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法論法,徹底研究東岸停車場增建物產權爭議

yurue wrote:
本樓的主題是「就法論法」,要有權狀才有資格要求點交,合約不是產權證明文件

NET申請假處分沒過的理由,也不是因為法院認為2-4樓的產權歸市府所有

昨天沒來看
你還放大我留言

點交為啥看權狀這種鬼東西
土地法第43條登記有絕對效力
基隆市政府是主建物所有權人
二樓以上雖然沒有產權登記
但市政府也登記是起造人
可以推定為實質所有權人

當然起造人非必為所有權人
NET有異議慢慢去打官司
但NET簽約對象是大日
它依法必須先對大日勝訴

目前NET等同路人甲
簽約方也不是基隆市政府
所以之前兩次假處分都沒過
法院能接受路人甲拿跟乙簽的約
就去扣押丙的房子?


yurue wrote:
跟路人甲簽了一份合約說要點交你家的房子,請問我可以拿著這份合約去點交你家的房子嗎?
JOB HO
[拇指向上][拇指向上]
大日吞net,白癡net,出資人寫大日好嗎
yurue wrote:
既然你說所有權狀不是...(恕刪)


點交是針對委外營運合約結束後的資產狀況點交

你以為是針對產權點交!!?

你不要那麼糊塗好嗎!在囫圇吞棗接受莫名其妙的說帖之前, 用自己的智慧思考一下好嗎!
天天星期六
不對產權點交,那市長叫警察放把火把建物燒掉也行囉?反正藍教說不用點交產權狀況嘛...這什麼鬼啦..笑死..[^++^]
tgdlyg wrote:
笑死!合作同意書何時...(恕刪)


合作同意書具備多少法律效力,那是法院段所需要判定的事情

但是

合作同意書絕對可以證明一件事: 簽約當下當事人知悉並清楚條約內容、合約的法律效力、合約當事人的權力與義務。

我現在告訴你的,就是簽約當下當事人知悉並了解合約內容所附帶的一切條件

尤其是以一間大到有法律顧問常駐的公司,不可能不清楚合約內容條文所代表的意義

在這樣的情況下簽署的同意書,會比你現在莫名其妙的腦補對方狀況還要模糊!!?
天天星期六
笑死,這麼會腦補,然後...然後就叫警察來開鎖了....真是有夠國民黨的....[笑到噴淚]
JasonQ wrote:
合作同意書具備多少法...(

我現在告訴你的,就是簽約當下當事人知悉並了解合約內容所附帶的一切條件

恕刪)


「簽約當下當事人知悉並了解合約內容所附帶的一切條件」,請問合約中大日同意付給市政府的權利金,會因為NET簽了合作同意書後,就會變成要NET付嗎?
林右昌陣營最新說法:東岸商場產權登記是謝國樑的責任
2024-02-27 07:01 聯合報/ 記者邱瑞杰/基隆即時報導
基隆
基隆東岸廣場重新招商案,引發基隆市長謝國樑、前市長林右昌雙方陣營相互指責。圖/基市府提供
基隆東岸廣場經營權轉移,2到4樓產權歸屬引發爭議。基隆市長謝國樑及團隊指內政部長林右昌,擔任基市長任內「刻意不登記」而未取得所有權是爭議根源。林任市長時的市府發言人游本明今晚表示,「營運資產移轉是發生在營運屆滿後」,所以完成產權登記是謝國樑的責任,請謝不要再亂扯卸責。
對於游本明的說法,基市府發言人余治明晚間回應,市府團隊不想要政治口水,並會慢慢證明現在的市府團隊是對的。
游本明26日晚間在臉書貼指出,基市府和大日合約提及「營運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民間機構並應將原承租公共建設擴建、整建部分所有權一併移轉予政府。如果原廠商在契約中止後不依約轉移,也有處理的條文,完全不必擔心政府權益受損。
游本明指林右昌擔任基隆市長期間,東岸商場契約尚未屆滿,當然不需要踐行移轉營運資產條款,請謝市府不要再轉移話題,誤導視聽。
游本明表示,市府與大日的合約都在市府手上,為什麼謝市府不認真看清楚,一直刻意操作林右昌在市長任內沒有完成產權登記說法?完成產權登記是執意強行解約的謝國樑的責任,請不要再亂扯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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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基隆市長以及前基隆市政府發言人現在都轉向說依據合約,產權的轉移應該是謝國樑市府 應辦理的事項,換句話說,前基隆市長林右昌也承認增建部分產權屬於基隆市政府。
現在林右昌都放棄NET了,側翼們看到了嗎?還不趕快見風轉舵
東岸商場爭議燒 基市府出示公文批林右昌謊話連篇:109年產權就應移轉
2024-02-27 17:26 聯合報/ 記者游明煌/基隆即時報導
基隆
基隆市政府發言人余治明今天傍晚發聲明,出示財政部公文,批林右昌謊話連篇,109年產權就應移轉。圖/基隆市政府提供
基隆市政府發言人余治明今天傍晚發聲明,針對內政部長林右昌指「營運資產移轉是發生在營運屆滿後」的說法,出示財政部公文澄清,促參案件就算是「優先訂約」,也是重新訂約,而不是「續約」,所以早在東岸廣場第一次5年合約期滿時,也就是109年底產權就應該移轉給市府,林右昌就應該要完成登記,請林不要再謊話連篇。
余治明表示,首先,東岸商場的產權是屬基隆市政府所有,並非NET所主張是它的,此點無庸置疑,再者,林右昌今天表示,「營運資產移轉是發生在營運屆滿後,所以完成產權登記是謝國樑的責任」的說法,這根本是在混淆視聽。
余治明拿出財政部發出有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其施行細則等有關優先定約疑義」的公文,內容寫明「優先定約並非原投資契約之延續,屬另一新契約,主辦機關當依促參法第5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0條規定與原投資契約約定,要求民間機構於營運期限屆滿前一定期間內,提出營運資產移轉計畫及辦理資產總檢查,並辦理資產移轉之點交作業。」
余治明說,促參案件就算是「優先訂約」,也是重新訂約,而不是「續約」,所以早在第一次5年合約期滿時,也就是109年底產權就應該移轉給市府,林右昌就應該要完成登記,請不要再謊話連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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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基隆市政府發言人也不是省油的燈,馬上發現了促參案件就算是「優先訂約」,也是重新訂約,而不是「續約」,所以早在第一次5年合約期滿時,也就是109年底產權就應該移轉給市府,林右昌就應該要完成登記。

不管怎麼講至少林右昌對於產權登記沒有異議,既然有產權登記的需要,也就表示林右昌承認增建部分產權屬於基隆市政府
JasonQ wrote:
合作同意書具備多少法律效力,那是法院段所需要判定的事情

但是

合作同意書絕對可以證明一件事: 簽約當下當事人知悉並清楚條約內容、合約的法律效力、合約當事人的權力與義務。

我現在告訴你的,就是簽約當下當事人知悉並了解合約內容所附帶的一切條件

尤其是以一間大到有法律顧問常駐的公司,不可能不清楚合約內容條文所代表的意義

在這樣的情況下簽署的同意書,會比你現在莫名其妙的腦補對方狀況還要模糊!!?


你有沒有搞清楚權力與責任的先後順序與範圍啊?
我就說謝國樑真的是黔驢技窮了,
基隆市政府的主辦或是法務不能出來說明或解釋,
反而是急著將相關合約送去給國民黨那邊來分析,
藉由市長開直播或是說我沒吸毒記者會來拖時間,
讓國民黨那邊可以有時間來分析合約內容,
作為上媒體或上網路的爆料,
卻不敢公開或是給民進黨議員,
我看謝國樑真的是挫賽了.

合作同意書是投標前的評比文件,
那時還沒有確定能標到,
更不用說簽合約,
看過合約內容.

得標後所有相關細則就都會寫在合約了,
權力與責任都是來自合約,
不是合作同意書.
牽涉到產權轉移的要有清單的,
結構部分,機電部分等都要列出,
我就說如果人家放一台超跑打廣告,
難道也可以說那也一樣要點交?
連點交的清冊都沒有,
卻只能用一張合作同意書來騙騙一般大眾?

在主富與大日合約上,
主富是對大日負責,
在大日與基隆市政府合約上,
大日是對基隆市政府負責.
主富是協力廠商,
主富可不是跟大日聯合承攬這案子,
主富可沒有在大日與基隆市政府的合約上蓋章好嘛!
拿一張單方面簽名的合作同意書要協力廠商直接對業主負責?
腦子有沒有問題啊?
協力廠商主富的租金與營收分紅是給大日還是基隆市政府?
當然是大日啊!
主富又沒有跟基隆市政府簽約,
這不是謝國樑那邊自己也這樣說?

基隆市政府之前連產權都沒有登記,
根本沒有資格要求主富點交,
連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資格我看都沒有.
因為主富是協力廠商,
是對大日負責,
不是基隆市政府.

有資格向主富點交的是大日,
權力根據的是大日與主富的合約,
不是大日與基隆市政府的合約,
但大日失蹤躲起來,
顯然合約沒有寫.

基隆市政府應該是向大日要求點交,
或是上法院要求大日履行合約,
而不是對協力廠商強制點交,

那主富沒有協力廠商嗎?
營造廠不是嗎?
假如主富工程完成後,
一直沒有付錢給營造廠,
營運結束大日與主富都躲起來,
基隆市政府可以向營造廠強制點交?
沒人要付錢?
說自己上法院找主富求償?
如果是鋼構又是鎖螺栓的,
我看營造廠夠狠的話就一根一根鋼構桿件拆走.
寧願賣廢鐵補貼損失,
也好過主富萬一倒閉什麼都拿不回來.

所以基隆市政府根據與大日的合約,
直接向協力廠商主富強制點交,
沒有大日的人員在場,
沒有大日可以要求主富點交的雙方合約內容,
沒有法院的判決,
目前的新聞資料看起來謝國樑應該是挫賽了.
tgdlyg
笑死!佐證的合約基隆市的綠營議員拿不到,不敢公開,別縣市的國民黨人士卻拿的到?合約日期都敢塗掉了,心虛不是嗎?
JOB HO
合約怎麼會拿不到咧!民進黨找大日、NET拿不到合約?就你隨便講講!樓主的主文寫的非常詳細,有興趣就針對他的說明做出反駁,在這裡胡言亂語,只會讓人感覺腦子有問題
初步的感想

就是林跟謝對打,然後林該黨藉機放靶給側翼亂咬

咬死最好,咬傷算賺到,破皮也沒差

林落敗也沒差,只要死不承認,對林本身無大礙

整件事簡單來說

只是林及該黨要做球給該黨接下來要選基隆市長的人
JOB HO
把政治搞得這麼垃圾、這麼墮落,未來台灣還有希望嗎?
JOB HO
綠營側翼在YT、臉書、綠媒,真的是狂帶風向,一般人不可能花太多的時間去了解這些有的沒有的,而這件事情又很容易用一些似是而非的言論去誤導,真的讓人感覺很悲哀
JOB HO wrote:
前基隆市長以及前基隆市政府發言人現在都轉向說依據合約,產權的轉移應該是謝國樑市府 應辦理的事項,換句話說,前基隆市長林右昌也承認增建部分產權屬於基隆市政府。
現在林右昌都放棄NET了,側翼們看到了嗎?還不趕快見風轉舵


JOB HO wrote:
現任基隆市政府發言人也不是省油的燈,馬上發現了促參案件就算是「優先訂約」,也是重新訂約,而不是「續約」,所以早在第一次5年合約期滿時,也就是109年底產權就應該移轉給市府,林右昌就應該要完成登記。

不管怎麼講至少林右昌對於產權登記沒有異議,既然有產權登記的需要,也就表示林右昌承認增建部分產權屬於基隆市政府


就是不懂又不會去查資料,
才會被這種發言人耍的團團轉,
基隆市政府發言人就是國民黨籍的政務官,



你去找這案子的主辦是公務人員,
看他敢不敢這樣說.

去看促參法不就清楚了,






OT是只有政府投資興建完成的建設,
就是地下停車場,1樓商場,
請問這部分大日是沒有點交嗎?

謝國樑陣營自己爆料的會議記錄不是也只有提到1樓商場與1樓頂樓平台?



合約公布啊?
一定只有1樓商場與1樓頂樓平台而已,
如果有寫到2~4樓,
就不會用續約3年合約的部分出來混淆了,
還塗掉日期?

請問OT案怎麼產權移轉2~4樓民間投資興建的部分啊?
基隆市政府發言人 是在哈囉嗎?
i hung
新約基隆市政府拿出來給大家檢示了嗎?舊約新約一起比才知道誰比較好,就算看新投標約,微風有比較好嗎?
JOB HO
微風有沒有比較好不知道,但是合法投標的結果就是這樣,一切合法合規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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