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rue wrote:
本樓的主題是「就法論法」,要有權狀才有資格要求點交,合約不是產權證明文件
NET申請假處分沒過的理由,也不是因為法院認為2-4樓的產權歸市府所有
昨天沒來看
你還放大我留言
點交為啥看權狀這種鬼東西

土地法第43條登記有絕對效力
基隆市政府是主建物所有權人
二樓以上雖然沒有產權登記
但市政府也登記是起造人
可以推定為實質所有權人
當然起造人非必為所有權人
NET有異議慢慢去打官司
但NET簽約對象是大日
它依法必須先對大日勝訴
目前NET等同路人甲
簽約方也不是基隆市政府
所以之前兩次假處分都沒過
法院能接受路人甲拿跟乙簽的約
就去扣押丙的房子?

yurue wrote:
跟路人甲簽了一份合約說要點交你家的房子,請問我可以拿著這份合約去點交你家的房子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