易取得
小弟看完一整串
也發表了小弟個人一點點關於陪審制的粗淺認識
但發現有一些大大不是很有興趣了解
說真的陪審制與合議制各有其優缺點
但在政治操弄族群、撕裂族群的台灣
說真的
各自陣營的支持者
似乎都無法理性討論

法律是一個很奇特的東西
裡面的每個字
大家都看的懂
但合在一起卻又有很多涵意
需要去深入了解與認識
才知道整個體系在說什麼

希望藉這個議題
讓剛接觸法律這個學問的大大們
願意先放下心中的定見
了解一下法律到底是什麼

小弟只是懂得一點粗淺的皮毛
但法律這東西真的有趣
希望大家能體會了解的快樂

隔壁大樓有一些討論014案件部分法律看法
一開始雖然還是發洩性的發言
但看到現在
許多專業的大大慢慢加入討論
真的有趣
小弟就過去隔壁樓吸取新知了
謝謝大家在之前對小弟的指教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0)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