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藤老鵰 wrote:
這樣的立法遇上案件最容易判,警檢只需要確認是否有侵入住宅事實就好了.
問題就在於立法不可能這樣立呀,
就跟警察抓犯人一樣,
你怎麼知道對方身上有沒有槍?
不可能立法說警察抓犯人開槍打死一律免責,
因為你必須考慮在當時的情況下"有沒有開槍的立即必要性",
所以如果今天嫌犯並沒有作出意圖攻擊的行為,
警察當然不能先開槍然後扯說不知道對方有沒有槍所以先開槍求自保,
但是如果嫌犯已經把槍拿出來對著警察了,
這時候難道還不讓警察開槍,那是要警察死就對了?
這就是立即性。
而必要性呢?
就是說"除了開槍以外,有沒有其他相害更低而且確實有效的方法"。
比如說如果嫌犯只是揮揮拳頭朝警察攻擊,
那警察當然也不應該立刻開槍,
因為雖然有自保的立即性,
但是卻沒有必要性。
嫌犯揮拳攻擊,你就兩三個人徒手上去就很有機會制伏對方了。
簡單的說,你的行為有沒有過當,
首先必須看你行為的目的是甚麼,
然後再看以當時的情況下,有沒有顯而易見的其他更好的方法可以達成同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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