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長,反服貿者不僅只對國安有顧慮而已!!

jackwan wrote:
條文開放的比現行法令...(恕刪)


寬到哪啊??

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國專業人員每次申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聘僱期間屆滿前可再申請展延,展延無次數限制。

外籍人士在台投資與工作,目前租稅優惠計有:
月薪達10萬元以上的專業外籍人士來台,其旅費、搬遷費、在台期間水電、電話與子女獎學金等費用均免課稅;投資生技新藥,其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費用可享35%抵稅;投資國際物流業,給予投資抵減或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優惠。

你確定你真有研究?還是逢中必反?

別說我對你不好,

資料都在這

多看看再來吧!

哪有姑娘不戴花 wrote:
法條架構大致相同條約...(恕刪)


如果條約要寫國
那對岸不簽算對岸不要
台灣面子上就贏了對嗎?
kantinger wrote:
服貿需不需要修改現行...(恕刪)


若不改當地的法令則需在協議中加上下面這一條,並且移除與當地法令抵觸的條文。

滿足另一方國內法律法規規定的在該方境內提供此類服務的任何其他條件;

jackwan wrote:
少了下面這條,沒有連...(恕刪)

這條我已經說明了
你不用在這條文上打轉
更何況,協定中未註明的部分
本應以國內現行法令為依據
這協定也不能違法國內法律

你還沒說所謂的牴觸指的是甚麼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出入境與協定牴觸的部分在哪?
kantinger wrote:
如果條約要寫國
那對岸不簽算對岸不要
台灣面子上就贏了對嗎?(恕刪)


這樣寫意思一樣啊!!
滿足另一方法律法規規定的在該方境內提供此類服務的任何其他條件;
kantinger wrote:
如果條約要寫國那對岸...(恕刪)

協定沒有輸贏問題
基於平等互惠原則

不簽而已
歷史自會解釋

jackwan wrote:
這樣寫意思一樣啊!!...(恕刪)

不要一直再這裡跳針
你先把牴觸的部分拿出來說吧
不要老是在那一條上打轉,那條有沒有"協定未規範的就是以國內法規定之"
決不會以國際法或大陸法規定之啦
牴觸的快拿出來我們討論吧

jackwan wrote:
張家祝說,服貿牽涉項...(恕刪)



哥~~~~坑爹~~~~這不科學~~~~~高富帥~~~~~~~

還沒簽服貿 時下的"年青"人 就被中國的流行用語同化了.....

哪有姑娘不戴花 wrote:
你不用在這條文上打轉
更何況,協定中未註明的部分
本應以國內現行法令為依據
這協定也不能違法國內法律(恕刪)


問題就出在條文中,不然下述與法令抵觸的協易條文是作什麼用的? 寫了來亂的嗎?
請參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自然人移動部分,比較一下我們所漏掉的及多出的,再想它可能的影響。

iii.在臺灣無商業據點的大陸企業所僱用的人員得依下列條件進入臺灣及停留:
(i)該大陸企業已與在臺灣從事商業活動的企業簽訂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及其他與左列服務相關的服務契約。


每次停留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或契約期間,以較短者為準。此類進入許可的有效期間自核發的翌日起算為三個月至三年。符合條件者可在許可有效期間內多次進入臺灣。
jackwan wrote:
這樣寫意思一樣啊!!...(恕刪)

基本上這句是贅詞
任何貿易協定在本國發生糾紛
於協定內未規範之內容
都是以當地法律規定之

難道簽了服貿就可以允許大陸來台販售海洛英?

好了,我們來談來台限制與協定內牴觸的部分吧
快,我等不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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