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林奕含之死 南檢偵結陳國星不起訴處分

wndforce wrote:
所以要有證據支持我才會相信,就麻煩你請管妹出來說明二者是否同一人

人家x大都幽默以對,您似乎比他還激動!?


wndforce wrote:
而且我也被你恐嚇過帳號,你也要說我是轉生的嗎?

別人好意提醒,您解讀成恐嚇,
我也常對其他網友提醒,別人也會提醒我啊!
大家都幽默感以對.....
vu84vu wrote:
別人好意提醒,您解讀...(恕刪)


所以我也好意提醒你這行為可以在法院解釋成恐嚇,帳號可以視為持有者的財產,請看鋼管舞也能解釋成意圖謀害生命安全



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wndforce wrote:
所以我也好意提醒你這行為可以在法院解釋成恐嚇,帳號可以視為持有者的財產,請看鋼管舞也能解釋成意圖謀害生命安全...(恕刪)

好嚴重呢!那非常謝謝您的提醒!
vu84vu wrote:
那非常謝謝您的提醒!


不用客氣,我也鼓勵大家平常注意這些法律細節,社會就會安詳很多

補充一下,就算是朋友間開玩笑的,只要被告這條,基本上都定罪。

xilats wrote:
美美是誰?


林女上大學之後的好友,自稱閨密,但林家不承認
wndforce wrote:
林女上大學之後的好...(恕刪)

以下哪一個證人是美美?

(六)傳訊情形:本案共計傳訊被告3次、傳訊證人共34人 次(含醫師4人、高中老師2人、高中同班同學4人、 補習班同學2人、大學好友1人、同心補習班負責人與 行政人員共2人、閨蜜2人、諮商心理師1人、基金會律師與社工共2人、作家好友1人、陳O星妻1人、林女父親友人1人、林女前男友1人、林女父母與夫共3人)。

wndforce wrote:
不用客氣,我也鼓勵...(恕刪)

不好意思,再請問一下,
那網路上用「打臉」這詞ok嗎?
打人家的臉?好像不太妥當吧?

xilats wrote:
以下哪一個證人是美...(恕刪)



vu84vu wrote:
不好意思,再請問一下...(恕刪)


這是由網路報章雜誌等媒體長期使用而大眾化的文字用語,告不成的。

所以才說是基本上定罪,因為有例外。
wndforce wrote:
...(恕刪)

原來林女指控她老爸把她像小狗一樣關起來這篇是美美PO的。

GOOGLE了一下林奕含美美
看到這段文字「美美是林奕含過世前最親密的友人,她們會一起玩美美養的小貓、開雙關黃色笑話、盯著彼此的藥,就像女孩子拿出包包裡的配件小物賞玩比較,除此之外,她也是《房思琪的初戀樂園》的第一位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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