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表示,呂孟穎護送洪仲丘送醫過程時,雖然是坐在副駕駛座,但當時車上還有2名戒護士,呂孟穎也頻頻回頭關心洪仲丘的狀況。
律師說,洪仲丘送醫過程出現「過度換氣症候群」,所以並沒有再用氧氣筒。
至於救護車在送醫過程,為何關閉蜂鳴器?律師表達,呂孟穎當時專心注意洪仲丘的狀況,並沒有特別注意到是否關掉蜂鳴器;律師也說,軍方救護車在以往在急救過程中,也不一定有開蜂鳴器。
以上節錄中時
看來呂醫官 坐在副駕駛座,而未在洪仲丘身邊
並沒有做什麼急救措施,也沒有判定中暑
可能也沒注意體溫,應該也沒做降溫動作
有否刑事責任 業務過失,是否不急救造成死亡
我就不斷言了
不過 車上兩名戒護士 被起訴過失致死
勢必會做出不利 醫官的證詞,減低自己的責任
畢竟 隨人顧性命是人性,不分軍中裏面或外面
節錄 聯合新聞網
看來 醫官 根本沒發現 中暑,高燒
沒有做中暑 高燒的急救措施
醫官 有疏失 應該是 很明確
現在 就看 檢察官 怎麼認定
這些疏失 是否 是業務過失致死
或是 檢察官 認定 不管有否這些疏失,而給予中暑急救措施
降溫等, 但洪仲丘都死定了
這部份 都已證據也無法用實驗證明,而是 檢察官心證 決定是否起訴
不過這部份 對陳毅勳 極為有利
他操課到早上 8點40分,後面 一堆疏失,人死 還直接算他的
刑法 因果關係 太薄弱了
其實洪家律師 現在 能攻的 也還失在542 關禁閉 這些疏失
或是269 郭毓龍 上面軍官的疏失
但沒有辦法 把陳毅勳 、陳嘉祥 李念祖 證據連接起來
就辦不了集體 虐殺
陳毅勳 還是 在蘭指部 泡茶ing ~
這樣很多責任變得很清楚
542 旅
心輔官 沒事 ,因為心理評量表 沒有過不過的問題
且洪仲丘並非自殺,跟心輔是沒什麼因果關係
542旅 醫官 813 醫院
無果沒造假,這個責任就很明確了,就是醫官 故意或過失 之責
故意 應該有刑事責任 ,過失的話 就不清楚了
衛生連 那位蓋章 對有刑事責任的問題
269 旅
接收部份 並未賦予 實質審查權
所以 269旅 這部份 郭毓龍 說實質不能收
269長官只要說形事審查即可
法律責任不大
不過 這份規定 明確 定禁閉悔過室責任 是旅長
所以269旅旅長 應有 過失致死之刑事責任
另外郭毓龍 或禁閉室室長
未依規定實施體能鑑測
且郭毓龍還有看體檢表
未要求 戒護士 注意洪仲丘 需減輕 強度
此有過失致死之責
整個案子 目前相關證據、規定看起來 還是269長官 有過失致死之責
524 沒有過失致死的問題,
而凌虐致死 只不過是軍檢起訴 來應付陰謀論支持者 用的
只是起訴小士官 滿足不了 廣大陰謀論支持者 罷了 ~
之前有提到過了,檢察官若起訴不當的罪名,不但無法將被告定罪,反而傷害檢察官自己,對受害家屬,也是二度傷害。
凌虐(致死),要有意圖,有事證(有無用器具,錄影影像),佐以人證(依其他禁閉生供辭,是否有差別待遇等),光憑542旅那幫人集體違法送禁閉是否就構成"意圖"凌虐要件?這要看檢察官掌握的事證多寡以及檢察官本身的衡量,但目前以我看來,是很難。檢方有可能會以業務過失致死和過失致死罪(定罪率高)來求處最重刑度。然後法院又以"罪疑惟輕"原則輕判或緩刑。
這不用什麼高深的法律實務經驗,只要長期有看報導一些法院判決的結果,即使不是全盤了解,大概也知道法院會往什麼方向判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