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taiwan wrote:
即使異性婚也是有這...(恕刪)
大法官 他們只能講有沒有違憲 但似乎沒有指明
同同衍生的問題牽動太多太細了
依照臺灣的周延度 還是不要立成法律 更不用說全球沒多少承認的國家
但這種解釋也讓問題又叢生
建議 同同不入法 社會仍可接受 就不用去動原本的法條
至於權利義務 那就是雙方的溝通和公司內部管理規定
後代問題 請同同們替小孩著想 因為小孩有小孩的圈子 容易出很大問題
sotaiwan wrote:
即使異性婚也是有這些問題,婚外生子的也不在少數,代理孕母也不是同婚才有的,異性婚的繼承問題也不少,請問有更合理的反對理由嗎?婚姻如果要變成多數決也很有趣⋯⋯
tnkk01 wrote:
那這個是怎麽回事?...(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