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不合法,大法官判定違憲。


sotaiwan wrote:
即使異性婚也是有這...(恕刪)


大法官 他們只能講有沒有違憲 但似乎沒有指明
同同衍生的問題牽動太多太細了
依照臺灣的周延度 還是不要立成法律 更不用說全球沒多少承認的國家
但這種解釋也讓問題又叢生
建議 同同不入法 社會仍可接受 就不用去動原本的法條
至於權利義務 那就是雙方的溝通和公司內部管理規定
後代問題 請同同們替小孩著想 因為小孩有小孩的圈子 容易出很大問題

sotaiwan wrote:
即使異性婚也是有這...(恕刪)


這打迷糊嗎?

其中代理孕母台灣合法了? 不合法的東西也要拿來豁上一腳? 還是說因為強渡關山把制度當人權灑狗血後, 其他就是準備當高速公路通通放行了?

只要產業有需要那還有哪種不能放行? 不放? 炒成侵害人權搞到違憲裁決逼修法就成了

那人口販賣也OK呀, 還禁什麼娼, 器官買賣有何不可只要產業有需要

sotaiwan wrote:
即使異性婚也是有這些問題,婚外生子的也不在少數,代理孕母也不是同婚才有的,異性婚的繼承問題也不少,請問有更合理的反對理由嗎?婚姻如果要變成多數決也很有趣⋯⋯


台灣目前是不允許代理孕母的, 而開放同婚之後,
在女女婚姻中,只要修改一下目前人工生殖法的一些文字敘述,應該就可以適用
可是對於男男婚姻,就一定得透過代理孕母才行,這個的爭議就更大了
短期內要解決還是很有難度
其實同婚開放只是開頭,他後面衍生的各種問題非常複雜
畢竟這是一個當初規劃婚姻相關法律時完全意想不到的變因

婚姻是一個制度,當然可以多數決(這與同性戀不同)
多數只要超過3/4,連憲法都可以修了說

這次釋憲結果,將同婚拉到憲法層次,因此反對的人想要透過公投來推翻是不可能了
想透過多數決來禁止同婚,只剩修憲這個手段
不過要修憲成功,我想是天方夜譚了


sotaiwan wrote:
即使異性婚也是有這些...(恕刪)


代理孕母目前在台灣是不合法的,你的意思是形同販賣人口的訂做兒童也要綠燈通行了嗎?

過客4112 wrote:
台灣目前是不允許代...(恕刪)
想透過多數決來禁止同婚,只剩修憲這個手段
不過要修憲成功,我想是天方夜譚了


這個是憲法解釋者(大法官)的問題,
不是憲法的問題

太平天下 wrote:
以後同性婚姻是合法...(恕刪)


以後可以正大光明戳屁眼了耶

tnkk01 wrote:
那這個是怎麽回事?...(恕刪)


那些整天同同最棒第一的

貼間接訊息, 欠缺制度性保障等於違憲? 沒有的制度何來違憲? 今天制度設計侵害了同婚權利才有違憲可能

真服了這群現任的政治性任命大法官! 該說每況愈下嗎?


==
釋字第 554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1年12月27日
解釋爭點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通姦、相姦者處以罪刑,是否違憲?
解釋文
1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是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2
  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應為如何之限制,以及違反此項限制,應否以罪刑相加,各國國情不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定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於通姦者、相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固對人民之性行為自由有所限制,惟此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為免此項限制過嚴,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以及同條第二項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對於通姦罪附加訴追條件,此乃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之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價值判斷,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之空間,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尚無違背。

理由書
1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是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2
  按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並使雙方人格得以實現與發展之生活共同體。因婚姻而生之此種永久結合關係,不僅使夫妻在精神上、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並延伸為家庭與社會之基礎。至於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應為如何之限制,以及違反此項限制,應否以罪刑相加,因各國國情不同,立法機關於衡酌如何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而制定之行為規範,如選擇以刑罰加以處罰,倘立法目的具有正當性,刑罰手段有助於立法目的達成,又無其他侵害較小亦能達成相同目的之手段可資運用,而刑罰對基本權利之限制與立法者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及行為對法益危害之程度,亦處於合乎比例之關係者,即難謂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有所不符。
3
  婚姻共同生活基礎之維持,原應出於夫妻雙方之情感及信賴等關係,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以刑罰手段限制有配偶之人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自由,乃不得已之手段。然刑法所具一般預防功能,於信守夫妻忠誠義務使之成為社會生活之基本規範,進而增強人民對婚姻尊重之法意識,及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倫理價值,仍有其一定功效。立法機關就當前對夫妻忠誠義務所為評價於無違社會一般人通念,而人民遵守此項義務規範亦非不可期待之情況下,自得以刑罰手段達到預防通姦、維繫婚姻之立法目的。矧刑法就通姦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屬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之輕罪;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使受害配偶得兼顧夫妻情誼及隱私,避免通姦罪之告訴反而造成婚姻、家庭之破裂;同條第二項並規定,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對通姦罪追訴所增加訴訟要件之限制,已將通姦行為之處罰限於必要範圍,與憲法上開規定尚無牴觸。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長  翁岳生
        大法官 劉鐵錚 吳 庚 王和雄 王澤鑑
            林永謀 施文森 孫森焱 陳計男
            曾華松 董翔飛 楊慧英 戴東雄
            蘇俊雄 黃越欽 謝在全 賴英照
現在支持同婚才是顯學,反對意見的人就會被撻伐成沒有同理心,不支持真愛、歧視的人⋯⋯政治正確才是王道。 一堆人只是跟風潮流支持,真的自己的後代要同婚卻又無法接受。


說支持的人,當真的你的媳婦是男生、你的女婿是女的,真的真心願意接受,不在乎別人任何眼光的,很大方的在親朋好友面前告訴大家,這男的是我兒子的老婆or老公的有幾個


什麼言論自由?你的言論跟大多數或上位者一樣才有自由,不一樣就只能被當女巫獵殺。


要愛想愛的人 怎麼會有那麼多問題呢... 是在不懂是人訂規則還是被規則訂了 還有一直扯近親結婚是怎樣? 你知道近親生出來的小孩 有可能基因缺陷而產出畸形兒嗎? 去看一下歷史中的皇室吧 多少人活不過40歲

李小凝 wrote:
但同性婚姻合法後,因繁衍後代的問題並不存在,是否再來要面對的是,同性血親、姻親間可否結婚的問題

所以說,
同同家庭的子女也應該遵循血緣原則,
視作離婚重組家庭。
非親生的彼此是繼親,
才不致違背倫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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