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陸學長請進,如果當天你在現場,你會怎麼做?


加藤老鵰 wrote:
這樣的立法遇上案件最容易判,警檢只需要確認是否有侵入住宅事實就好了.


問題就在於立法不可能這樣立呀,
就跟警察抓犯人一樣,
你怎麼知道對方身上有沒有槍?
不可能立法說警察抓犯人開槍打死一律免責,
因為你必須考慮在當時的情況下"有沒有開槍的立即必要性",
所以如果今天嫌犯並沒有作出意圖攻擊的行為,
警察當然不能先開槍然後扯說不知道對方有沒有槍所以先開槍求自保,
但是如果嫌犯已經把槍拿出來對著警察了,
這時候難道還不讓警察開槍,那是要警察死就對了?
這就是立即性。
而必要性呢?
就是說"除了開槍以外,有沒有其他相害更低而且確實有效的方法"。
比如說如果嫌犯只是揮揮拳頭朝警察攻擊,
那警察當然也不應該立刻開槍,
因為雖然有自保的立即性,
但是卻沒有必要性。
嫌犯揮拳攻擊,你就兩三個人徒手上去就很有機會制伏對方了。
簡單的說,你的行為有沒有過當,
首先必須看你行為的目的是甚麼,
然後再看以當時的情況下,有沒有顯而易見的其他更好的方法可以達成同樣的目的。
vivian93 wrote:
問題就在於立法不可能...(恕刪)


怎麼立法不可能這樣立?
你GOOGLE堡壘原則就知道了啊
從羅馬時代就有堡壘原則了

我老爸是1949年撤來台灣的老兵
他告訴過我
看到日本人什麼都別想
馬上開槍就對了

什麼對方是不是要殺你?
什麼對方有沒有槍?
戰士根本就不會浪費時間想些有的沒的
面對入侵者不是敵死就是我亡

我練武術二十年
如果我回家時發現有人非法入侵我家
我不會浪費時間判斷他是小偷、強盜、強姦犯或殺人犯
立刻就是全力出手往死裡打
就算事後法院判我防衛過當
我也堅持---
錯的不是我
錯的是法律

留級的米蟲 wrote:
怎麼立法不可能這樣立?


你誤會了...
我的意思是說"台灣"不可能這樣立。
以台灣的法律環境,
連警察抓犯人都很容易"違反比例原則"了,
你怎麼可能要求台灣的法律"給予一般民眾比執法人員更高的權限範圍"?
在美國,警察叫你別動你還繼續朝警察移動下場就很可能是挨子彈,
但是在台灣,警察叫你別動那只是叫好玩的。
美國的法律保障的出發點是守法人的權益,
而台灣的法律保障的,我覺得比較像是知法玩法的人的權益。

vivian93 wrote:
你誤會了...我的意...(恕刪)



台灣的利萎
台灣的喬家大院

Johnny_depp wrote:
..帶個孕婦怎麼跑...當下進廁所時看到有人,海陸屋主說,稍等一下,我帶我老婆先出去,你5mins 後再出來..竊賊還讓你們慢慢出去歐? 失風當下搞不好就拚了命滅門,不然還等屋主出去守株待兔歐?(恕刪)



除非跟他一起進廁所,否則他老婆應該在門外吧!

我是認為,如果立場是保護老婆,攻擊不必然是要做的事,

不過當時想必混亂,歹徒如果先出手的話,我是屋主也很難避免和他搏鬥,

但如果他沒出手只想往外衝呢,或者是他手中持刀呢? 要和他拼命然後讓小孩沒老爸老媽?

我無意論斷該屋主這樣做在法律上的是非對錯,這樣的討論其實很多,

我要表達的是,如果屋主被判無罪,我們也不要輕易嚐試屋主的方式,而以保護自己及妻小為最高行動原則。
sean1972 wrote:
除非跟他一起進廁所,...(恕刪)


對不同的屋主來說
自然會有不同的合適應對方式
如果屋主是殺人技術超強的海陸
對海陸這種屋主來說合適應對方式就是殺掉入侵者
如果屋主是嘴砲無雙的包龍星
屋主可以用嘴砲把入侵者氣得昏倒
所以對包龍星這種屋主來說合適應對方式就是嘴砲
至於沒什麼特殊專長能對付入侵者的屋主
可能得和和氣氣的對待入侵者
祈禱入侵者不是窮凶極惡的那種人...

留級的米蟲 wrote:
對不同的屋主來說自然...(恕刪)


命是你的,你高興就好。

FunX wrote:

如果當天你在現場,你會怎麼做?...(恕刪)



我不是海陸的,

但支持 往死裡打 ...

加藤老鵰 wrote:
你說的對極了,想到我小時候為了撿出界的棒球不曉得翻過幾次不認識人家的牆,沒被往死裡打沒被殺死真是命大
如果我被打死,對屋主而言,撿棒球一樣是入侵,撿棒球是你講的,我屋主怎麼知道你是不是進來行竊兼殺人?我國中就長到180公分,滿臉橫肉,這種惡煞提著球棒進人院子,誰能說這不是生死關頭?打死再說咩.

對呀,你超好運的,一次都沒被打過..
不要因為我的外表,就認為我是一個花瓶.....
sean1972 wrote:
除非跟他一起進廁所,否則他老婆應該在門外吧!

我是認為,如果立場是保護老婆,攻擊不必然是要做的事,

不過當時想必混亂,歹徒如果先出手的話,我是屋主也很難避免和他搏鬥,

但如果他沒出手只想往外衝呢,或者是他手中持刀呢? 要和他拼命然後讓小孩沒老爸老媽?

我無意論斷該屋主這樣做在法律上的是非對錯,這樣的討論其實很多,

我要表達的是,如果屋主被判無罪,我們也不要輕易嚐試屋主的方式,而以保護自己及妻小為最高行動原則。





呵呵! 這些樓上不就都演繹過好幾遍了嗎? 樓主您再重複一次的意義在那啊? 不先爬文?

sean1972 wrote:
除非跟他一起進廁所,否則他老婆應該在門外吧!

1.
呵! 所以海陸屋主推開廁所門的剎那,他老婆在客廳or廚房or臥房or正在脫鞋or正在脫束腰or正在脫孕婦裝...他老婆有各種情形,他老婆就是不是在門口穿好鞋可以隨時準備奪門而出.

所以他老婆在廁所門外又如何呢? 因為是樓主您設定的疑問句,故樓主您要接下去啊!

----------------------------------------
sean1972 wrote:
我是認為,如果立場是保護老婆,攻擊不必然是要做的事,


2.
呵呵! 樓主您這一句話的論述錯誤太多了....
2.1 海陸屋主就是在做保護他老婆的事情啊? (海陸屋主自己說的)
2.2 攻擊? 這問題可大了! 前面哥就說了很多遍. 屋主推開廁所門,可能遭受到反作用力,再施以反反作用力,再遭受到反反反作用力.... 說攻擊? 是說被動or主動攻擊? 可否定義一下"攻擊"?
----------------------------------------

sean1972 wrote:
不過當時想必混亂,歹徒如果先出手的話,我是屋主也很難避免和他搏鬥,

3.
呵呵! 還分誰先出手呢..... 真是太搞笑了... 請問海陸屋主推開門算是先出手嗎? 竊賊施以反作用力算是先出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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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n1972 wrote:
但如果他沒出手只想往外衝呢,或者是他手中持刀呢? 要和他拼命然後讓小孩沒老爸老媽?

4.
呵呵! 更爆笑的來了!
4.1
所以竊賊施以反作用力被定義為只是想外衝,所以海陸屋主應該把門讓開,退後,歡送竊賊這樣嗎?
老婆一起歡送?

4.2 所以假設竊賊持刀或持槍,海戶屋主推開廁所門發現後,只要後退站在旁邊,持刀or持槍的竊賊就會乖乖離開對吧? 這是樓主您假設的狀況是吧? 呵呵

4.3 所以海陸屋主不拼命就代表一定不會讓小孩沒老爸老媽? 是吧? 這是樓主您假設的狀況是吧?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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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n1972 wrote:
我無意論斷該屋主這樣做在法律上的是非對錯,這樣的討論其實很多,

5.
呵呵! 樓主您只是再搞笑罷了!
若就版論版,沒人可以決定法律上的對錯,況且,原主題是,樓主您都沒爬文歐?


FunX wrote:
如果:
當天是我在現場,勢必,我不可能知道廁所裡面「確定」有人
因此我「一定」會去開那個門,就算套用在我現在的住家也是「一定」

而當,我與歹徒發生正面衝突
在身後不遠處有懷孕老婆的情形之下
「絕對」我會跟他拼命


海陸學長請進,如果當天你在現場,你會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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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n1972 wrote:
我要表達的是,如果屋主被判無罪,我們也不要輕易嚐試屋主的方式,而以保護自己及妻小為最高行動原則

6.
呵呵! 樓主您要怎麼選擇那是樓主您的自由啊!
但樓主您無法否定海陸屋主及其他人的選擇保護其家人的方式啊!

海陸屋主就說他的選擇就是"以保護自己及妻小為最高行動原則"啊! 這樣樓主您不就是再認同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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