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aber wrote:113年12月20日...(恕刪)
~~~~自己看吧!~~~~
一:
個資法:
「罷免團體沒有方式、也沒有能力查核連署人的資格」

剛剛國民黨臉書寫了一段,綠營當時罷韓被控偽造文書,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書的原話:
「於收集連署過程中,並未有戶役政系統等方式供查核比對身分證字號,自亦難期待得以發覺有連署者於提議前已死亡之情事,是被告等人尚難繩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責」
白話文意思就是「罷免團體沒有方式、也沒有能力查核連署人的資格」
既然過去有一模一樣的事件,為什麼檢調有了過往的經驗,卻大規模搜查國民黨黨部,把人帶走?
司法不公不是喊喊的,是事實擺在眼前。
二:
立院早就通過了////要求連署人要檢附身分證影本。

翁曉玲 Hsiao-Ling Weng
·
#中選會是「#黨選會」嗎?
#罷免連署條件不該雙標
中選會日前對外說,只要在新修正公職人員選罷法公布生效前提送的罷免案,不分進行階段,一律適用舊法。換句話說,就是目前已向中選會遞交罷免案的第一階段罷免提議人和尚未開始進行第二階段的連署人,只要填寫罷免連署書即可,而無須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
中選會會做這樣的法律解釋,亦是意料中之事,因為民進黨執政這些年來,中選會早已成為「黨選會」─民進黨選舉委員會,幾次大選和公投選務處理不公的印象,已深植人心。
中選會上面的解釋,可能會有連署條件雙標的問題,而造成連署不公的現象。例如在新法公布前有民團甲提議罷免A委員案,而在新法公布後,又有另一民團乙提議罷免A委員案,此時就會出現兩個民團在後續連署罷免過程中竟依循不同的法律連署條件。亦即甲團體因於修法前早遞案,故不僅提議階段不須檢附身分證影本,後來被通知可進行連署時,即便新法已公布,仍不用請連署人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反之,乙團體因於新修法後才遞案,故從提議到進行連署時,均要提議人、連署人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此不僅造成罷免連署門檻難度不同,而且也會影響選務單位的查對作業。
從法理和實務角度來看,中選會不僅應遵循「程序從新」原則,而且亦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採行公平對待原則,即就各民團進行第二階段連署時,不得為差別待遇。於此本人認為應以罷免民團之領銜人被通知可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時間點,作為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判斷時點。故若罷免民團之領銜人被通知可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時間點是在新法公布前,則連署人可免附身分證影本,否則均應依新公布之法律辦理才合理,
亦即要求連署人要檢附身分證影本。
選罷法修法遲早會公布,中選會實應提早準備並公布新的罷免連署書格式,例如增加可黏貼國民身分證影本的欄位等,而不是消極擺爛、拖延新法施行。
惡意罷免非國家社會之福!罷免案事關重大,絕不能草率處理,新法之修正意在矯正過往死人連署、造假連署等情事,各界應正面看待,各縣市選委會亦應審慎查對、嚴格把關,莫讓罷免成為政治惡鬥的手段。
三:
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4&s=324170
立法院修正選罷法罷免連署須檢附身分證影本 未達社會共識 內政部深表遺憾
發布日期:113-12-20 17:10單位:民政司

======更離譜的是=====
~~~花蓮,去核實,說查水表??~~~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503260016.aspx
花蓮民政處長明良臻涉罷免查水表案 檢聲押禁見
2025/3/26 08:22(3/26 14:12 更新)
~~~去核實,不行???~~~
台南.....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8662365
台南罷免名冊涉偽造擴大偵辦…增1交保 選民氣被當犯人
2025-04-09 11:00 聯合報/ 記者
袁志豪
/台南即時報導
~~~沒有核實,結果....
懶得看,就是~~~~翁曉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