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一定要符合媒體及民眾的期望和擬定的故事情節才可以叫做真相!?

naturefly wrote:
這比喻失當!
即使在他退伍前一秒鐘,都仍是軍職身分,既為軍職身分那就應該把自己的本份做好,有道是當一天的和尚敲一天的鐘,正是此理.
但顯然的,洪仲丘不僅沒有做到,還直接挑戰領導權威,忤逆上級,這本來就該懲處!若不懲處他何以服四方之眾!?雖說士官不能關禁閉只能記申誡...但他是義務役,記申誡有啥用!?所以部隊慣例一樣是將義務役士官送禁閉,這一點我認為是要修改規定的.

洪下士按照離營座談會的規定把話講出來,就是犯上?這邏輯有夠強,軍官大還是規定大,掉下來的星星已經告訴我們了。
退一萬步來說洪下士真的有犯上,主管們直接送洪軍法不就萬事大吉?還要搞人脈走後門?還要擔心關不到他?

naturefly wrote:
洪仲丘致死的相關陰謀論...這是我評論的主題
軍中該改的或不該改的...這是另一段話題
我上一篇就跟你說了,一碼歸一碼,我沒說軍中不該改,也沒說軍中什麼都對的,但你一直重複,鬼打牆!?
那你認為軍中該改成怎樣才是對的!?建議你再開一版專門講這部分,我這版是反陰謀論的論述.

對這個我向您道歉,在下的確有偏題。
naturefly wrote:
一.你要先證明你們的認定與控訴是對的,若無法證明那就是汙衊毀謗,既然是汙衊毀謗,那我們就可以比照反擊.
二.你要證明別人真的是故意殺人,陰謀害人那可是天馬行空的想法.但是洪仲丘生前的種種事蹟確是明擺著的事實!各方的調查報告也都沒有否認那些事實.

在下沒有認定他們故意殺人吧?閣下是不是記錯了?可以拉上去再確認看看在下不會偷改的
陰謀論不一定是正確的,不過洪下士的事跡有證明的 1.偷改成績 2.違反資安 犯上白目的證據只有口供,而且是涉案者提供的。在脫罪的前提下,在下懷疑真實性。


naturefly wrote:
1.請說出來我把不同意見的人汙名成什麼?
2.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法律的規定是:你要指責別人有罪前,要先提出證據證明他有罪,而不是他要自己證明他無罪.
然而,在你們一昧幫洪家抨擊軍方的時候,不相信軍方軍檢的時候...請問,你們有掌握切確的證據來證明你們所有的認定與控訴嗎?既沒證據,就要這下台,要那下台,要某某某認了陰謀殺人?想太多了吧!
我和有其他人就是看不慣你們這種嘴臉才起而反駁!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者,不罰。」旨在折衷保護名譽及言論自由,而名譽係屬開放概念,其侵害是否構成不法,應依利益衡量加以判斷,基於法律秩序的統一性,上開刑法之規定,亦應列入個案加以認定。

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依其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評論、評斷或批評者而言,至於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其標準如何,則應就具體之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資為認定,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之利益者,皆屬之;所謂適當之評論者,即其評論中肯不偏激,未逾必要範圍之程度,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於刑事上不構成誹謗罪,民事上自亦不構成侵權行為。然事實陳述與發表意見仍有差異,因事實本身有真實與否之問題,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雖兩者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惟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雜論敘,事實敘述與評論混一談時,在評論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即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
wndforce wrote:
洪下士按照離營座談會的規定把話講出來,就是犯上?這邏輯有夠強,軍官大還是規定大,掉下來的星星已經告訴我們了。
退一萬步來說洪下士真的有犯上,主管們直接送洪軍法不就萬事大吉?還要搞人脈走後門?還要擔心關不到他?



"犯上",
似乎應該是指之前洪當值星時,有時不遵守陳以人規定的集合時間(?).
有人認為陳以人在整阿兵哥,故意提前集合時間,
這個好像是日後網友認為洪"正義之士"的原因之一,
也是傳說中得罪陳以人的原因.

但是這個要當作判軍法的依據很難,
不過要作為日後報復的原因卻很充分.
syntech wrote:





"犯上",
似乎應該是指之前洪當值星時,有時不遵守陳以人規定的集合時間(?).
有人認為陳以人在整阿兵哥,故意提前集合時間,
這個好像是日後網友認為洪"正義之士"的原因之一,
也是傳說中得罪陳以人的原因.

但是這個要當作判軍法的依據很難,
不過要作為日後報復的原因卻很充分....(恕刪)

不配合上級規定時間集合叫抗命!依規定確實是可以送軍法,不過就我個人當兵時的看到的,通常都是禁閉處置!因為部屬送軍法會影響主官管的考績!
說真的,如果案件主角若確實有拒背值星,不配合時間集合,是會直接影響主官領導統御及部隊的命令貫徹!總不能說平時可以不甩等戰時再要求吧〜
wndforce wrote:
洪下士按照離營座談會的規定把話講出來,就是犯上?這邏輯有夠強,軍官大還是規定大,掉下來的星星已經告訴我們了。
退一萬步來說洪下士真的有犯上,主管們直接送洪軍法不就萬事大吉?還要搞人脈走後門?還要擔心關不到他?

你不用刻意對焦在座談會上,他不受管理抗拒管制這是實情,一副就是我要退了你們能奈我何的姿態...換做是其他人,他也難逃被懲罰的後果.
我從來不認為他有掌握什麼機密,即使范士官和其他幹部跟他不好,也有不當情事....但你覺得軍官們,甚至是高階軍官們會為那些士官及相關幹部出頭嗎?為了挺那些人而惡整洪仲丘?你把泛陳兩人看得太偉大了吧!當過兵的就知道那是不可能的事.
所以,主管們已經是在幫洪仲丘了,便宜行事只送他禁閉...若以抗命罪或是公然忤逆長官罪而送辦的話,只怕洪仲丘要延遲退伍了.

wndforce wrote:
在下沒有認定他們故意殺人吧?閣下是不是記錯了?可以拉上去再確認看看在下不會偷改的
陰謀論不一定是正確的,不過洪下士的事跡有證明的 1.偷改成績 2.違反資安 犯上白目的證據只有口供,而且是涉案者提供的。在脫罪的前提下,在下懷疑真實性。

我這一篇就是在駁斥故意殺人,而你跑來與我爭辯...不就是間接說明你挺故意殺人這說法嗎?
那些事蹟是生活上的事,不是懸疑曲折,高深莫測,需要大偵探旁敲側擊,費盡心思才能解破的事情...為什麼各方報告都沒否認這些事,因為好證明...部隊是團體生活,一個連有多少人?一個營區又有多少人..誰都能證明洪仲丘的生活是什麼情形!

你為什麼要講脫罪!?你還是表現出你是先入為主觀念...就如同我上一篇講的,你要控訴一個人有罪之前,先要提出證據證明他有罪,而不是要那個人自己證明他沒罪.

回到開版文章首段,以下:
我比較好奇的是為什麼洪仲丘快退伍了部隊還要這樣搞他?
為什麼不搞別人,偏要弄你洪仲丘?
別人都沒事,平安退伍,就你要送禁閉!?
別人送禁閉是沒事出來,你送禁閉就會出事!?

所以,我認為他會被搞是因為態度,他會死則是意外
我不認為洪仲丘一個義務役掌握了什麼足以讓所有人想殺他滅口的秘密,他不是尹清楓,他只是一個「僅僅10個多月役期」的「義務役」「下士」洪仲丘 .

雖然部隊對洪仲秋有援引規定錯誤之責...但要賴軍方故意殺人,陰謀滅口根本是天方夜譚!

wndforce wrote: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法律的規定是:你要指責別人有罪前,要先提出證據證明他有罪,而不是他要自己證明他無罪.
然而,在你們一昧幫洪家抨擊軍方的時候,不相信軍方軍檢的時候...請問,你們有掌握切確的證據來證明你們所有的認定與控訴嗎?既沒證據,就要這下台,要那下台,要某某某認了陰謀殺人?想太多了吧!
我和有其他人就是看不慣你們這種嘴臉才起而反駁!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者,不罰。」旨在折衷保護名譽及言論自由,而名譽係屬開放概念,其侵害是否構成不法,應依利益衡量加以判斷,基於法律秩序的統一性,上開刑法之規定,亦應列入個案加以認定。

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依其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評論、評斷或批評者而言,至於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其標準如何,則應就具體之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資為認定,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之利益者,皆屬之;所謂適當之評論者,即其評論中肯不偏激,未逾必要範圍之程度,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於刑事上不構成誹謗罪,民事上自亦不構成侵權行為。然事實陳述與發表意見仍有差異,因事實本身有真實與否之問題,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雖兩者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惟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雜論敘,事實敘述與評論混一談時,在評論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即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


你貼的這一段有好好看過嗎?這段的重點有三:
1.以善意發表言論
2.所謂適當之評論者,即其評論中肯不偏激,未逾必要範圍之程度
3.在評論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即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

現在的狀況就是...支持洪家的人沒有證據證明別人是陰謀故意殺人,也不相信軍檢的調查,在沒有實際掌握事證之前,就圍剿國防部,嗆聲總統府,要這個下台,要那個下台,要這個機構廢除,要那個東西改一改,硬要逼著政府給你們承諾...請問,這樣對嗎?你們是法官?是檢察官?自己說了就算!?
別人講的都不相信,只認為自己想的才是對的,如同我開版主題所說的:"是不是一定要符合媒體及民眾的期望和擬定的故事情節才可以叫做真相!?"

真正講求人權的國家,除了會保障當事人的人權之外,也會保護被告者的人權
而像你們沒有證據,只憑媒體編劇,故事情節的擬定...就妄加撻伐本案關係人,若最後證明他們是沒問題的,那你要如何補償他們的損失!?

自己貼的文反倒成為你的錯誤..好笑!

最後,我要補充的是....8月3日的訴求,請正名為白衫軍的訴求,而不要說那是人民的訴求...白衫軍不等於台灣人民,你們沒那麼偉大!!

naturefly wrote:
即使在他退伍前一秒鐘,都仍是軍職身分,既為軍職身分那就應該把自己的本份做好,有道是當一天的和尚敲一天的鐘,正是此理.
但顯然的,洪仲丘不僅沒有做到,還直接挑戰領導權威,忤逆上級,這本來就該懲處!若不懲處他何以服四方之眾!?雖說士官不能關禁閉只能記申誡...但他是義務役,記申誡有啥用!?所以部隊慣例一樣是將義務役士官送禁閉,這一點我認為是要修改規定的.


記申誡有啥用是兩回事?

顯然,542旅的士官違反國防部的規定,把不該關禁閉的人送去關,何嘗不是直接挑戰國防部領導的權威,上樑不正,反過來怪洪挑戰領導權威,這是雙重標準嗎?

規定怎麼罰就怎麼罰,如果認為申誡沒用就向國防部建議修改,而不是部隊自定規則不甩國防部

過期無效 wrote:
記申誡有啥用是兩回事...(恕刪)


所以我說要改規定不是嗎?
所以我說軍方有錯不是嗎?
過失致死 或是 過失意外致死 就這樣


naturefly wrote:
所以我說要改規定不是...(恕刪)

這已經不是申誡有沒有用的問題
而是國防部的規定下面的人不遵守,還有關禁閉公文流程的缺失,542旅士官以及旅長把國防部定的規則當作是個屁,這才是最大問題

桃檢滅證罪結案不是提到禁閉室制度形同虛設,戰情室監視器經常壞掉在日誌沒記錄,維修幾次沒記錄,也沒有呈報上級,難怪桃檢感慨說戰情室是何等重要,大家都在混,敵方打到門口都不知

整件事情,是洪仲丘個人的問題嗎?如果是洪在連上行為挑戰長官的權威,請問范佐憲等人有沒有做到軍紀嚴明以身作則?他值班時用智慧型手機上FB打卡又是什麼一回事

上樑不正下樑歪,這句話不會很難懂!如今下樑斷掉,上樑是否要負更大的責任?

naturefly wrote:
真正講求人權的國家,除了會保障當事人的人權之外,也會保護被告者的人權
而像你們沒有證據,只憑媒體編劇,故事情節的擬定...就妄加撻伐本案關係人,若最後證明他們是沒問題的,那你要如何補償他們的損失!?

最後,我要補充的是....8月3日的訴求,請正名為白衫軍的訴求,而不要說那是人民的訴求...白衫軍不等於台灣人民,你們沒那麼偉大!!..(恕刪)

軍中沒有人權
因為你們不是人
所以沒有人權
這是當兵時最愛講的話之一

軍中的志願役的軍士官不等於台灣軍人
他們也沒那麼偉大

別人沒事為什你會出事
這種話你覺得真的好嗎
套一句 武君羅喉講的話
犧牲別人的幸福來成就偉大的事業,是非常容易的事情,因為被犧牲的人不是自己,所以這種人永遠可以大義凜然
naturefly wrote:
所以我說要改規定不是...(恕刪)

明明規定就行之有年 就因為洪3天的不作為

就能把申誡改成禁閉 太誇張了吧

難道佐憲天皇有那麼厲害 神通廣大甚麼都可以做...

卷宗上2句話 可以扯到30分才講完? 真是神奇

那這段時間又再做甚麼...
軍中沒有人權,
軍中只有階級,
義務役只是過客,義務役階級那麼低,
只能任人擺怖,不任人擺怖就是抗命! (連要被操死,都還得認命做!)

個人對整個事件最終的心得是義務役階級低,階級低在軍中,注定命就是不值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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